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舆论与司法进步的互动关系研究——以若干刑事案件判决为视角外文翻译资料

 2022-07-26 14: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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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与司法进步的互动关系研究——以若干刑事案件判决为视角

摘要:

网络舆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公众对社会正义的诉求,对司法审判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而网络是感性的,也有虚拟性、纪律和严格的程序,如缺乏特色,不能干预甚至代替司法审判是从其他社会活动完全分离的正常功能的进展。网络舆论对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在司法审判监督中也具有重要作用。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不应因网络舆论的影响而自首。司法审判应以公众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公正和公开的态度面对网络舆论的呼声,接受其监督,使每一个审判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公正、公正地进行。将司法公正作为一种独特的主导价值观,将法律效力与社会效果有机地结合在一起。

关键词:影响;网络舆论;民意;司法审判;社会公正

简介:

随着改革的深入,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快速的社会转型期。许多深层次矛盾引发。随着时间的推移,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如何关注民生,关心民众呼声,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越来越关注的话题。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指导下,法律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的艰巨任务。然而,由于我国法律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我国传统文化价值观念的影响,似乎越来越多的问题不能通过法律途径得到完全解决,从而实现社会公正,满足公众的旺盛需求。再加上“超越法律”的权力,“钱大于法”、“关系大于法”和“人大于法”,结果有时会成为诉讼的社会关系或裙带关系的游戏,通过一系列的正常合法的思想和行为的干扰,这深深地伤害了弱者的社会,使他们觉得它更难甚至无法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实现公平。在一些案件中暴露出一些现象,如“找法院关系”和“从后门处理问题”等,使一些人甚至在审判案件中感到沮丧甚至失去法官的信任和司法权。因此,一些人必须通过“向天下人讲真话”来实现公平正义,实现自我互联网时代的补救。对公共权力通过网络舆论的运行机制,推动司法过程要透明和开放,允许更多的目的,并将导致公平正义的实现和社会正义的审判结果。

在本文中,笔者希望能起到一定的参考和启示作用的理论和实务界对网络舆论与司法审判之间的相互作用的分析,通过大量的刑事案件,揭示了推动当代司法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的影响作用。

  1. 网络司法裁判意见

如今互联网已经成为传播信息最快的媒介。网络民意代表了整个社会舆论的很大比例,他们的视角针对各种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尤其是公共权力和公共利益的使用和分配,然后披露各种不当行为或过失,从某个角度肯定或否定一些社会问题,恢复了事实的真相给公众,这是目前越来越被低估的监督作用,对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的推广(丁,2010)。让我们浏览一些刑事案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影响和感觉,由于网络舆论推动公众,我们可以发现这种监督作用特别强烈,它甚至决定着一些案件的进展,从定量到定性状态的状态。网络舆论,以快速传播和广泛影响的特点,在某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一些法官的思维乃至整个审判团队,威慑司法权力的执行。除了公正作为唯一的老板,法官必须注意舆论的反应和事后的社会效果,即“公众的满意度”也可能是衡量司法审判工作的基础之一。例如:一些地方法院追求“当事人否定案件”的诉讼率,案件结案率为零应用。真正的原因是什么?通过“判断”,反映上述问题和现象的存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在追求审判公正的过程中追求司法公正,最终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感受到的政治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矛盾最终达到冻结的结果!

许多刑事案件最近发生的结果表明,权力的不争事实总是胜于雄辩,虽然司法机关涉嫌向外界表明他们审判刑事案件的独立没有影响公众对该法案的申请的意见,但审判严格按照法律程序,维护审判的司法独立。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的是,具体案件的来龙去脉似乎对公众更有说服力。我们都知道,姚佳欣案就是一例,近年来备受互联网舆论关注。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姚佳欣通过对舆论监督的一步推到刑场的一步,尤其是网络舆论。所有的插件和姚佳欣的情况下出局,在审判和死亡过程的执行,几乎每一个方面都受到质疑,通过网络的声音审查,他的每一步进步的情况下,在互联网上公布。广泛的讨论的情况下,互联网用户,和舆论的指引,形成的结果的情况下,似乎更强大和更快的司法过程本身,在作出判决。结果,姚佳欣被判处死刑,被迅速加速通过互联网,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引发了多米诺效应。它对一系列类似案件产生了强烈的影响,挑战了终审判决的司法化。一个最典型的案例是李昌奎案,网友们,特别是受害者家属呼吁李昌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基于“同样案件的原则,与同一句话”,在追求正义。李昌奎的话,那么它也模仿姚佳欣的情况下,随着网民的声音的力量,寻求司法救助,导致李昌奎被判处死缓,最后再审。他被改判死刑,李昌奎案的再审程序,实际上是在呼吁公众舆论的法庭的推出,社会舆论的影响下。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意味着二审审判确实是错误的。这是真的吗?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必须以事实或法律事实存在一定的错误为前提,申请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审讯事实是不清楚,还是适用法律错误?究其原因,似乎是由舆论引起的,尤其是网络舆论。司法审判结果屡禁不止,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降低司法公信力,弱化司法审判的司法化。云南高院启动再审程序的理由不能说是在民意要求下被迫进行的,但网络舆论在促进其修改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在现实中是显而易见的。我们的社会,法治,似乎已经形成了一个功能,每当遇到社会重大案件的问题,从一开始到最后的审判,舆论也不停的关注,直到这些案件处理情况根据舆论预期。

