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青少年过渡到成人犯罪 ——对年龄较大,高风险的青少年犯罪者进行缓刑干预的初步研究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02 16: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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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青少年过渡到成人犯罪

——对年龄较大,高风险的青少年犯罪者进行缓刑干预的初步研究

Jose B. Ashford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John M. Gallagher

University of Arkansas

简介:这项前瞻性研究比较了暴露于或未暴露于实验性病例管理干预措施的老年人,高风险青少年缓刑犯的累犯风险,以进一步发展支持性社区干预措施。

实验干预的目标是使未成年人暴露于少年司法系统之外之前和之后未满足的基本需求,以防止过渡为成人犯罪。前瞻性队列设计比较了干预组(n=29)和随机选择的比较组(n=114)的再犯风险,该组按性别,种族和风险/需求进行了分层。在成员年满18岁之后,我们对这两个小组进行了3年的跟踪研究。这项初步研究的结果显示,对累犯风险没有影响,但对于接受创新干预的组,对累犯时间的影响在统计学上具有显着影响。该研究还表明,该干预措施能够在干预期间招募和维持缓刑者及其家庭成员。

关键词:向成人犯罪过渡;预防累犯;少年缓刑;自然支持;更正的地方

以问责为导向的强化监督计划(ISP)的研究表明,降低少年犯和成年罪犯的累犯率的结果参差不齐[1]尽管如此,当干预措施投入到研究人员的身上时,研究人员仍发现了一些有希望的结果。

作者:作者要感谢Elizabeth Ells博士,Jacqueline Picone和Maricopa县青少年缓刑部门的其他员工在此研究项目中的帮助。还要感谢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Rachel Williams(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和Elise Warner(阿肯色大学)在收集累犯数据方面的协助。表达的观点均是作者的观点,作者对这项工作做出了同等的贡献。另外,作者通过亚利桑那州人事服务部马里科帕县的一笔赠款评估了马里科帕县司法支持服务。

有关本文的通讯,应致函阿肯色大学社会工作学院的约翰·M·加拉格尔(John M.Gallagher),SCSW 207,费耶特维尔,AR 72701;电子邮件:jmgallag@uark.edu。

本次研究建立在以往对服务提供问题的关注中[2]。然而,关于接触的性质和强度仍然存在疑问,这些接触有可能降低受到重度和其他形式的缓刑监督的严重少年罪犯的再犯[3]发现,在美国犹他州盐湖城,少年缓刑犯“被随机分配为没有接触缓刑,只是在发病率、发生频率、性质或结果的时机例行监督或强化监督[4]。其他对强化监督的研究也发现了类似的结果,因为与其他相关的矫正干预相比,这些强化缓刑干预对累犯的影响微乎其微[5]

ISP计划的混合证据引出了一个问题,即缓刑官员是否以与有效的犯罪者干预原则相一致的方式来实施当前关于监督接触的性质和强度的假设[6]。许多刑事司法研究人员(安德鲁斯,2006年;洛文坎普,拉特萨和史密斯,2006年)和政策组织(社区司法资源犯罪与司法研究所,2009年;国家惩教所,2005年)提倡有效干预原则,以减少刑事累犯犯罪。然而,关于从业人员在试用期监督过程中如何实施这些原则的研究有限[7]

Bonta和他的同事们(2008)试图通过对加拿大省108名缓刑官中62人的监督下对154名罪犯的至少三次访谈进行录音来阐明监督过程。他们发现,军官对有效干预原则的依从性较差。由于研究中的缓刑官员在初次评估时就确定了罪犯的犯罪需要,因此他们的案件计划很少集中于满足这些需要(Bonta等人,2008年)。此外,根据评估的风险水平,官员与罪犯的联系数量未能遵守规定的联系。此外,Bonta和他的同事们的调查结果表明,官员们既没有有效地履行其作为服务经纪人的职责,也没有作为监督过程中的变革推动者有效地履行职责。

在缓刑文献中,对缓刑官员充当变革代理人的额外要求越来越受到关注。例如,Bourgon,Guiterrez和Ashton(2011)争辩说,缓刑官员现在承担着担任变革推动者的责任,而不仅仅是担任服务经纪人的责任。的确,在许多辖区,积极形式的监督形式(Taxman,2008)正在取代缓刑监督服务模式的经纪人,但是缓刑官员似乎不知道如何在未经适当培训的情况下实施此类案件管理(Gill等人,2010)。针对这一问题,有一些有前途的培训计划会影响官员设计和实施案件计划的方式(Bourgon等,2011)。但是,许多缓刑部门仍然认为,最好是依靠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服务专家来实施断言管理案件的方法,而不是依靠缓刑人员来平衡他们的控制权和变更代理人的职能。

英格兰针对成年罪犯的公民身份项目为依靠多机构合作提供自信的价值提供了一些初步的经验和支持服务提供的策略(Pearson等,2010)。该计划在社区矫正方面与其他计划的不同之处在于,该计划着重于与具有社会支持力的社区机构进行互动。皮尔森及其同事在对“公民身份项目”的评估中发现,与相关的历史比较组相比,促进与社区支持机构的联系将导致累犯率在统计学上显著降低。加利福尼亚州文图拉县的南奥克斯纳德挑战计划(SOCP)在提供服务时也依赖于社区支持机构,但是这种基于社区的全面干预措施的结果并未对累犯产生预期的影响。

