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与网络外文翻译资料

 2022-07-26 14:2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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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介绍

数据与网络对我们的隐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像照片,视频,文章等不同的信息不仅可以很容易的被发表,而且也很容易被世界上任何人获取。从法律上的而言还有另一种非常重要的特征,即某些信息可以很快地被发现。信息的快速发现对隐私的保护而言也是至关重要的。也就是说,虽然某些信息在网络上的某个地方被公布出来,但是别人无法快速地或以一种容易的方式发现它,这对法律的保护水平影响很大。在谷歌诉西班牙一案中,在我看来,后者是法院判决的核心。我并不认为该判决确实很多的涉及到了一项新的权利,一项基本人权,一项被遗忘的权利,而是涉及一些其他问题,这些问题中最显著的一项是如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尤其是搜索引擎服务方面设定责任,因为搜索引擎提供了一个平台和应用程序来服务一些人,或者提供服务以确保我们可以非常快速的搜寻到某些信息。判决并未用这些语句来提及被遗忘权。我们无法发现这些语句被欧盟法院的解释性判决部分所记载。甚至,该判决也并不涉及某些信息或者关于某个人应当从网络上被移除。因此,这些信息仍然存在(并且我们无法宣称,此人被完全的遗忘),只是搜索更加困难而已,这些才是判决的结果。

在深入该份判决及其分析之前,先让我们从数据领域的体系以及隐私问题两个方面进行简短地讨论。数字化、网络、电商等的发展,使我们面临着以往我们所未意识到的问题。信息已经形成了非常良好的市场价值。信息已经成为了资本利息的核心。它可以带来资金、广告、读者、购买者、利益集团......而且如果信息被网络世界性的应用,其价值可以急速增加。在互联网丛林中某处存在信息时,拥有搜索引擎来帮助我们发现这些信息也是非常必要的。通常,如果某人正在网络上提供某些信息,就不会是同一个人也提供搜索引擎来查阅这些信息。因此,区别信息的创作者、将信息公布至网络上的人以及帮助搜索的人这些角色是困难的。通常,后者会声称没有责任,因为他没有给于这些信息任何内容,也没有合法或非法地将信息置于流通和传播之中,搜索引擎仅仅通过帮助如何搜索。但是从隐私问题的角度来看这种帮助真的毫无关系吗?

我们也很容易意识到,信息一旦传至网络上就会很容易跨越国家边界。更直接地说,信息基本上没有限制。唯一的限制在于语言、文字形式以及对网络的独家技术访问。在这种环境中,隐私就极易遭受攻击。这种对个人隐私的攻击可以造成世界性的巨大影响,而且基本上不可能被遗忘。

接下来的一点很重要:即基本上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方法可用于隐私遭受攻击的人们。因此对他们来说和信息创作者、媒体以及ISP进行抗争非常困难。信息不仅很难被从网络上移除,更糟的是,即使此类信息被移除了,那也并不意味着这些信息不能被ISP、其它媒体保存以及被其它人公布等等。信息的公布侵犯了隐私,其直接甚至临时或者保护性的方式是为造成实际影响,这是法律系统中快速解决这一争议的唯一有效方式。

2、欧盟法律中的隐私

有关隐私的法规既在国家层面也在国际上被根本性的包括进了每个法律体系中。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8条所有人都有权隐私的和家庭的生活。欧盟基本权利宪章也包括了个人数据的保护。通过该法规,每个人都有个人数据保护的权利,包括他或她。这些数据必须是为了特定目的而被公平合理地使用,并且是基于相关人员的同意或者基于一些从法律上而言合理的根据。除此之外,每个人都有获取有关其已经被收集的那些数据以及数据更正的权利。

因此,在某些数据公开获取的情况下个人的数据权利也必须被尊重。特别地,如果数据涉及私人等个体以及非公众人物,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必须以更高的标准进行评判。这在媒体情况中尤其重要。赋予个人数据权利将会限知情权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当然有些例子中个人数据将会很大程度上和一些应当适于公开的信息相关。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数据不能被保护。例如,公共基金的使用以及公共事业费用的问题通常也会涉及某些人,在这种情况下其名字或姓氏也必须被透漏给公众。然而,这是被免责的。

总体而言,个人数据应当被当做一项非常个人的隐私问题来对待。这也被1995/46关于个人数据的指令所规定。该指令出台于1995年,在此几年之后第一份HTTP协议被蒂姆伯纳斯李发明,这意味着该指令在互联网发展非常早期的阶段时就已被适用。因此,该指令无法涵括所有涉及网络以及数据保护的问题。然而,在我看来,欧盟法院成功地填充了由实际案件所带来的不同的腔隙性立法。

这些情况之一也被前文案件提及。本文旨在通过坚持结论对判决进行一些分析,除了前文已经提到的之外。我应该澄清一点,由于在很多人眼里这项判决是一个错误,不正确的变动,糟糕的变革等等,但我不持此类观点,甚至,我认为这项判决为那些同侵犯他们诸如人类尊严的人格权利进行抗争的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法律救济措施。我完全意识到这份判决并非关于人格尊严的而且它只是涉及到个人数据,但它也可以被延伸到这种情况。

