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研究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14 16: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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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中的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由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EYC068)资助。

摘 要

独立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全体股东利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在我国实行独立董事制度的过程中,存在独立董事信息不足,独立性弱,积极性低,人才匮乏等问题。因此,应加强和优化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董事制度。

键字:公司治理,独立董事,内部人控制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

所谓独立董事,是指在公司担任董事职务的公司中不担任管理职务,并且在经济或相对利益方面与最高管理者没有紧密关系的董事。美国是最早和完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国家。自1930年代以来,美国建议公众股份公司设立“非雇员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董事应在独立董事做出决定时表达自己的观点,尤其是有关企业合并,关联交易,股票回购和利益冲突的重大决定。大小股东之间。这可以防止股东采取任何不利于公司及其中小股东的行为,并且可以在利益冲突方面减弱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矛盾。另一方面,独立董事不受控股股东和最高管理者的约束,因此他可以通过其超前的职位来观察,评估和监督最高管理者,从而有效地制衡和控制控股股东并进行监督。经营者,确保董事会考虑全体股东的利益,减少内部控制和大股东操纵,并有效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此外,独立董事可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独立判断力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化,提高董事会的透明度,使决策过程易于被其他外部各方理解,并吸引优秀的合作伙伴和潜在的投资者,从而提升企业价值。

中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

2001年8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这意味着独立董事已进入中国上市公司。作为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目前,独立董事的介绍对上市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作为一个新生的概念,独立董事仍处于摸索阶段,实践中仍然存在若干问题。

2.1独立董事所掌握的信息还不够。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的运营和管理,他只是通过引入管理人员或财务报表来了解公司。也就是说,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体现为他不参与运营和管理,或者不按照州长事先确定的视野对公司进行了解。在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全的情况下,管理人员的两种行为可能会影响独立董事的判断。一种行为是威廉姆森提到的信息披露的不完整或失真,尤其是有目的的误导,歪曲,隐瞒和混乱等。另一种行为是非欺骗性的信息误导或信息的不完整,即重大的信息披露遗漏。因此,面对独立董事的实际判断,很可能会歪曲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独立董事不可能有效地监督管理人员的行为。

2.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还不够。

对“花瓶”的批评一直困扰着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相关调查,有33%的独立董事从未在董事会投票决定中说“不”,有35%的独立董事从不表达与主要股东或上市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不同意见。“依赖”一直是独立董事面临的主要危机。但是,正是由于系统的设计缺陷(包括提名,雇用和薪酬)导致了这场危机。

2.3独立董事的工作热情不高。

《指导意见》规定,独立董事不得连续三次缺席董事会,同时,对于关联交易等重大事项,必须发表独立意见.但是,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在不参加会议时是否有权投票,独立董事是否应审查和表达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特别意见以及独立董事应如何进行表决。如果他违反了《指导意见》,将受到惩罚,因此董事会通常缺席一些独立董事,并将其投票权转让给非公司独立董事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当公司发生问题并将其记录在案并进行调查时,独立董事不仅不在相关会议上缺席,而且不在相关记录上签名,因此可以免除行政处罚。此外,相互联系的民事责任制度还不健全,因此没有办法研究民事责任。

2.4独立董事的介绍与监事会制度不符。

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具有英美法系的国家,其中英美法系主要法律。这些国家通常在公司治理的股份制组织中采用“单一系统”的董事会系统结构,在公司组织结构中没有任何独立的监事会。因此,公司加强了董事会的独立性,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试图在现有的“单一制度”框架内改革监督机制,使董事会能够对管理部门行使监督责任,从而降低股东的控制权,平衡内部控制。中国在公司立法中采用大陆法系“二元制”的组织结构框架,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分别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监事会是保护股东利益,监督董事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监督董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的特殊组织。根据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系统设计的功能在于合理界定权利的限制,只有这样才能明确责任,才能降低系统的运行成本,从而减少外部影响。实际上,如果监事会和独立董事的权利和责任不明确,则由于“搭便车”的心理,这两个组织之间的争执和推论可能会使唯一的监督绩效降低为零。关于如何协调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关系,深交所在其《成长型企业市场交易规则》中避免了这一问题,而上交所在这两个组织中同时赋予了财务审查权。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因此,两者都仅在浪费资源或相互推pre的情况下负责监督。证监会在其《指导意见》中没有提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任何关系。

