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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兰上市公司正式社会责任报告
作者:Ulla Kotonen 拉赫蒂应用科学大学
摘要
研究目的:本文的目的是分析大型芬兰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背后有哪些动机和目标,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中使用什么样的文件,特别是与提交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利益相关者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责任相关的信息?最后,本文的想法是比较芬兰上市大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和相应的国际业绩。
结论:公司认为责任是针对利益相关者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负责的,以回应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需求。研究表明,除社会和文化背景等一般背景因素影响到CSR披露报告外,特别是产业集团和国际化阶段的企业特征也会影响。它表明, 大的芬兰上市公司将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基于约翰·艾尔金顿的三重底线 (TBL) 模型。在CSR报告中, 公司遵循了或多或少的指导方针。正式的CSR信息是基于TBL模型提出的, 但公司在报告中强调不同的问题。
研究的局限/影响:首先,研究是基于解释性理解,这些类型的分析总是或多或少带有主观性。第二,分析是基于芬兰大型上市公司生成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因此,该研究并没有对所有芬兰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司的CSR报告进行广泛的描述 第三,研究是在一年中公布的CSR信息的横断面研究。第四,研究数据仅包括某些正式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而不是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因此,本文的分析给出了芬兰CSR报告做法的快照或一览。该分析并没有说明关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实践的历史,发展,未来或者芬兰大型上市公司的其他类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任何内容。因此,研究中重构的现实不能泛化,仅用于用来理解上下文中的CSR报告。
原创性/价值:本文分析了芬兰大型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重点关注动机和目标,使用的文件,以及与企业社会责任政策,利益相关者以及经济,社会和环境责任相关的信息。
关键词:企业形象 社会责任 研究 芬兰
简介
公司越来越重视展示其对企业社会责任(CSR)的承诺,并将其纳入为其利益相关者提供的信息。这种发展增加了对其理论和实证研究的兴趣。企业社会责任的学术兴趣已经产生了一些研究,考察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各个方面,包括思想基础,目的,管理以及绩效衡量和外部披露的发展(Ullman,1985)。在欧洲国家,英国,美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主要研究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实务,现在亚洲(如日本,泰国,香港,新加坡)、非洲(例如南非)国家和较不发达国家也研究得越来越多。尽管对企业社会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越来越感兴趣,但对社会负责的行为并不是显而易见的(Nielsen和Thomsen,2007)。此外,芬兰企业社会责任实践在二十一世纪初期的一些研究中得到了调查(如Juholin,2004; Takala,2000; Panapanaan等,2003;Kauml;rna等,2003;Vuontisjauml;rvi,2004,2006)。
文献回顾从公司社会责任报告的简要概述开始。基于以前的理论和实证研究,总结如下:
-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理论背景
- 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范围和性质的因素
- 企业自主披露的社会责任报告背后的动机
- 报告做法和方法
- 报告信息以及以往芬兰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研究
研究材料主要包括过去四十年来在国际学术期刊和科学出版物上发表的以往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大型芬兰上市公司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实证研究包括对芬兰大型上市公司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否符合以往国际研究的分析。本文的实证部分分为以下三部分:
(1)自愿披露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定义,动机和目标;
(2)CSR信息的位置和数量;
(3)报告中信息的内容和质量。
在此文中内容分析侧重于报告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政策信息,利益相关者信息以及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三个方面的经济,社会和环境问题。 该研究基于对定性数据的分析(例如,丹赞和林肯,1994年),其中包括由OMX北欧交易所赫尔辛基上市的大型芬兰公司发布的年度报告。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背景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没有普遍接受的单一的定义,所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定义并不常见。一个相当广泛使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定义如此表述:“将组织经济行为的社会和环境影响传达给社会和整个社会的特定利益集团的过程”(Gray等,1987,第ix页)。 因此,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组织责任延伸超出为股东提供财务账户的常规任务(Gray等,1996)。这与杰克逊和Bundga˚rd(2002)的CSR报告的公司社会绩效报表的思考方式是一致的。否则,CSR报告就“社会会计”(例如欧文和斯威夫特,2001; Labelle等,2006),“社会或环境披露”(例如,Deegan,2002; Jenkins和Yakovleva, 2006; Burshell and Cook,2006),“可持续发展披露”(例如Stanwick和Stanwick,2006),“社会审计”(例如,Gray,2000; Owen and Swift,2001; Henriques,2001),“社会评论” 例如O#39;Dwyer和Owen,2005),“社会或环境报告”(如Gray等,1995a; Hammond and Miles,2004; Belal和Owen,2007)“可持续发展报告”(例如,Kolk,2003; Ballou et al。,2006)已经被讨论过了。
即使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已经流行了几十年(见早期的工作成果)发展CSR报告,(Gray等,1988)自1950年代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存在(Carroll,1999),直到过去二十年才一直强调(Deegan,2002; Gray等,1995a)。目前的趋势似乎是报告其社会和环境成就的企业数量正在增加,因为金融和消费市场的许多关键参与者都要求公司“改进”以社会和环境负责的方式运作的能力 (Perrini,2005)。
