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个人保护令法规概述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20 21: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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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个人保护令法规概述

Christina DeJong amp;Amanda Burgess-Proctor

密歇根州立大学

文章出处:《针对妇女的暴力》第12卷第一期,2006.1,68-88 copy; 2006 Sage Publications 10.1177/1077801205277720 http://vaw.sagepub.com hosted at http://online.sagepub.com

摘要:我和Amanda Burgess-Proctor完成了一个有关个人保护令(PPOs)相关法规的系统分析,这个分析针对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用来确定哪些州在保护妇女免受家庭暴力方面最注重保护受害者利益。分析使用的指标包括是否遵守“反对针对妇女暴力法”(VAWA),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PPO行政程序的便利性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严厉程度。结果表明,大多数州的PPO立法与VAWA一致;但是,各州在暴力受害者的命令可获得性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关键词:家庭暴力;保护令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主要针对女性的罪行首先发生在20世纪70年代(Chaudhuri&Daly,1992;Grau,Fagan,&Wexler,1985;Mills,1998;Stith&Straus,1995)。在此之前,对家庭暴力的承认通常仅限于对儿童受害情况的审查,直到1971年,才有研究倡议致力于研究家庭暴力领域除虐待儿童或“虐待妻子的精神病学研究”以外的主题(Steinmetz,1986年,第52页)。家庭暴力的认定最初关注的是受虐待的儿童群体,关注对象最终扩大到包括在其亲密伴侣手中受害的成年女性(Buzawa&Buzawa,1992)。事实上,尽管现代社会长期以来一直通过强制举报虐待制度和保护性服务机构等措施保护儿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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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注:本文分析的数据是从在2003年和2004年初开始编码的。许多州法规自那时起已经更新。我们感谢Catharine Gamper和Jessica Henry帮助编译本文中使用的数据。我们还要感谢Drs.Steven B. Dow和Justin Patchin以及两位匿名审稿人的帮助。这篇文章曾于2002年11月在芝加哥举行的美国犯罪学学会年会上发表,期间主持人和其他观众发表了许多深刻的评论。

但直到最近才将同样的考虑延伸到被亲密伴侣殴打的女性群体(Binder&Meeker,1992)。

同时承认虐待妇女和虐待儿童这一观念转变,主要归功于20世纪70年代女权主义团体的共同努力(Binder&Meeker,1992)。家庭暴力在很大程度上被社会所忽视,这使得愤怒的女权主义者要求停止对妇女进行有系统的压迫,并通过为遭受重创的妇女建立庇护所、热线和外联方案,促进对这一问题的认识。特别重要的是这些努力对法律界产生的影响,由于他们的游说和政治活动,女权主义者成功地改变了刑事司法系统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方式(Mills,1998)。基层变革的过程中也极大地关注受虐待妇女群体(Schechter,1982)。

在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律处理方面,最重要的进展之一是在美国实施的个人保护令(PPO)。有时被称为“无接触命令”(NCO),1这些民事命令禁止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的联系。PPO旨在通过限制受害者和施害者之间的联系来减少家庭虐待的发生率。

然而,虽然取得了这些进展,但是PPO并未在州与州之间统一立法。事实上,各州在多大程度上接受PPO立法似乎存在很大差异(另见Eigenberg,McGuffee,Berry,&Hall,2003)。为此,我们在当前的研究中有两个主要目标。首先,我们的目标是确定章程中有涉及对家庭暴力受害者保护的标准的国家。具体而言,我们列举了法定条款,在这些条款下PPO应该更容易获得并更加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其次,我们的目标是确定在有关PPO的法律规定更为进步的国家。我们对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进行了系统分析,用来确定哪些州拥有最为全面保护受害者的正式法律,并且在保护受害者免受家庭暴力方面最为进步。

PPO和PPO流程

许多州越来越频繁地使用PPO来作为打击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济措施(Carlson,Harris,&Holden,1999; Chaudhuri&Daly,1992; AR Klein,1996)。PPO是法院发出的禁令,旨在限制个人对他人使用身体暴力,威胁或恐吓;但是,PPO的授权、制定、发布和执行程序的法规可能因州而异。例如,Chaudhuri和Daly(1992)指出,康涅狄格州的法律对于虐待的规定与许多州相比定义更为广泛,允许在PPO立法的规定下包含性侵犯和威胁。同样,Grau等人在(1985)报告说,州法规可能要求PPO中的各方建立公认的关系,非同居亲密关系者或同性关系的成员可能不包括在内。

