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Democratic Elections in China中国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历程外文翻译资料

 2022-10-08 11:43:41

The Development of Grassroots Democratic Elections in China中国基层民主选举的发展历程

Shi Weimin*

从20世纪70年代末到21世纪初,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本文简要回顾了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渐进式发展过程,并阐述了有关如何拓展和扩大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基本观点与看法。

一. 基本概念: 民主制度化和民主法制化

1978-1985年是“文革”后中国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第一阶段,其标志是学界掀起对民主制度化和民主法制化等基本概念进行定义和阐释的运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即1978年12月18日 至22日)后,中国的民主制度化和民主法制化分三个阶段取了重大进展。

首先,恢复和推进了基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批准了《全国人大关于修订lt;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gt;的决议》,并新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文简称《选举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文简称《组织法》)。这些法律拓展了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的直选模式,规定了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程序规则。在1979年年底和1980年年初进行两轮试点工作后,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推广到全中国,且在1981年年底完成了县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县级和乡镇一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全面恢复和推广为巩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

其次,促进了党内民主的发展。1979年1月18日至在1979年4月3日,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全国理论工作务虚会议,3月30日邓小平同志发表重要讲话《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邓小平同志重申了坚持党内民主和人民民主的重要性。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0年2月29日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这套准则规定了党内民主的重要规则,并强调选举务必要充分尊重选举人的自由意志,从而设定了完善党内民主机制的基调。

第三,形成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自治的基本战略构想。 1979年3月,向阳公社在四川省广阳县发起改革,通过建立乡镇政府从而分开人民公社管理与乡镇行政。随后,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全会批准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新宪法肯定了向阳公社的改革。新宪法重申采取各级乡镇和民族乡等应采取政府形式,以取代人民公社管理制度,其主要特点是 “党和政一体化”与“政府与公社一体化”。

新宪法同时规定根据居民生活地形成的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是基层人民的自治组织,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成员应全部由居民选举产生。1983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下发《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要求从公社分离政府和建立乡镇政府的工作在1984年年底基本完成。该通知还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的自治机构,并应按照村民的居住地建立。

1984年年底,全国已经建立了91171个乡镇政府,而人民公社则下降到249个,而以往全国有40079个人民公社。与此同时,全国建立了926000个村民委员会。到1985年,从公社分离政府和建立乡政府的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全国乡镇数量达到了91138个,其中城镇7956个,而全国范围内村民委员会则共有940617个。尽管如此,村民选举村名委员会的选举方式,大底上延续了人民公社时期公社社员代表选举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和公社社员大会选举生产队队长的选举方式。对于村民而言,选举村委会依旧是被动的政治动员和参与。

二. 村委会选举的突破进展

1986-1995年是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第二个发展阶段,其特点是村民选举取得突破进展,大大加快了中国基层民主政治的发展。

1986年1月1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1986年农村工作的部署》,突出了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和在农村地区开展深刻的经济改革的重要性。1986年9月26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工作的通知》。除了规定乡镇政府建设的具体要求外,该通知还强调了改善村民和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重要性。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下文简称《村组织法[试行]》)。《村组织法[试行]》于 1988年6月1日生效。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这两个法律(尽管其中一部还处于试行状态)为进一步推动农村村民和城市居民自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

在《村组织法[试行]》的颁布之前和之后,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村名委员会的选举依旧在沿袭旧有格局,或者在复制选举县/乡人民代表大会的模式。然而,全新的选举程序确实在在村民自治示范县涌现出来,从而带来一定的制度突破。粗略地说,全新的选举程序有如下几种形式:

第一种流行的选举方式被称为“海选”,起源于吉林省梨树县。 1986年,梨树县在梨树乡北老郝村进行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并使用了初步选举的方法来选举候选人。两轮选举后,新的村民委员会于1986年12月26日成立。随后在1988年,梨树县全县召开了在《村组织法[试行]》颁布后的第一次终期村委会选举。虽然梨树县的经验被广泛引入到中国其他地方,大多数候选人已获得相关乡政府和村党支部提名。在1991年进行第二终期村委会选举时,梨树县让选民用空白选票来选择双河乡平安村的候选人,随后进行初步的预先选举以确定正式的候选人,之后再进行正式选举。这种情况下,由于村委会是通过三轮选举诞生,平安村村民把选举过程比作“大海捞针”,从而,产生了“海选”这一说法。梨树县的第三次终期中期选举举行于1994年和1995年间,且“海选”的方法应用到梨树县的336个村庄。因此,作为一种比较成熟的选举形式,“海选”得到应有的重视。