  1. 社会压力来自影响司法程序的网络舆论

近年来,官员腐败事件频繁发生,引起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声誉的直接下降,而这也造成了法院的法官站在更多的压力不仅来自各级政府和社会也有额外的压力来自舆论办案。办大案往往需要及时查看网络舆情,这给他们的肩上增加了更多的负担。面对网络舆论的压力,司法官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越来越谨慎。他们害怕被一些小错误推到社会的反面,甚至被推到群众的反面。当这些严格的法律问题成为敏感的政治问题,当法律已经失去了其最基本的权力,当我们的行为在法律范围已无法消除的深层次矛盾,我们要安抚一些人通过政治手段来推迟一些形势紧张。在这种情况下,法律的权威在哪里?它的可信度变得不存在。以司法信仰为基础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被频繁地破坏,“法治”得到毁灭,陷入信仰危机,法治已成为不再有实效的口号。它永远不能扮演任何实质性的角色。在如此迅速的社会转型期,如何应对这种司法困境?我们认为,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和他的团队,必须打开司法程序,除了高度负责的情况下,更谨慎地处理案件,以面对来自网络的查询和查询。只有这样,怀疑的人才能明白真相,相信法庭人员的话。这是最好的方法来消除公众的疑问,我们认为,司法程序的及时披露和令人信服的基础上决定的情况下,让公众知道的信息完全与监督到位,并形成有效的司法监督制度,是确保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在审判的结果中缺乏公开的正义,由于缺乏令人信服的过程,即使案件最后是公平的,但不可避免地人们会充满问题,认为这是一种肆意的公共权力。任意使用公权力,难免会引起人们的质疑,怀疑或批判真理、审判过程和结果的正义,都是不公平的。

在中国,法院的审判,作为一个独立的司法过程,是主体不仅对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则的约束,但也对“合法性”原则,在《刑法》。有罪或不负罪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公共权力不得任意行使职权。然而,公众关注的焦点往往不是过程是否严肃和公正,而是法律处理的结果是否是他们一直期待的,即对“正义”的承认不同于法律。许多人,特别是那些受中国传统历史影响的案件中的弱势群体,会有一种感觉:“如果你要去谴责某个人,你总是可以起诉的。”。他们认为,程序和过程可以编造自己的决定。为什么这样一个严肃的法律程序应该是公正和公正的,对普通人来说是如此荒谬?究其原因,主要源于中国传统的封建文化在人们的心目中,也受到当前公共权力行使过程的影响,缺乏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而且,即使这种过于复杂和专业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是工作和有效的,公开宣传,也不是一般人都能理解和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大多数人只关心司法结果是否公正。然而,什么是“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谁将受益于他们到底,没有群众监督,社会多数?这应该受到质疑。在网络环境下,人们可以不知道真相,因为过去的事实容易的描述,他们甚至会认为什么是真正的正义,如基于正义的不同理解,或根据不同的位置,他们站。他们甚至会发动“网络战争”。在这里,有一个表达值得一提,即“安抚公众不满”。有时似乎“安抚公众反感“杀将犯罪的原因,当它形成一个非常强大的舆论导向,这将推动法官做出判决公正,因为法官必须注重社会效果,要想平息“民愤”,运用公共权力来实现人生的报应,加仇恨,最终只会导致矫枉过正。因此,公众愤怒不应成为法治社会的审判基础。惩罚不能基于公众的愤怒或公众的不满。基于法治的造句,一个法律的社会环境下,为依法维护或恢复正义的措施,而不是鲁莽感情不合情理。否则,公众的愤怒鲁莽将成为杀人的刽子手。法官,当他们面对公众的愤怒,试图使句子更加认真和谨慎,并将秉公执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越来越迫切和十分重要。

  1. 特色网络与感情

受网络舆论的影响,事实往往被掩盖,或难以恢复,或无法恢复。网络舆情,因缺乏研究无法证明真假。而且也很难形成对抗。在传播过程中,一些真实的细节夹杂着出版商的心情,甚至是虚假的报道,都会让网民用有色眼镜掩盖事实,即使有些琐碎的案件也会义愤填膺。网络舆论毕竟是公众所形成的一种效应,具有先天性的盲目性和缺乏严谨的程序。基于中国的立法现状,它还远远没有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有些网民甚至会表达肆无忌惮的个人观点,没有纪律,缺乏思想,只能依赖一时的感伤情绪。