PPO的程序通常包括两个步骤。为了开始这个程序,一个人通常会立即申请临时(或单方)命令,而不需要听证会(Chaudhuri&Daly,1992;Grau等,1985; Kaci,1992;Zoellner等,2000)。临时命令可能会持续1到2周,在此期间,听证会将确定临时命令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应该延长(Chaudhuri&Daly,1992;Grau等,1985;Kaci,1992;Zoellner等,2000)。在听证会上,申请人(移动方)和被申请人(行为受到限制的人)有机会与法官交谈。在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后,法官可以在法定最高限额内任意修改和延长保护令期间(Chaudhuri&Daly,1992;Grau等,1985)。2

PPO是民事救济;但是,违反这些命令可能会带来刑事指控。如果违反PPO,法院可以惩罚本质上不具有犯罪性的行为,例如与受保护方进行联系(司法教育中心,未注明出版日期)。由于若干原因,民事和刑事司法系统的这种混合使得PPO成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多种救济途径。首先,在没有可以起诉的刑事案件时,PPO提供了合法的替代方案。相反,许多女性不愿意对其攻击者提起刑事指控,因此PPO提供的民事救济可能是一个有吸引力的替代品(Grau等,1985)。其次,PPO为那些本来可能无法获得自身保护的女性提供国家保护(Chaudhuri&Daly,1992)。第三,违反PPO的刑事制裁对打击者具有潜在的威慑作用,迫使他们考虑违反PPO的后果(Carlson等,1999)。最后,PPO的立法颁布向遭受重创的妇女传达了私人领域的施暴行为不再被容忍,公权力对私人领域进行干预的讯息(Chaudhuri&Daly,1992)。

虽然有这些好处,受害者在获得PPO的过程中还是会遇到障碍。例如,申请费可能对经济上无法满足此类要求的女性构成重大障碍(Chaudhuri&Daly,1992; Horton,Simonidis,&Simonidis,1987)。在个人层面上,某些女性是否申请PPO很大程度上会考虑情感方面的因素,研究表明对打击者的依恋程度是女性决定是否申请PPO的一个重要原因(Zoellner等,2000)。

PPO的相关规定也可能为受害者寻求保护带来问题。首先,从业者和州之间往往缺乏关于什么行为构成滥用的共识(Straus&Gelles,1995)。尽管大多数州都需要身体暴力证据来获得PPO,但女性可能会遭受非物质(心理或情感)和身体上的虐待(Chaudhuri&Daly,1992;Grau等,1985;Straus&Gelles,1995)。此外,申请者可能负责将PPO副本提供给被申请者(Harrell&Smith,1996;Horton等,1987)。对于许多女性来说,在确定对方的具体位置的同时避免和对方接触,并且确保对方不会逃避履行责任,是一个难以完成的挑战(Harrell&Smith,1996;Horton等,1987)。

此外,一些研究调查发现家庭暴力中的妇女在申请获得了PPO后不主张实施PPO甚至自愿终止PPO。正如许多学者认为的那样,自愿终止PPO的最常见原因之一是害怕遭到报复,受暴者往往会考虑到施虐者的直接威胁,普遍担心获得命令会激怒施虐者并引发进一步的暴力行为(Fischer&Rose,1995;Harrell&Smith,1996;Zoellner等,2000)。实际上,如果在获得PPO后女性仍会有受到伤害的威胁,那么女性就很少会考虑以PP0作为受暴后的救济方式。

此外,Fischer和Rose(1995)观察到,他们的样本中的女性经常认为收到PPO意味着他们与对方的关系终止,这样的结果并不是每一个女性都希望的。尽管每个遭受虐待的女性都希望停止虐待,但这些女性往往强烈希望这种关系在没有暴力的情况下保持完整。

《反对针对妇女暴力法》

《反对针对妇女暴力法》(VAWA,1994年)是作为“犯罪法案”的一部分颁布的,该法案正式称为1994年“暴力犯罪控制和执行法”(VCCLEA)。VCCLEA是一个旨在减少美国暴力犯罪的综合方案,该方案中拨款97亿美元用于增加美国社区警察的人数,提供改善矫正学校暴力和家庭暴力补助金并增加对几种犯罪的处罚(美国司法部,1994年)。VAWA包含有关PPO的具体规定,并对跨越州界犯下家庭暴力罪(第2261条)或违反PPO(第2262条)规定了联邦刑事处罚。

