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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
Dechai Run
摘要:本文探讨了对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第46/PUU VIII/2010号宪法法院将关于第43条第(1)款的陈述改为关于非婚生子女享有民事权利的陈述与母亲和家庭以及父亲和家庭的关系。此更改导致了一个问题,因为它不在根据伊斯兰规范,即私生子不能与其生父有亲属关系。本研究采用的方法论是基于图书馆研究的定性描述。结果表明,非婚生子女有权根据第二条宪法法院裁定,获得供给权、监护权、继承权作为其法律保护。
关键词:非婚生子女、民事关系、法律保护。
1、引入
宪法法院已收到申诉,要求对法律的第43条第1/1974号第(1)款[1]规定的关于婚姻的法条进行司法审查。这个宪法法院第46/PUU-VIII/2010号决定将第43条第(1)款的内容从“非婚生子女只与母亲和母亲的家庭有民事关系”改成“私生子与母亲和母亲的家庭有民事关系,同时如果根据学员关系的法律,有基于科学技术或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某个男子系其生父,则与该男子及男子的家庭成员也存在民事关系。然而,宪法法院关于对非婚生子女的认定引起了新的问题[2]。第46/PUU VIII/2010号宪法法院与伊斯兰宗教规范形成了鲜明对比,伊斯兰教规范强调指出,通过通奸出生的孩子不能与生父有亲属关系[3]。
非婚生子女只是与母亲和母亲的家人存在的民事关系。这一点可以通过出生证明看出来,上面只提到母亲的名字,而没有父亲的名字。法律上没有父亲和孩子们的血缘关系导致了孩子缺乏继承权,以及父亲缺乏成为法律监护人的权利。然而,法院的判决承认非婚生子女为合法子女,只要可以通过科学技术或其他方法证明和生父的关系即可。
私生子的地位是指通奸所生的孩子。在伊斯兰教中,未被承认的儿童或lirsquo;an的孩子可能无法跟他们的亲生父亲保持联系。第1/1991号教主指示令主要关于宣传伊斯兰法汇编(以下简称KHI),其中第100条也坚持私生子只与他们的母亲和他们母亲的家人存在关联。事实上,私生子只有权利通过母亲获得的血统权利。在发行宪法法院第46/PUU-VIII/2010号裁决后,依据本法第43条第(1)款关于婚姻的规定,第100条和第186条,新民法关系法释义孩子们和他们的生父之间的民事血缘被放开。这代表,法律给予机会,让非婚生子女或代表他们的团体在法庭上申请应用或向生父索赔,只要基于科学技术或其他证据证明与自然生物学上的父亲由血缘关系[4]。
该条措辞中的“血缘关系”一词被宪法法院第46/PUU-VIII/2010修改,这一改变是非常敏感的,因为伊斯兰法中的关系这个概念是与拿撒伯的后裔有关的,这被认为是一个库利亚哈尔汗,阿尔达鲁里亚特卡姆斯(伊斯兰教法的灵魂)。针对出现的关于通奸子女地位的声明,根据伊斯兰法律,特别是在宪法法院第号裁决之后,与血统关系、继承人和婚姻监护人有关。 46/PUU-VIII/2010,印度尼西亚Ulama理事会(Majelis Ulama Indonesia)发布了法特瓦(伊斯兰法律的裁决点,由一个公认的当局给出)No. 11/2012年,关于通奸子女的地位和对他们的待遇,法律规定如下:
- 通奸的子女与丈夫、婚姻监护人、继承人和生孩子的男人没有血缘关系。
- 通奸的子女只有血统关系、继承人和与母亲和母亲家庭生活的权利。
- 奸淫的儿女不承受父母所犯的奸淫罪。
- 通奸者被当局判处惩罚,以保持有效的遗传(hifzhal-nasl)。
- 政府有权对造成孩子出生的男性通奸者进行talsquo;zir惩罚,并有义务:(a)满足活孩子的需要。 b)在他死于瓦吉巴遗嘱[5]后,把他的财产给他。
实际上,自从《婚姻法》第42条出现以来,血统问题已经很复杂,该条接着又重申了第99条(a)款所规定的有效子女和在婚姻中或由于婚姻而出生的子女。《婚姻法》或《政府条例》没有对这些儿童的合法性(关于怀孕和结果)作出进一步解释。1975年9月9日,以及《宗教事务部长条例3/1975》.文章的陈述引出两个实质性的解释;(1)有效子女是指在有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2)有效子女是指因有效婚姻而出生的子女。 第一种解释的主要问题概括了有效子女的定义,即在有效婚姻中出生的子女,包括因婚前性交而出生的子女和婚后出生的子女。 对于每一个出生的孩子或保持婚姻关系的孩子,都被视为有效的孩子,并与其身份是生育母亲的丈夫的人有血统关系。 但当出生的孩子是女孩并想结婚时,后果就出现了,那么新娘的监护人应该是她的亲生父亲。
