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语原文共 16 页,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BALTIC JOURNAL OF LAW amp; POLITICS
第7卷,第1期(2014)97-112页
ISSN 2029-0454
芬兰刑事诉讼模式的变动-----以辩诉交易为例
劳拉·埃尔沃
瑞典厄勒布鲁大学法律,心理与社会工作学院
摘要:在芬兰,议会在讨论政府提出的关于辩诉交易的议案。在爱沙尼亚,挪威,丹麦,德国和拉脱维亚已经采用了类似的制度。但在瑞典和冰岛采用辩诉交易是不可能的。作为一种程序工具,辩诉交易在欧洲,波罗的海和北欧国家是相当新鲜的。它如何适应我们的系统和我们的思维方式?如果现在我们关注刑事诉讼公平,程序正义,冲突解决,法律谈判,可接受的妥协,程序性真相,当事人意思自治,法院服务,沟通和互动中的趋势,辩诉交易是很好例子。讨论这些例子表明,刑事司法权越来越公民化。甚至有人说刑事诉讼最近已经变得更加公民诉讼,这似乎是相当真实的。但是在欧洲,由于经济危机和资源不足,效率在裁判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理解辩诉交易在裁判中扮演的角色?至少立法者已经指出了适当分配资源,简化刑事诉讼,建议在芬兰采取辩诉交易,提高诉讼效率。这个新颖的辩诉交易还没有被纳入系统的刑事诉讼环境。如果立法者为了解决他们的难题,以便加快诉讼进程、节约国家诉讼资源,他们会从外国法律规定中采用一些单一的制度。然而,似乎还有更一致的趋势,也就是说模式的变化。
关键词:冲突解决,刑事诉讼,辩诉交易,客观真相,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真实,制裁机制
引言:
在芬兰,议会在讨论政府提出的关于辩诉交易的议案。在爱沙尼亚,挪威,丹麦,德国和拉脱维亚已经采用了类似的制度。在瑞典和冰岛采用辩诉交易是不可能的。作为一种程序工具,辩诉交易在欧洲,波罗的海和北欧国家是相当新鲜的。它如何适应我们的系统和我们的思维方式?如果我们看看目前的刑事诉讼趋势,根据观点争议,情况似乎如此。一方面,公平,程序正义,冲突解决,法律谈判,可接受妥协,程序真相,法庭服务,沟通,互动和辩诉交易是目前讨论的主题的好例子。所有这些例子表明,刑事司法权变得更加平民化,因此公正可能从个人的角度来看更易实现。甚至可以说刑事诉讼最近与民事诉讼变得更密切,这似乎是相当真实的。另一方面,也有正在朝着另一个方向发展的趋势,那就是国家关注的效率。 上述例子就是书面审理简单刑事案件以及被告缺席案件的例子。在瑞典[1]和芬兰[2],这项制度解决刑事案件被告缺席的可能性是相当大的。在芬兰,很有可能在刑事案件审理中使用书面审理[3]。 在瑞典,在刑事案件中使用书面程序的可能性并不大[4]。 辩诉交易提案的提出,反映了芬兰向更有效的打击犯罪分子的道路迈出了一步。辩诉交易是更有效的制度程序, 因为国家在加强刑事诉讼的目的同时节省资金和资源,同时也使刑事诉讼程序更接近民事诉讼程序。
1.从制裁机制到冲突解决
窗体底端
自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基于广泛的程序性改革[5],芬兰的法庭文化发生了根本的变化。特别是目前,民事诉讼中的现代法庭文化是以诉讼双方和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为基础的,现在可以在刑事诉讼中发现类似的趋势[6]。从审判,实体法判断、法律谈判、可接受的妥协中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程序中,法官比起作为使用他/她的公共权力作出最终决定的演员,更多地被视为双方的帮手。司法从权力转向成服务。同时,在瑞典也开展了广泛的讨论,讨论了诉讼的最终功能。解决冲突往往被视为(特别是)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职能,而且这一观点已从外部向内部转变并且成为前瞻角度。在这种变化中,各方的作用已经从服从于当事人,这意味着现在各方在诉讼的中心地位比以前明显。
