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法与结婚或同居的决定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11:32:21

离婚财产分割法与结婚或同居的决定

海莉·费希尔*

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院

本文提出了一个在婚姻和同居之间选择的模型,用来分析从基于所有权的离婚财产分割制度转变为平等分享制度的影响。有两种相反的效果,与大众的预期一致,平等分享的改变不鼓励一些富人结婚,因为一旦离婚,他们可能会失去一半的资产。抵消这一点,平等分享财产分割诱导了对婚姻的有效投资,增加了一些夫妇相对于同居的婚姻价值。总的来说,相对于同居而言,对婚姻数量的影响是模糊的,尽管会有更多的婚姻更难投资,夫妻之间更相似。(JEL D10,K36,J12)

介绍

有广泛的文献记载,在大多数西方国家,结婚率急剧下降,同时未婚同居率上升(Bumpass等人,1991;基尔南1999年)。此外,自1960年以来,离婚率显著上升(Friedberg 1998)。尽管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非婚同居的态度有所缓和(哈斯基,2001),但人们仍然担心婚姻重要性和稳定性下降的负面影响(摩根,2000;韦特和加拉格尔2000年)。法律上的变化与这些趋势并行发展(在某些情况下,甚至加剧了这些趋势)。这些变化往往是由眼前的公平问题驱动的,例如,解决离婚后妇女面临的有据可查的经济劣势(见邓肯和霍夫曼1985;和Fisher and Low 2009)通过使财产分割制度对他们更有利。这些法律变化会影响个人对合伙关系的形成和解除,以及生育、劳动力供应和其他结果的选择

*剑桥大学。

我感谢托马斯·克罗斯利和哈米什·劳的指导和建议。此外,我感谢EDGE Jamboree 2009和RES大会2010的两位匿名推荐人和参与者的评论。所有的错误都是我自己的。

法律、经济与组织杂志,第28卷,第4期

doi:10.1093/jleo/ewr002

提前访问发布于2011年2月11日

《作者》2011年。由牛津大学出版社代表耶鲁大学出版。

(史蒂文森和沃尔夫斯2007年)。这篇文章展示了宁儿政府法律的变化,即合伙企业解散时的财产分割,如何影响一对夫妇在一段关系中投资的动机,从而影响他们结婚或同居的决定。

我提出了一个夫妻选择结婚或同居、投资家庭资产和解除关系的模型,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决定结成伙伴关系。一旦形成婚姻或同居关系,女方就有机会进行投资。这对夫妇关系质量的随机冲击可能会导致关系破裂,这对夫妇将获得分居补偿。离职偿金由现行财产分割制度决定。我区分了平等分享财产分割和基于所有权的财产分割,前者是夫妻平均分配家庭资产的累积存量,后者是个人获得他们所贡献的财产。如果这对夫妇仍然在一起,个人平均分享他们的家庭资产。

我用这个模型来评估从以头衔为基础到平等分享财产分割的转变对离婚的影响。向平等分享的转变可能会导致婚姻数量的减少,因为拥有大量资产的个人不愿意在离婚时冒险失去他们的财产(迈尔斯和哈里斯-肖特,2009)。尽管该模型捕捉到了这种机制,但它也暗示了一种相反的效果。平等分享制度分享关系中投资的成本和收益,因此在婚姻中引入有效投资,使婚姻相对于同居更有价值。在单边波动的情况下,该模型预测投资会明显增加。我认为,在一段关系中进行投资,向平等分享财产分割的转变强化了婚姻的价值和重要性。更高的婚姻价值会增加选择婚姻的夫妇数量,因此总体而言,从基于头衔的财产分割到平等分享财产分割的变化对婚姻数量的影响没有明确的预测。

谈到离婚决定,从基于头衔的财产分割转向平等分享财产分割的影响可以分解为激励效应和选择效应。1首先,激励效应是针对已经结婚的夫妇。离婚时,较富有的一方会转移到另一方。在单方面分居的情况下,双方都可以在自己愿意的时候离婚,所以由更富有的一方做出离婚决定。平等分享财产分割的变化将他离婚的部分回报转移给了他的配偶,因此离婚的可能性更小。