另一种著名的选举方式是“两票制”,其起源于山西省河曲县。 1989年,河曲县南野乡南野村召开了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初步选举中,引入了“大差额投票系统”,允许村名使用开放空白的选票来推荐候选人。此这一流程代表着“两票制”的原始形式,并被广泛引入到全县其他村庄的选举工作。为了解决在基层党组织选举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河曲县在城关镇岱狱殿村开展了一次试点选举,允许村民使用“推荐投票”的方式来推荐村党支部候选人,随后,党员再根据“推荐投票”的结果来决定正式候选人。最后,召开党支部的全体党员会议,选举村党支部的支部书记等基层领导。后来,旧县乡纸坊村在选举村民委员会和党支部的基层领导时,选用了类似的方法。这两次选举之间唯一的区别是在选举党支部领导时,“推荐投票”被称作“信任投票”。

至此,“两票制”初具规模。 1992年,河曲县对“两票制”选举进行了规划化,并将其应用到全县的村党支部选举、选举农村预备干部和接纳新党员。

第三种形式被称为“组合竞选制”。其原来被称为“内阁竞选制”,它是由辛秋水设计的一种村委会选举方法。辛秋水是安徽省社会科学院的研究员,并将这种方法应用到安徽省岳西县的选举工作。这一办法的首次应用是在1989年1月在岳西县连云乡腾云村。具体步骤如下:首先,村民选举3至4名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然后每名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说,并宣布他/她的委员会成员名单,第三,村民投票选举村委会主任。最后,村民们选举村委会主任提名的村委会成员。当提名的村委会成员获得超过50%的投票时,其才能成为正式的村委会成员。“组合竞选制”这种选举形式在1991年和1995年被局部推广。

最后一种选举形式是民主协商制度,起源于河南省驻马店地区。根据该方法,被提名人从基层往上层推荐(任何提名必须获得10名投票人的支持),随后从上层到基层进行协商。然后,通过从基层往上层和从上层到基层的反复协商,村民委员会的候选人最终确立。1990年11月,这个模式在驻马店地区内的7个县市131个乡镇1936个村内推广。该方法在随后的村民委员会选举中进一步规范,并逐步地进入到其他地区。

总之,多种选举制度的形成加快了中国农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发展,大大推动了中国农村村民自治的发展。为了巩固村民自治已经取得的成果,到目前为止,全国三分之二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经颁布了具体的村委会选举程序,来贯彻和落实《村组织法[试行]》。

在县乡人大代表选举已经实践十多年之后,为了进一步完善选举制度,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了《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第三次修订版,(前两次修订分别进行于1982年12月10日和1986年12月2日)。

修订后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都进一步落实了平等投票权的原则,完善了差额投票系统。按照规定,县、乡人大代表的选举不会同期举行,因此不会因为任期变化而导致过于频繁的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的任期已由三年延长到五年,而各乡镇人大代表的任期仍然是三年)。这两部法律也规定了要建立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的职务。而所有这一切都对推动民主政治具有重要作用。

III. Experiments of Directly Electing Town/Township Heads

The period 1996–1999 represents the third stage in promoting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s. It is characterized by the emergence of certain novel proceedings for electing town/township heads that created fresh spotlights for developing grassroots democratic politics.

Thanks to a wealth of valuable experience previously gained, this stage witnessed a vigor governance.

With regard to democratic election, certain new methods were originated in this respect. Take for instance the villagersrsquo; committee elections held between July and Au-

gust 1998 in Lishu county, Jilin province. In the elections the original method of “sea-electing candidates” was changed to “sea-electing villagersrsquo; committee members” with no candidates nominated before the voting took place; the previous way that candidates made campaign speeches was replaced by voters voluntarily registering for candidates as well as hearing campaign speeches, thus reducing the original three rounds of voting to one. This model proved to be successful. One more example is the villagersrsquo; committee elections in the Xinluo district of Longyan city in Fujian province held from April to June 1997. In the elections, the original selection procedure of “nomination by five people and representatives holding the primary election” was further normalized; and in the formal elections, observers were installed and commissioned voting was annulled.9 However, taking China as a whole, the model of “sea election” has been vigorously promoted, with complementary procedures established (such as strictly practicing secret balloting, making rules guiding candidatersquo; s campaign moves, etc.).

In terms of democratic policy-making, administration and supervision, one more vital target to advance villager self-governance is building a transparent village affairs system and introducing a new rural governing model. The Circular on Universa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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