由Jenkins和Yakovleva(2006)的经验证明,社会责任报告发展阶段(Marlin和Marlin,2003)得到了支持,即社会责任报告越来越复杂和时尚越来越广泛,制定综合政策声明和行为准则 ,根据指导原则,提高外部验证水平和增加网络报告。
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范围和性质的因素
影响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程度和性质的因素在以前的文献中提到如下:
- 企业特色;
- 一般背景因素;
- 内部语境因素(Adams,2002)。
责任报告实践在国内和国家之间差异很大(Hope,2003; Gray等,1996)。研究表明,法律起源和制度等因素有影响(例如Hope,2003; Jaggi和Low,2000; Ball et al。,2000; La Porta et al。,1997; Jorgensen and Sabino,2002; Williams and Ho (2002);霍夫斯泰德(Hofstede),1980; Jaggi and Low,2000; Zarzeski,1996; Gray,1998),“经济与社会发展” ; Gray and Vint,1995; Mathews,1993; Williams和Ho Wern Pei,1999)阐述了CSR披露实践。因此,跨国公司更可能采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制度,而不仅仅是在本国开展业务(Chapple and Moon,2005; Evuleocha,2005; Golob和Bartlett,2007)。 Adams等(1998)还强调企业和行业特定因素(如公司规模,行业集团和总公司和行业成员国)在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实践中的作用(Graafland等,2003; Decker,2004; Stanton和Stanton, 2002; Patten,1991; Cooke,1992; Hackston和Milne,1996; Brammer and Pavelin,2004; KPMG,2005)。
亚当斯和麦克尼古拉斯(2007)也发现了所有权的性质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影响的证据。这一发现得到了我们对芬兰森林工业的实证研究(Tuominen等,2008)的支持,表明公共有限公司在CRS报告方面比合作社和Ibrahim等人更积极。(2003)指出,外部董事更关心企业社会责任的自主组成部分。
自主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背后的动机今天,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强制性的,征集或自愿的(van der Laan,2004; Woodward等,1996),这取决于行业和国家。 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大多数企业社会责任的披露都是自愿的(Campbell et al。,2003); 这也是芬兰目前的情况。最近的研究(例如,Graham等人,2005)认为公司是自愿的披露三个主要原因:
(1)提高报告的声誉(参见消费者对公司的态度及其社会举措,例如Becker-Olsen等人,2006);
(2)减少分配给公司股票的信息风险(Diamond和Verrecchia,1991; Kim和Verrecchia,1994);
(3)解决强制性报告的缺陷(Bushee et al。,2003; Tasker,1998)。
同时,它是对竞争环境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的反应(Moon,2001; Menon and Menon,1997; McWilliams and Siegel,2001)以及管理企业形象的可能性(海明威和麦克拉甘,2004年;哈特曼 等人,2007; Trotman,1979; Esrock和Leichty,1998; Jenkins和Yakovleva,2006; Brammer和Pavelin,2006; Lewis,2003; Philip,2003)。 目前报告实践背后的动机也可能是管理强大的利益相关者团体(Belal和Owen,2007)或试图控制国家环境议程的能力(Larrinaga-Gonza#39;lez等,2001)。
另一方面,以前的许多会计研究显示,(例如,Hooghiemstra,2000; 霍格纳,1982; 彭定康,1992; Deegan和Rankin,1996; Stanton和Stanton,2002年; Mobus,2005; O#39;Dwyer,2002)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可以被看作是使企业活动合法化的策略(Lindblom,1994; Suchman,1995),或者将企业融入或接受社区(Hemingway and Maclagan,2004; Moon,2002 )。 例如,一些具体的事件(例如环境灾难)随着公司试图合法运营,往往会增加报告的程度(Walden和Schwartz,1997; Adams,2002)。
自愿披露的最大障碍是担心制定未来可能难以维护的披露先例(Diamond and Verrecchia,1991; Verrecchia,2001)以及放弃专有信息的担忧竞争对手(Verrecchia,2001; Dye,2001)。 在文献中提出的自愿披露的其他可能障碍是例如诉讼费用(例如Skinner,1994,1997; Francis等1994),代理费用(例如Nanda等,2003; Berger和Hann,2003) 政治成本(例如Watts和Zimmerman,1978)和坏消息(例如,Pastena和Ronen,1979; Skinner,1994,1997; Francis等,1994)。
报告的自愿形式和内容被认为是有问题的(例如,Stittle,2002; DeTienne和Lewis,2005; Newton和Harte,1997; Lenzen等,2004),信誉不足(Tilt,1994)和这个原因有些已经制定了报告政策和立法(Moir,2001)。 解决这个问题的尝试是引入和使用立法以及报告原则,准则和标准。GRI(及其第二版G3报告框架)可能是今天最主要的报告规则,并已获得诸如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会计监管机构,投资者和工会等许多团体的支持(Perrini ,2005; Ballou等人,2006),尽管声称基于GRI的报告通常难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Downing,2003)。
Graafland等人(2003)的实证研究表明,较大的公司使用正式的报告工具,而不是小型公司。另一方面,Knox和Maklan(2004)表明,跨国企业社会责任领导层对企业社会责任立法非常警惕,拒绝标准化报告不适合自己的行业或公司,但保留报告感受的权利是最相关的他们的情况。这与Davenport(2000)发现的公司是一致的。根据自己的标准,代码和测量报告。 Bhimani和Soonawalla(2005)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公司治理报告制度进行了比较,并评估了企业社会责任正在朝着类似的标准化报告准则迈进。 DeTienne和Lewis(2005)假设正式的CSR声明将鼓励公司通过提供披露信息的安全工具来提高透明度。由于正式的企业社会责任声明,公司可以提供更多的信息,更有信心,尽管亚当斯和弗罗斯特(2007)声称报告要求并不一定会提高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可比性和实用性,并鼓励企业制定标准的响应要求。
报告做法和方法
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社会公开的受欢迎程度和主题以及提供这些信息的组织似乎已经和时间一起消失(Gray等,1995b)。以下列方式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要素进行了描述和建模:
- 账目正式;
- 账目由“组织”准备;
- 这些报告通常对可能影响自然环境,员工,消费者和产品以及当地和国际社会的某些活动领域或伦理问题做准备;
- 报告准备并传达给组织的内部和外部参与者。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一个可能性是分析企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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