Lane和同事写道:“尽管SOCP青年在接触的数量和时间以及所提供服务的类型上接受了更严格的计划,但他们与累犯或其他结果的比较组之间没有什么重大差异”Lane及其同事(2005年)提供了一些潜在的解释,说明了为什么他们在SOCP评估中没有发现结果差异。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该研究无法控制比较组样本中青年人获得的服务水平。如果比较青年获得了类似的社区服务,那么这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没有观察到差异。此外,他们发现在适当的校正理论之间缺乏对应性,校正理论指导干预措施的概念化和程序的实施方式。例如,干预措施继续集中于缓刑犯,而针对家庭和“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多重问题”的关注却很少(Lane等,2005,第44页)。

在有关缓刑监督的最新文献中,人们普遍认为家庭关系和家庭资源需要改变以创造一个对缓刑者的支持这一假设[8]。考虑到罪犯的社会和家庭背景的趋势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犯罪学研究所,2005)和美国[9])被称为新的地点更正。较旧的社区矫正模式仅关注于改变罪犯,而忽视了解决罪犯的自然支持和社会背景(国家惩教所,2005)。许多较旧的社区监督模式也将干预措施留给了一个专注于罪犯的风险和需求的机构(即缓刑部门),而没有适当考虑与其他在支持家庭和个人方面提供支持的机构的合作的必要性以及罪犯的社会背景[10]

本研究调查了亚利桑那州马里科帕县最高年龄的高危青少年犯罪者,他们受到最高级别的非密集缓刑监督,是否有针对性的案例管理干预措施,针对的是与学校无关的高风险青少年,就业或培训。缓刑官确定了一群年轻人,他们的案件处理困难包括住房,就业,生活技能,家庭资源不足,情感支持以及可能影响其成年过渡的其他需求等方面的调整困难。与其他青年人不同,被介绍的青年人缺乏工作,培训或学校的联系,需要干预才能使他们与自给自足的发展相关的这些功能领域联系起来。的确,在当前的犯罪学文献中,对于确定解决未满足的需求(从亲社会过渡到成年期)是否可以减少年龄较大,高风险的青少年向成年犯罪的过渡方面的关注很少。

在这个年轻的罪犯发展的重要过渡时期,人们更加重视研究致犯罪风险/需求的影响,而不是解决诸如就业,住房和财政资源等基本需求。

在成年过渡期间,大多数青年人依靠家人来提供经济和情感上的支持,而高风险的青少年往往缺乏这种支持[11]。由于这个原因,本研究检查了一组年龄较大,高风险的青少年,这些青少年被转介或未转介至实验性治疗干预措施,以描述其累犯风险和累犯类型。该研究还研究了接受或未接受干预的青年在累犯中的时间差异,这些干预为未成年及其家庭成员年满18岁且未满少年司法系统提供了支持。

尽管我们探讨了关于再犯的风险和时机的更狭窄的研究问题,但该试点研究的主要目标如下:(a)确定在密集的案件管理中聘用和维持年龄较大的高风险少年是否可行他们在试用期过后,进行干预;(b)针对本研究采用的干预类型,确定改进研究设计的方法。这与试点研究的作用总体上是一致的,因为试点研究更加注重为后续研究提供信息,而不是具有足够的能力确定统计学上显着的结果[12]

为什么要针对高风险和较年长的青少年缓刑犯?

在社区矫正中开发标准化风险和需求评估工具的初衷是将缓刑和假释官员的自由裁量权限制在将少年犯和成年罪犯分配给不同级别的社区监督中[13]。在风险和需求评估中得分高的年轻人被分配到高级别的监督中,而在得分较低的年轻人被分配到低级别的监督中[14]。因此,精算风险和需求评估是帮助管理员分配有限资源的重要管理工具[15]。此外,它们使研究人员最终能够评估针对特定风险分类的矫正干预措施的有效性[16]

安德鲁斯和邦塔[17]重新分析了较早的荟萃分析(Andrews等,1990)的数据,其重新分析的结果表明,主要包括高风险罪犯的矫正计划改善了累犯率的降低。Lowenkamp和Latessa(2004)从对Andrews和Bonta(1998)的重新分析中得出的结论是,将高风险罪犯与低风险罪犯混在一起会加重低风险罪犯的累犯率。安德鲁斯和邦塔(Andrews and Bonta,1998)发现的累犯率,对那些主要治疗高危犯罪者的惩戒方案提高了11%,对包括低危和高风险罪犯的方案的累犯率提高了2%。Lowenkamp和Latessa(2004)在其他针对不同类型干预措施的检查中观察到了相似的结果,并得出结论认为,与高风险罪犯混在一起会对低风险罪犯造成伤害。因此,他们建议,由于与低风险罪犯的治疗有关的潜在有害影响,管理者应考虑将稀缺资源主要用于高风险罪犯的治疗。安德鲁斯(Andrews),基斯林(Kiessling),鲁滨逊(Robinson)和米克(Mickus)(1986)在研究青年水平服务/病案管理清单中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他们发现低风险和高风险青少年的混合加剧了低风险群体的累犯性。

由于有许多针对青少年的经过验证的风险和需求评估工具,Loeber,Hoeve,Slot和van der Laan(2012)观察到,没有一个可以预测有多少青少年会过渡到成人犯罪。相反,他们的目标是预测再犯,而少年则处于少年司法系统的管辖之下。此外,Loeber及其同事(2012年)认为,用于评估青少年风险的大多数工具的验证主要是针对随访期,该随访期限于一年,其中不包括少年过渡到青年期的时期。成年。这个过渡期已被大部分纳入研究,试图解释青春期末期和成年初期犯罪率的总体上升。在过渡到年轻成年的过程中,人们很少关注用于检验标准缓刑对防止高风险少年犯严格过渡到成人犯罪的有效性。

在成年的过渡时期,犯罪活动在15岁至19岁之间达到顶峰,并在20年代开始下降[18]。犯罪学中这种公认的现象是年龄-犯罪曲线 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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