VAWA中有两个适用于PPO的重要条款。首先,该法案规定,在美国(由州或印第安部落)发布的所有PPO应得到另一国或印第安部落的法院完全信用(sect;2265)。完整的信用条款允许对仅仅为了违反PPO而强迫受害者者跨越州界的人提起刑事诉讼。因此,发生在一个州或一个部落范围以外的违法行为,理论上应当由该州或部落的法院判决,违法者应该根据该州或部落的法律受到惩处。

完整的信用条款还规定,在外国(即最初发布命令的国家以外的国家)提出的命令无需登记即被视为有效;也就是说,只要国外的PPO看起来合理就可以要求警察强制执行。由于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因此各州没有必要把这种语言放在其PPO章程中。但是,法院官员和执法人员在当地司法管辖区可能不像他们对自己的州法律那样熟悉联邦法律,因此用明确的法定语言表述这些条款非常重要。在纽约州家事法院咨询和管理委员会就简明扼要地强调了这一点:

虽然联邦条款是自动执行的,并且确实优先于州法律,但人们普遍认为,将联邦要求纳入州法律将大大增强当地法律意识和提高有效执法的可能性。(NY CLS Dom Rel,sect;252,2004)

其次,VAWA声明,除非双方向法院提供足够的证据表明双方都发生了家庭暴力行为,否则外国的互惠PPO无效。虽然双方的PPO要求双方没有相互联系,但他们没有指定受害者或罪犯。过去,当法院无法(或许不愿意)花时间确定哪一方是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时,双方各自申请的PPO已被使用。同样,由于不需要识别受害者和施暴者节省了大量的时间(Topliffe,1992),因而律师很高兴能看到这样的情况。这些保护令意味着对家庭暴力负有共同责任,因此增加了实际暴力受害者受到惩罚的可能性。由于他们的相互关系,如果一方违反命令,双方可能要对违反该命令负责。在VAWA通过之前,法院有时会自动发布这些命令,即使被告没有要求对受害者进行交叉请求(Nugent,1994)。这强调了法院从时间安排、资源需求、利益衡量方面来考虑的话,家庭暴力算不上是值得调查的行为。

最后,相互限制保护令可能是有害的,因为受虐者在法律程序中被否认是受害者,并且他们暗示施虐者不用对其暴力行为负责并且暴力是可以原谅的(Topliffe,1992)。此外,相互的PPO对于那些因为非法移民而被驱逐出境的受害者来说尤其成问题(Shapiro,2002)。相互的PPO在儿童监护权纠纷方面也会产生严重后果(Susser,2000;Topliffe,1992),法院倾向于在同性案件中过度使用相互限制保护令,而不是花时间确定谁是实际受害者(Hodges,1999-2000)。

超越VAWA:确定进步的PPO法规

有许多标准可用于评估PPO的现有法规。除了VAWA所涵盖的那些,我们还应该关注三个问题,分别考察多个指标。在每个州法规中,我们提出以下三个问题。首先,申请者基于和对方有怎样的关系才有资格去申请PP0?其次,行政程序是否支持暴力受虐者去申请PPO?第三,违反PPO的法定处罚的严厉性?我们认为,那些更为注重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即更具进步性)的国家将允许更为广泛的受害者申请PPO,将会制定更简明的行政程序,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也将更为严厉。

申请人——被申请人关系

我们选择了两个标准来评估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的关系。首先,在本研究中我们最关注的一个问题是,根据各州的法规哪些受害者有权申请PPO。从历史上看,PPO仅适用于已婚人士,他们必须在获得PPO之前申请离婚或解除婚姻(Grau等,1985)。自1994年以来,VAWA有一个变化就是改变了对约会暴力的正式定义;但是,该定义尚未应用于州一级的PPO。因此,各国可以自由地定义双方之间的关系;关系可能是性别特定的(即当事人必须是异性)可能包括同居男女,也可能包括恋爱中的个人。一些州对于家庭暴力法规是否适用于同性进行了激烈辩论,通常认为在家庭暴力法规中使用性别中立的说法会削弱传统家庭的观念,并暗示国家接受同性恋关系(Knauer,1999)。因此,我们认为在州法律中允许任何关系的双方可以申请PPO是具有进步性的。

其次,传统上女性被视为暴力的受害者,男性被视为施暴者。然而,随着人们越来越关注同性关系中的暴力行为(Greenwood等,2002;Turrell,2000)以及女性有时也会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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