  1. 谷歌诉西班牙案,C-131/12

3.1实际背景

该案涉及到一项由西班牙高等法交给欧盟法院的先决裁定的参考,该裁定起因于谷歌公司、谷歌西班牙公司与冈萨雷兹先生、西班牙数据保护局双方的一项争议。该争议起因于他保护隐私失败后他同西班牙数据保护局对一家日报、以及对谷歌公司及其西班牙子公司的所提起的指控。

该控诉的事实基础在于,无论何时搜索其名字出现的最匹配的结果是连接到先锋报网站上的两份涉及他十六年前将房产拍卖偿还社保债务的信息的报道。申请人力图获得一项命令以使报社更改、删除或从此信息中对其进行保护,并且谷歌公司也应当删除或隐藏指向那些网页的链接。

3.2法律问题

欧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然而最重要的是,谷歌作为搜索引擎是可以被当作个人数据处理主体还是数据的控制者。后者是一项重要的初始问题。1995年的指令并未直接回答这项问题,因此这需要被欧盟法院解释。如何回答此问题对该案是至关重要的,因为后面所有问题都取决于该问题的答案。换而言之,如果谷歌公司不能被视作个人数据处理者或数据控制者,那么其将会被排除在网络责任承担者主体之外。正如前文介绍中所提到的,搜索引擎既不是信息的发布者、也不是传播者。搜索引擎仅是用来搜索信息并提供给读者以及网络用户意欲如何快速获得信息。尽管搜索引擎并未对信息及其内容做过什么,它不过是基于诸如名字或姓名等搜索标准提供了完整的信息给个人。

话虽如此,欧盟法院将该问题深入到是否基于特殊目的将包含信息的文件扫描进搜索引擎中,包括处理个人数据。法庭做出了明确地回答并且因此将搜索引擎纳入到了责任主体之中,至少在可能的延伸上,对隐私保护主体负有确定的责任。关于“搜索引擎经营者是否应被视作涉及由引擎完成的个人数据处理的控制者”这一问题,法庭主张搜索引擎经营者决定着控制活动的目的以及意义,因此依据1995指令第二条在活动框架下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使其应被视作为控制者而非处理者。此外,这不仅将会和该条款明确的含义相反,也和其客体相反——确切的说,通过对“控制者”概念的宽泛的定义,有效的和完整的数据主体保护——将搜索引擎经营者排除在了那项定义之外,未当场对个人数据的第三方公布者行使控制。鉴于搜索引擎的活动可能影响到重大的基础性隐私权利以及出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因此经营者负有责任并且此外可以和那些网站的发布者相比较。搜索引擎经营者作为决定了此项活动的目的以及意义的主体必须确保处于其责任、权利及能力的框架内,并且活动必须符合1995指令的要求以确保处于指令的完全影响以及对数据主体完整而有效的保护,尤其是在隐私权方面。

换而言之,尽管搜索引擎并未对信息的内容以及传播做出过什么,但是其再次快速地发现信息上所扮演的角色不能理解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毫无作为。搜索服务这一角色非常重要而且在整个图景中可能至关重要。也就是说,即使我们知道网络上存在某些信息,没有搜索引擎我们也无法搜索到。这些信息将会在互联网信息丛林中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着。对我们来说知道确切的网址就会很重要。换而言之,索引服务不能被视作毫无影响,从而免除在整个隐私保护图景之外。相反的,欧盟法院判决搜索引擎为数据控制者并且为了继续其它问题,例如搜索引擎在隐私保护方面的责任。

法庭需要回答的另一个问题是,信息在被合法的公布于网络上时是否应当被移除(在信息对公众不再重要或简单地如果某些个体不喜欢这些信息并且想要移除它的情况下)。

在此法庭不得不将此问题细化为大量子问题,例如哪些信息可以被视作适合移除,是否搜索引擎的经济影响应当被考虑在内,是否涉及到私人,个人的或者公众人物的信息是同样的。

法庭通过运用比例原则进行了回答并且符合已确立的适用于信息案件的判例法以及尊重公众知情的权利(对他们而言,和私人主体相比隐私的水平增加了很多)。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公公相关的信息并吴受到限制而且搜索引擎可以提供所有所要找的网页以及基于搜索标准名称的结果。然而,信息主体的经济利益应被隐藏。

尽管该判决非常富有争议,但谷歌还是立即作出了反应。这是一项既让人喜欢又让人讨厌的判决。在某种程度上,其也不同于欧洲人权法院的形式方法。欧洲人权法院有大量不同的标准以限制知情权。也就是说,根据欧洲人权法院格外有力的论证必须证明是限制的合法性。很明显,欧盟法院的做法同欧洲人权法院这种严格的立场发生了一些偏离。