诉讼甚至可以被视为微观政治和讨论道德的地方[7]。 最近芬兰有很多案例在法庭以外也具有社会意义, 一些例子包括:针对烟草业的案件; 1990年代初银行危机案件; 以及有关欺凌的案件。在这些情况下,在媒体的帮助下,公共程序是一个新的场所。 刑事诉讼总是可以被看作不仅是法律上而且是道义上的讨论,特别是在那些行为难以理解,事实不清晰的疑难案件中。规范性程序正义也被视为程序正义,这意味着诉讼程序满足程序正义的要求是不够的,但是参与诉讼的各方和其他行为者,例如证人和专家以及所有行为者都是不够主观地认为程序是公平的。裁决中最重要的功能是,双方都满意的决定是通过公平的诉讼程序产生的。在实现这些目标时,法官和当事人的沟通和互动是最重要的工具。从这个角度来看,德国传统的“sein”和“sollen”概念在程序公平性方面已经变得更加接近。从这个角度来看,规范公平和程序正义是以“欧洲人权公约”第六条和其他规范(sollen)为基础的,事实情况和实际情况在公平的控制中也具有更重要的意义。在这种转变中,各方的角色已经从服从向当事人转变。
2.在真相中发现趋势
据说真相是幻想,不完整并且依赖诀窍和知识。 真相非常复杂[8]。 传统上,程序的目的是找出客观的真相。 根据《司法程序守则》第二章仔细评估提交的一切事实,法院将要决定的事项将被认为是事实的真相。这被解释为以客观真相为目的。 然而,真正的结果,判断总是基于程序上的真相,这是在审判期间证明的[9]。然而,重要的是要指出这两个方面的差异,以虚幻的方式来表达客观真相,而不是对错误的东西满意[10]。 当程序上的真相不完全依赖于知识的时候,客观真相是虚幻的。
但是,这是传统的。 在较新的文献中,客观真相已经不再受到重视,但已经指出,诉讼中的结果只是基于程序上的真相,而客观真相被低估了。 最近,芬兰立法修改了一个部分甚至改变了这个建议。 根据提案,法院应决定在案件中证明什么事项。 这项决定应以所提供的证据和其他事实为依据。 在瑞典,这一直是这样,诉讼的目的和结果都是以程序为依据的。 根据“瑞典司法程序法”第35章第2节,法院应根据其良心的要求,对发生的任何事情进行评估后,确定案件中的可以被证明的。
如果将这一发展观点与传统的争议解决相比较,我们可以找到一些相似之处。 在古老的时代,制裁的权力属于这个村庄社区。 此外,家庭和亲戚在“犯罪”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程序主要是是为了再次找到公共和平而避免复仇。 当国家权力开始发展的时候,事实真相才变得重要。 当时权力一点一点地移动到国家。 1540年,在瑞典芬兰私人定居是完全被禁止的罪行,当罪犯被移至诉讼是国家行为,被国家垄断。
现代生活和审判越来越复杂,导致了冲突往往不止两个方面。 这一发展也将影响诉讼中如何理解真相作为诉讼目标。 如果我们接受现代冲突是属于复杂实体,那么可以接受真相的相对性,强调作为冲突解决的程序的功能[11]。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这样做。 例如,如果我们看环境犯罪,上述情况似乎是非常真实的。 再次,我们可以找到与古代冲突解决的一些相似之处。 在过去的岁月里,这个犯罪是整个村庄社会的冲突,不仅是属于各方的事情。
目前民事诉讼的趋势是解决冲突,这已经有数十年了,并且影响了刑事诉讼。可以看出来自冲突解决模式的许多方面已不再重要,比如客观真相及其发现。相反,刑事诉讼结果似乎是越来越多地双方都满意,而且他们之间的冲突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最后还有道德的手段。例如,芬兰的Matti Tolvanen教授表示,客观真相甚至不是刑事诉讼的目的,因为结果只是基于程序上的真相而已。所以他认为应该承认不可能找出事实真相这一观点。因此,把刑事诉讼的控方和被告置于公平的平衡之中[12]。另外他还说,在刑事诉讼中,第一步是限制当前的冲突,然后零零星星的证明自己的观点是正确的。在这种程序之后,尽管案件真的发生了[13],但结果将是真实的。