太多的关注,不同的人,随便的评论,甚至极端的言论和写作,通常会使网络舆论渐行渐远。而这种网络舆情往往带有情绪或强烈的情绪,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一个结论,是不是有说服力的证据,但从传播谣言,从而形成了“网络审判”。在急剧而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稳定压倒一切”,法律服务社会。从网络舆论形成的判断,在某种意义上,会影响司法程序的独立性。没有严格的过程控制和监督,网蠕虫的意见与价值趋势只是部分舆论,6以外的整个舆论。越来越有影响力的网络舆论,形成检查和质疑的公共权力,使司法人员感到有一种力量是压。通过这种方式,似乎正义完成,但实现的过程不是一个正义的方式。没有正义的方式,我们如何能确保整个公平正义以正确的方式了吗?实体正义是追求,但我们需要程序的输出,一个合法的轨道,为保障。否则实质性的结果也会走向错误的方向。

太多的关注,不同的人,随便的评论,甚至极端的言论和写作,通常会使网络舆论渐行渐远。而这种网络舆情往往带有情绪或强烈的情绪,在一定程度上。这是一个结论,是不是有说服力的证据,但从传播谣言,从而形成了“网络审判”。在急剧而急剧的社会转型时期,“稳定压倒一切”,法律服务社会。从网络舆论形成的判断,在某种意义上,会影响司法程序的独立性。没有严格的过程控制和监督,蠕虫的观点与价值趋势只是部分公众意见,6以外的整个舆论。越来越有影响力的网络舆论,形成检查和质疑的公共权力,使司法人员感到有一种力量是压。这样看来,正义得到伸张,但实现过程是一个不公平的方式。没有正义的方式,我们如何能确保整个公平正义以正确的方式了吗?实体正义是追求,但我们需要程序的输出,一个合法的轨道,为保障。否则实质性的结果也会走向错误的方向。

  1. 网络互动意见与司法审判

司法应当认识到网络监督是一种新型的民主。它是公民法律和社会监督权行使的直接途径。网络的世界是虚幻的,但舆论通过网络,毕竟,反映了普通民众的声音,网络舆论的引导和方向,也体现了公平和正义的公众迫切的追求(雷鑫,2010,29页)。一名来自合肥省的女孩在她脸上受伤,被网络广泛传播,这一典型案件引起了极大关注。有人说,被告的父母在当地政府工作,因此,很快将被标记为“第二代官员的耻辱”。有些人通过互联网发表演讲,意图是大众的眼睛注视着一切!他们知道真相。他们的眼睛锐利!我们可以看出,他们表达了一种对官员极其憎恨的态度,特别是。对中国的官员的权力。之所以有那么多人“痛恨政府官员”、“痛恨第二代官员”、“痛恨富人”,主要是因为法律的执行、实施过程是否对社会全体成员都是真正公平公正的,这是社会各界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所怀疑的。从本质上讲,这是一个法律和政府信任缺失的问题。在吴英案中,吴英一开始就被法院判处死刑,同时也由于对网络舆论的讨论、思考和怀疑,最终在此案中幸存下来。网络舆论的广泛传播,终于惊动了中央政府的总理。本案经初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最终批准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作出判决,认为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予以否认。在“邓宇娇”,邓宇娇被指控为杀人犯的检察官她杀了一个人谁试图骚扰她,但最后她得到了释放,自由的刑罚,由于网络的关注。邓宇娇也被称为“女孩被网络舆论”被网民(张,2012)。让我们看看网络舆论所起的作用。谁能说这是徒劳的?

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丹尼尔,1992,第24页)。诉讼,始终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社会矫正社会公众的最后期待。网络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公正的实现。众所周知,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律谚语:“正义不仅要做,而且必须被视为完成。这意味着,当我们检查的公正性,

一种情况下,我们不仅可以检查的最终结果的情况下,是公正的实体,但也检查是否总的过程是完美的程序。公众希望通过看到整个过程只是一个开放的方式。对于司法人员来说,因为他们的司法权是人民赋予的,人民也应该对公众做好事,给予司法支持(刘,2012)。公平正义不仅可以用抽象的语言层次来表达,而且需要通过办案来维护,维护立法的尊严。互联网舆论不应与司法程序的独立性相抵触。公正办案,推动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实现社会和谐稳定。网络公众面前的网上审判,是一种很好的研究和实践的方式,积极接受公众的监督,有利于公众的监督,提高人民群众的信任,法院。法院要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程序,采取措施,促进此次庭审以公开方式,扩大庭审参与人数,包括但不限于将庭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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