第二,离婚率有一个长期的选择效应,这取决于在新制度下结婚的人的特征。然而,由于该模型没有明确预测结婚夫妇的数量及其特征的变化,制度变化对离婚率的长期影响尚不明确。

    1. 在此之前,Matouschek和Rasul (2008)对从同意到单方面离婚法的变化的影响进行了分解。

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管辖离婚的法律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虽然对从双方同意到单方面离婚的急剧变化进行了详细的研究,但这些变化通常不会伴随着财产分割的变化。财产分割制度的改变一直是渐进的,往往是由法官的决定驱动的,而不是立法者发起的蓄意改变的一部分。2因此,考虑这些改变的更广泛影响是很重要的。

这篇文章为越来越多的关于离婚法律制度对离婚率和其他结果的影响的文献做出了贡献。

早期的文献集中于从同意离婚法到单方面离婚法的变化的影响。彼得斯(1986)考虑了这一变化对离婚率、离婚协议金额、再婚率和劳动力供应的影响。对离婚率的影响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例如,美国的弗里德伯格(1998年)和沃尔夫斯(2006年),欧洲的冈萨雷斯和维坦恩(2009年)和史密斯(1997年)。人们普遍认为,向单方面离婚的转变至少导致了离婚率的短暂上升。格雷(1998年)、史蒂文森(2008年)、3和奇阿波里等人(2002年)调查了单方面离婚对女性劳动力供应的影响,而阿莱西娜和朱利亚诺(2006年)则考虑了生育率。进一步调查的结果是初婚年龄(艾伦2002年),在单边离婚制度下抚养的孩子的结果(格鲁伯2004年)和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史蒂文森和沃尔夫斯2006年)。Wickelgren (2009)为特定关系投资的变化提供了一个理论解释,而Stevenson (2007)对这一结果进行了实证研究(也控制了财产分割制度)。拉苏尔(2006)从理论上探讨了这种变化对结婚决定(相对于保持单身)的影响。Matouschek和Rasul (2008)提出了婚姻和同居之间的选择模型,假设一对夫妇已经决定结成伴侣关系,但不考虑财产分割制度,并使用美国数据调查其影响。

人们对不同财产分割制度的影响关注相对较少。研究主要集中在这些制度对离婚率的影响上(Mechoulan,2006;史密斯2007;马卡萨,2009年;Langlais 2010)。Clark (1999年)、Fella等人(2004年)和Chiappori等人(2007年)说明,即使没有讨价还价的交易成本,财产分割法也会影响离婚率。还有一些工作将财产分割制度与劳动力供应(Kapan 2009)和婚前合同需求(Rainer 2007)联系起来

关于财产分割制度对结婚或同居决定的影响的研究很少。Dnes (2002)是一个部分例外,

    1. 例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最近的一些案例扩大了离婚时被视为平等分享的资产范围(迈尔斯和哈里斯-肖特,2009年)。
    2. 格雷(1998)和史蒂文森(2008)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控制。
    3. 关于子女抚养和子女监护法律的变化对结婚率和离婚率的影响,也做了一些工作(Barham等人,2006年;Halla 2009马卡萨,2009年)。

其中讨论了不同财产分割制度对同居和婚姻的影响,但没有提供正式的模型。这篇文章填补了文献中的这一空白。

文章进行如下:第2节介绍了模型,第3节描述了它的解决方案。第4节总结了模型的结果和含义,主要分析见第4.2节。第五部分总结。

单边投资的关系选择与分离模型

我提出了一个模型,在这个模型中,一对同居的夫妇,一个男人,m,和一个女人,f,做出三个决定:是结婚还是继续同居,女人是否应该进行投资,在观察到震惊之后,他们应该继续在一起还是分开。在这些决策阶段,这对夫妇对家庭资产进行流动投资。该资产在最终决策期之后的消耗期内消耗。每个人的目标是从家庭资产存量中最大化自己的最终消费。