如前文所提及,该判决遭受了严厉的批评,而这种批评大多来自美国。

  1. 相关分析

4.1解读被遗忘权本身

在我看来,该案就如同哥白尼式变革一样并且具有良好的判断力。欧盟法院已经降低了对言论自由以及知情权的保护力度,但也并不像某些人所理解的那样。必须强调的是,数据信息自身并未从网络上被移除。这些信息仍然储存在网络的某个地方,而欧盟法院所做的只是限制了对这种信息的搜素。更进一步来说,这种限制并非绝对一个,但是这唯一的限制由搜索条件所强加的。这意味着不仅信息仍然存在于网络的某处,而且我们可以不只是通过个人姓名还可以通过其它检索词来搜索到它。例如,某人想要知道关于我个人的一些事,但他使用我的名字做检索词所想要搜索的信息无法被找到(因为名字已被清除)。但是这些信息仍然可以通过使用其它检索词来搜索到。如果信息涉及到我的不动产,就要比一个固定了我所居住之地的检索词更为必要。

因此我们可以确定这并不是一项真正的被遗忘权。有关某些个体的信息仍然存在于网络某处,并且可以被发现,尽管我们并不知道确切的网址。

欧盟法院在其判决中并未将被遗忘权提升到像言论自由或知情权等基本权利一样的超级权利地位。相反,它证实数据删除权并非绝对而是有着明显的限制。删除请求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价。这仅仅适用于个人数据存储不再必要或者和收集数据时所作处理的初始目的不再相关的情况。移除不相关的和过期的链接等同于删除了内容。

正如已经提到过的,欧盟法院证实,个案评估是必要的。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和言论自由的权利都并非绝对的权利。应当在网络用户的合法利益与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寻求一个公正的平衡。言论自由伴有其责任并且在网络和非网络世界具有界限。

这种平衡可能取决于所讨论信息的性质:如信息对个人隐私生活的敏感程度以及信息自身所具有的公共利益,可能取决于所讨论的个人:当然被遗忘权不能使知名人物降低知名度或者使罪犯减少罪名。该案自身就提供了这种平衡适用的一个例子。虽然欧盟法院要求谷歌删除被认为和西班牙公民不相关的信息的通路,但这并非判定相关报纸存档的内容在数据保护的名义下必须被改变。西班牙公民的数据信息仍然可以被获取但不再时无所不在了。这对公民个人隐私的尊重来说是足够的了。

谷歌将必须基于个案情况来评估删除请求并适用欧盟法律以及欧盟法院判决所提及的标准。这些标准涉及准确度、适当性、相关性——包括时间流逝——以及和数据处理的目的相比而言数据链接的比例。准确度和相关性的标准可能更多的取决于涉及个人的原始参考信息已经过去了多久。在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当有些人搜索到的链接到其它网页上的内容时可能仍然相关,而有些人的则不是,个人可以合法地要求其删除。

4.2 该判决是否适用于诽谤案件

我们可以将法庭的做法适用到那些某人被网络上的一些信息诽谤的案件中去。可以想象一下,某个人既不能知晓谁是这类信息的作者,也无法知晓谁是将这些信息公布于网站上的网络服务者。也许网络服务提供者处于世界另一部分,很难或者几乎不可能展开行动进行抗争。实际上,任何法律程序及不可能也很难得到适用。想象一下,网站上的信息是错误的或者甚至就是一个谎言。在无法对信息的作者或者索引服务拥有者进行攻击或者展开法律程序时,通过将搜索结果从索引列表中清除的方式而对像谷歌、雅虎以及必应等搜索引擎提出请求,就可以帮助限制这类错误信息的影响。

在世界上尤其是在法律世界还没有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来解决在网络的帮助下对隐私以及人格尊严所造成的侵害。我只能说该判决最终在个人保护方面给予了某些改变或者说至少限制了错误信息不合适的和消极的影响。这并不是一项绝对的和完全有力的救济措施,它并未对媒体造成强烈的冲击,也没有实质性地限制媒体的影响力。但是,不对等的武器,仍然是一种武器。

对于那些认为网络应该没有边界的人来说,即使这种不对等的武器也显得很过分。但这绝不应如此,至少在其关涉人格尊严与个人数据保护之时,网络不能成为没有规则与边界之地。那些不愿将此排除在外的人很可能是机会主义者。网络上不合适的和错误的信息,关于某人的谎言,可能会改变一个人的生活,甚至有时会让人犯罪,我强烈支持此类案件中更严厉和更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我很欣喜地看到谷歌诉西班牙一案的判决是此新领域的开端:即以更有效的法律救济措施来对抗网络媒体或数字化新闻传播形式的错误行为。

根据欧盟2016/679法令,数据主体有权纠正有关其个人的数据,以及在其违反该法令或违反欧盟以及受欧盟成员国管制的主体的国家的法律之时从保留这些数据之处被遗忘的权利。尤其,在个人数据涉及收集处理的目的不再必要、数据主体撤回其许可或拒绝对有关其个人数据的处理或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不再不符合该法令的要求这些情况下,数据主体有权删除有关其个人的数据并不再让其被处理。和该权利特别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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