2.5独立董事的指导和监督能力不强。

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对中国二元公司治理模式的创新。

从理论上讲,这种创新有助于弥补监事会在后续监督方面的劣势。但是,实际上,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并不像最初预期的那样。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样的事实,即在独立董事制度实施后,股份监督部门忽视了对独立董事的行政指导和监督,过分相信并依靠自觉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监督职能,并将其约束主要放在独立董事的道德水平上。

2.6独立董事之间缺乏人才。

目前,上市公司聘请的大多数独立董事都是技术专家。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是完善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仅由技术专家担任仅能精通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董事一职是远远不够的。特别是在股权结构极其不合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仅需要技术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而且需要相对公正的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监督平衡作用。公司的组织结构,资本利用和管理,以达到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目标。

独立董事制度思想的完善与完善

许多国家的实践表明,独立董事制度在公司的专业运营,经营者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判断和监督以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没有一系列完善的担保制度安排,那么该系统可能很快就会成为一种装饰。因此,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就需要一套适合中国上市公司特征的独立董事制度,并需要和谐的外部环境的支持。

3.1加强和完善监事会

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的辅助机制。即使在拥有独立董事制度运作成功经验的美国,其独立董事的角色也经 常受到挑战,因为在其独立董事中缺乏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并且其监督受到时间和信息的限制。对于 中国的上市公司而言,加强和完善专门监督机构的制定和运行机制,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是最重要的。毕竟作为股份公司内部的常设监督机构,监事会会事先提供预防措施,及时进行标准化和随后的监督,并尝试解决内部公司机制问题,这不仅提高了问题解决和解决的效率。这样既可以节省社会成本和资源,又可以不公开公 司内部的纠纷,从而影响投资者的信心以及公司的形象和声誉,并防止在内部争议和调查或诉讼中泄露一些商 业秘密。任何外部电源。

3.2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的协调

独立董事监督具有事前监督,内部监督和决策监督紧密结合的特点,监事会具有独立董事制度所没有的频繁监 督,事后监督和外部监督的特点。充分发挥这两个系统的布置功能不仅取决于每个系统本身的完善,还取决于 这两个系统的协调。为了使独立董事和中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无缝衔接”,不仅有必要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作用,而且还要避免职能冲突和不存在的情况。一个负责。因此,(1)公司应定义和整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职能。由于监事会《普通法》已明确规定,因此公司应加强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独立董事的职能可以集中在审批重大关联交易,内部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内部董事会成员和管理人员的薪水以及公司财务信息的审计和控制等方面。(2)公司应建立起独立董事与监事会之间的谈判与合作机制。有必要定期举行一次会议,只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可以参加,他们可以交流信息并报告任何新情况。会议可以由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轮流召开。独立董事可以访问和利用监事会的财务审计报告,并可以建议监事会对特定财务项目进行特定审计。

3.3 完善独立董事的选聘机制

独立董事的特殊之处在于他的“独立”和“明智”。首先,他必须“独立”。也就是说,他应该具有独立的财产,独立的人格,独立的业务,独立的利益和独立的运作。其次,他必须“明智”。为了使独立董事发挥应有的作用,要求他具有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社会资格等方面的高素质。独立董事可以担任职务的上市公司数量应超过第三,使他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的运营和决策。他应该 处于良好状态,年龄在35至60岁是最佳选择。独立董事的选拔和聘用是确保独立董事人格独立和行使独立的关键。为了使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的关系与人 员的甄选和聘用隔离开来,上市公司应设立独立董事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特别负责董事会成员的甄选和监督。提名委员会应由监督机构,专业人员和中小股东组成。因此,建议由董事会,监事会或单独或与其他人士共同持有已发行股本超过1%的股东提名首任职位,并建议采用累积投票制引入,以确保中小股东可以选择代表其 意愿的独立董事。此后,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可以决定选出下一任独立董事的候选人,这些候选人应 提交股东大会投票。股东大会采用竞争性选举。此外,应定期更换独立董事,其任期不应太长(最好为3-5年),以确保其独立性。