这对夫妇首先选择其合法婚姻状况:结婚或同居。没有保持单身的选择。5未婚同居是一种可行的长期关系选择,反映了同居持续时间的增加(埃尔米什和弗朗切斯科尼,2000年;史蒂文森和沃尔夫斯2007年)

    1. 法律制度

我把婚姻解释为一种契约,它在解除时强加了两套条件。首先,合同确定了离婚时婚姻资产的分割:要么将资产给予贡献资产的配偶(基于所有权的财产分割),要么平等分享资产(平等分享财产分割)。其次,合同决定了双方是否必须同意离婚(同意离婚),或者任何一方可以简单地离开婚姻(单方面离婚)。我的分析将集中在单方面离婚上,因为这在大多数西方司法管辖区都很普遍。图1显示了可以适用于婚姻的四种可能的法律制度。

相比之下,同居伴侣不受婚姻契约的约束,因此任何一方都可以不经另一方同意就离开关系,我认为同居者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财产分割占优势。7同居

  1. 或者,夫妻生活比单身生活有好处,所以没有人愿意保持单身。
  2. 首先,同居可能更好地被视为试婚,是保持单身的一种选择(墨菲2000),因此这种模式适用于经历过一段时间同居并正在决定是否结婚的夫妇。
  3. 这是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律地位的合理近似。其他法律对同居者适用一系列不同的财产分割制度。

图1。管辖离婚的法律制度。注:法律差异的两个维度结合起来,为婚姻提供了四种不同的法律环境。所以,同居是由基于所有权的财产分割和单方面的分离来管理的

是由单边分离和基于所有权的财产分割控制的,如图1的右上角框所示。

这些法律制度是外来强加的,不能通过签订额外的合同来避免(这种合同不会被强制执行)。因此,婚前合同被排除在外。这是接下来分析中的一个关键假设。如果允许婚前合同,夫妻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财产分割制度。这意味着违约制度的改变不会对结果产生影响,而且可以签订合同,诱使妇女进行任何有效的投资。没有这种合同的假设并非不现实:有些司法管辖区(如英格兰和威尔士)对婚前合同可以决定辅助救济决定的程度有限制,8甚至在合同可以执行的情况下,它们通常在范围上受到限制,并且编写成本非常高(Scherpe 2007)。

如果一对夫妇能够转移效用以确保有效的离婚结果(科肖恩讨价还价),分居制度的影响是可以避免的。这意味着,在同意分居的情况下,如果婚姻净值为负,男方可以向女方付款以诱导离婚,而在单向分居的情况下,如果婚姻净值为正,女方可以向男方付款以确保婚姻继续。如果这种讨价还价是可能的,我们将看到有效的离婚结果,只有经历负面冲击的关系才会破裂。因此,离婚决定不会因分居或财产分割制度的改变而改变。我排除了人际关系中的金钱转移,因为很大一部分消费具有公益性质。考虑到关系破裂时的合作转移,不影响第4.2节中的分析,以及下文中关于投资决策的所有结果

  1. 最近的一个案例(Granatino诉Radmacher(前Granatino) [2010] UKSC 42)显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辅助救济案例中,婚前合同的权重有所增加。然而,这种合同没有约束力(Meehan 2010)。

即使科肖恩在离婚结果上讨价还价是被允许的,关系地位的决定在质量上也是相似的

    1. 夫妻行为

模型中有两个决策阶段,第三个阶段是家庭资产存量不足的消费阶段。这个人连续做了三个决定。第一阶段开始时,夫妻双方在婚姻和非婚同居之间做出选择。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男人和女人在外部产生了一个回流

xi,我是m,f,进入家庭资产a。我假设xm gt; x f。这个回报最自然地代表了收入能力。10同样在第一阶段,这个女人有一个

=

以成本c进行投资的机会,这会产生流入家庭资产的流动回报b。如果进行了投资,则指标函数等于1,否则等于0。在第一期结束时,家庭资产总额。

= 1

在模型中,投资是不可约束的:女人不能诱导

保证她未来的投资,因为投资是不可核实的。同样,男子不能承诺在当前投资的基础上支付未来的款项。11如果投资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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