法院不再只是使用权力的惩罚机关,更是一个特别保护公民基本权利[14]的独立机构。承担刑事责任也可以意味着我们只是解决可以解决的冲突,使各方作出友好的解决,事实上的客观真相将被忽视。然而,刑事案件中的冲突解决与民事案件中的冲突解决不一致。 在刑事案件中,总是有公共利益。 沟通,互动,合作,公平审判这些共同因素仍然是刑事诉讼的主要目标[15]。即使在案件没有受害者的情况下也可以解决冲突。,在这种情况下,这个观点是系统性的,并且基于这样的想法是合理的,程序必须自信。
如果我们强调解决冲突的功能,那么客观真相的目的是隐性的。 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价值观并不是以公平的方式找出客观的真相,而是,特别是从当事人的观点来看,他们对结果感到满意;从系统的角度来看, 它是有效的,具有成本效益和功能的。 因此程序上的真相重要性正在发展,这使双方权利甚至被允许处置。
刑事案件的恢复性司法与调解也是类似的运动,这也是目前的趋势之一。特别是挪威的尼尔斯·克里斯蒂教授的理论,他认为冲突是我们的财产和资源[16],对北欧日耳曼人有极大影响,特别是对芬兰人的思维方式有很大的影响力。克里斯蒂说,一个人充分参与自己的冲突是民法的要素。相比之下,在刑事诉讼中冲突从具体各方之间的事情转变为一方与国家之间的冲突。因此,特别是受害者对于罪犯和国家处于弱势。基于恢复性司法,被告是冲突一方,受害者是另外一方,而且自己要参与冲突解决。为我们服务的机构这样的状态是不健康的。刑事程序应该不像实验室测试那样,即样品已经送到实验室,患者在家里等待专业人士的成果。而是刑事诉讼程序应以行为人的个人参与为依据。辩诉交易系统产生类似的影响,而我们正在从客观真相到程序上的真相。 另外,系统可能包括冲突解决的特征,主要是基于的是有效性心态[17]
3.辩诉交易——特点与比较
地处北欧和波罗的海国家,如挪威,丹麦,爱沙尼亚和拉脱维亚都已经采取了一些辩诉交易类型的制度,芬兰似乎是下一个准备这样做的国家。 在瑞典,这个讨论是以相反的方向进行的,委员会已经考虑到加快诉讼程序的需要,但在两份报告书中已经写过瑞典没有必要实施辩诉交易制度,即使目前存在着加快刑事诉讼的需要[18]。在挪威,丹麦和拉脱维亚,辩诉交易是基于被告的供认,这样可以保证节约资源,因为程序形式简单。 在爱沙尼亚,情况恰恰相反,也就是这样的谈判不是基于被告的供认,即使事实是她/他犯了罪。背后的推定系统是基于他/她的内疚的假设 。但是,爱沙尼亚的辩诉交易没有纳入认罪供述可能是因为程序原因。如果辩诉交易程序不会成功,后者则根据无罪推定作出判决,刑事诉讼程序更容易实现过去如果没有内疚的请求,那么这个原则就是这样的。受害者的作用似乎在不同国家与外部人士的不同之处在于受害者是否同意简易程序和辩诉交易[19]。
在芬兰,拟议的制度将以供认和受害人同意为依据。目的是通过在这些谈判的案件中进行更简单的诉讼来节省资源。不过,芬兰还要进一步,因为辩诉交易包括警察调查水平。调查只能集中在承认的犯罪行为上,而另一些被怀疑但不清楚的罪行根本不在调解谈判的背景下进行调查。这就是说,即使是进行调查,也不仅仅是以诉讼程序的方式进行谈判,而是通过制裁方式进行谈判。然而,实际谈判是不允许的。不过,嫌疑人仍然可以通过谈判“选择”将要调查的罪行,后来将导致简化诉讼程序,也可能会受到更温和的制裁[20]。在芬兰模式中,国家将以资源节约的形式获胜,被告将以有限的警察调查的形式,在他/他犯下更多的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以简化的程序和温和的制裁方式获胜。受害者不会赢得那么多。然而,据说,他/她的利益是简化的程序产生,他/她可以避免会见被告或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外,这种认
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资料编号:[26589],资料为PDF文档或Word文档,PDF文档可免费转换为Word
以上是毕业论文外文翻译,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