3.4 独立董事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独立董事不仅是顾问,因为中小股东希望他扮演切实的角色,甚至在维权方面与控股股东背道而驰。因此,独立董事的合法权益应在法律制度中得到有效保障。独立董事的权利只有在法律制度中得到保障时,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独立董事的动机源于声誉和薪酬机制。(1)信誉机制。信誉是确保合同执行的重要机制之一。对于独立董事而言,保持声誉是促使他履行职责的重要动机。声誉机制可以激励独立董事对执行董事和经理进行监督,从而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和经理之间的勾结。在市场经济中,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的市场选 择机制和判断机制是声誉机制运行的前提和基本保证。(2)薪酬机制。作为激励独立董事努力工作并在公司 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主要手段,薪酬的合理性直接影响着独立董事的积极性。独立董事的薪酬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为过高的薪酬可能会导致他对公司的依赖,而过低的薪酬却无法激发他的热情。独立董事的职责是监 督和限制公司的行政权限。一旦过分依赖薪酬,他可能会减少对管理人员的适当询问和反对,因此,他的独立 性可能会遭到破坏。考虑到上述因素,通常的做法是以年费和会议费等形式支付其报酬,与公司绩效无关。但是,考虑到独立董事的职责是监督和平衡上市公司的管理人员,以及薪酬在激发独立董事的积极性方面起着重 要作用,因此提供股票也是可行的。为了使独立董事和股东的利益相互对应,除了实际的固定货币报酬外,还 可以选择独立董事的选择。这样,独立董事的总薪酬就会出现无形的变化,从而激发了他参与公司决策的热情。

作为代理人,独立董事也像实业家一样具有机会主义行为。为了使独立董事公正,公正地行使自己的权利,除了上述激励机制外,没有约束机制也无济于事。只有强调对独立董事的约束,才能在制度的基础上建立独立董事,而不仅仅是在个人主动性和自我意识的基础上。(1)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并加强对他的法律约束。为避免独立董事的不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应明确规定独立董事应承担的责任和法律后果。如果独立董事没有适当履行职责,没有充分发挥其在上市公司中的作用或被大股东贿赂,那么他不仅应在道德上受到惩罚,还应承担民事责任。对公司或其他股东的任何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了避免独立董事缺席董事会会议,应将其缺席视为对董事会作出的任何决定的认可。

从法律的角度出发,他还应承担适当的义务。加强独立董事的诚信和尽职调查义务。考虑到目前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普遍意识较弱,因此每年对其执勤时间的要求最低。任职时,他们必须作出承诺,保证他们有足够 的时间和精力来履行职责。此外,应加强责任追究机制。(3)公司应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之间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他们的绩效评估应主要基于其职能(监督职能,评估职能和战略职能)的绩效状况,以及几个指标。独立董事的绩效指标包括其参加董事会和有关委员会会议的频率和时间,他们对重大决定和投票的态 度,对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建议以及实施绩效,他们的意见对公司运营的评估,对运营战略的咨询意见以及对 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真实性的看法。(四)积极培育独立董事市场。设立独立董事可以一方面对独立董事的人力资本进行公正,公正的评估,有利于独立董事的人才培养。另一方面,其设立可以通过市场公开信息的机制紧 密联系独立董事的声誉和行为,从而对独立董事形成令人信服的约束。

3.5建立独立董事的自律组织

为了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独立董事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协会,独立董事办公室等自律组织,制定实务标准,完善企业的市场体系也至关重要。独立董事,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的“企业声誉”制度,加强独立董事之间的培训和自我约束教育。建立具有会员制的独立董事协会可以加强对独立董事的培训和教育,从而可以形成专门的独立董事级别,加强独立董事的建设,规范和限制独立董事的行为。与独立董事协会相比,独立董事办公室的运作趋于市场化。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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