这与伊斯兰法不一致,伊斯兰法律声称,如果孩子是根据伊斯兰教的有效婚姻出生的,她将与她的父亲有血统关系。一个孩子出生的婚姻的结果不是基于沙拉,之前或之后,然后孩子只会与她的母亲的血统关系,如果孩子是一个女孩然后自动有大麻的状态和人将成为她的婚姻的监护人不是她的生父而是法官的受托人。
宪法法院从Maqashid al-sharilsquo;ah的角度作出的裁决
缩短伊斯兰法的目的包括两种互不逃避的观点,即qasdsy-Sharilsquo;(上帝作为Sharirsquo;a创造者的目的)和qasdalmukallaf(人作为法律主体的目的)。 从哲学上讲,每一种观点都是从《古兰经》和《哈迪斯。 伊斯兰教中的每一项法治都具有明确或含蓄地实现造福人类和防止危害人类的目的的功能,Syarlsquo;i是由真主SWT创造的,目的是为他在世界和以后的仆人带来共同利益。 Al-Syatibi在定义maqashid al-sharilsquo;ah时使用了al-maqshid alsharirsquo;ahfil al-sharilsquo;ah和maqashid min syarirsquo;al-hukm这两个术语,这意味着为世界及以后人类的共同利益制定的法律。赛亚蒂比所给出的定义背离了上帝为实现共同的好人而确立的所有义务和禁令的观点。上帝的律法都没有任何目的。他说,律法没有同样的目的(负担一些可以做的事情),这不可能发生在上帝[6]的律法上。穆罕默德·阿布·扎拉加强了这一观点,他说伊斯兰法的真正目的是普通好人,没有《古兰经》和《哈迪斯》规定的法律,除了一些好的[7]。伊斯兰法结合并基于智慧和共同利益。每一个导致混乱的问题,从共同利益转向坏,从同情转向虚荣,除了智慧转向虚荣,所有这些都不是伊斯兰教的法则。 伊斯兰法律是公正的,并将正义置于人的中间。 因此,伊斯兰教的法律建立在旨在为全人类建立真正正义(tahqiq al-lsquo;adalah)、维护和实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rirsquo;ayatmashalih al-ummah)、减轻负担、预防麻烦和消除困难(qillat altaklifwanahyu al-harajwaraflsquo;u al-masyaqah)、逐步改造(tadrij fi al-tasyrirsquo;)的联合基础上,每个人只会承担自己的罪恶而不受任何其他罪恶的负担。
伊斯兰教的一个重要概念和基本概念是,它主张伊斯兰法是为了创造和保持人类的善。这个概念在著名的规则中得到了认可和激发:“如果没有善,就会违反上帝的律法。”[8]。马卡西德伊斯兰教理论声称,伊斯兰法是为了保护人权。保护的细节基本上分为五个,分别是;对宗教的保护,保护灵魂,防止思想的保护,防止荣誉和对财富的保护[8]。
福卡哈的血统关系的事实
伊斯兰法中的血统的概念
血统或血缘关系是建立家庭的基本和坚实的基础之一,具有个人之间的约束力。为了保持血缘关系,我们规定以合法的方式结婚,以保持和保持血缘关系的纯度。不能因为父亲和他的孩子之间的血统关系的存在而进行通奸。从母亲的子宫中出生的孩子有权明确承认血变性。子女必须与父亲和母亲拥有在血统安排中规定的权利。以及孩子的权利也是真主聪明的[9]的权利。父亲有权得到他的孩子,因为他被视为能够在孩子长大之前给予安全保护和喂养孩子的人。在此基础上,父亲有权在孩子年老并需要什么东西时就能得到满足,而孩子则可以自己赚钱。此外,如果父亲的孩子先继承了[9],那么他的父亲也有权获得遗产。
一般来说,子女在血缘关系中的权利可以通过出生证的存在来证明。 出生证明是一个拥有多种身份的家庭中儿童的合法性的证据,即全名、出生地点和时间以及父母的身份。 因此,儿童拥有的出生证明将加强他们在家庭中的地位,使他们享有充分的权利,并清楚地追踪一条线。 正如子女在与母亲的血缘关系中所规定的,母亲有权在子女先死亡时获得遗产。 此外,当母亲年老体弱时,她也有权从她的孩子[9]那里得到生计保障。 提供血缘关系也是真主的权利。
血缘关系是值得颂扬的重要事物。 宣布血缘关系的好处将回到孩子身上。 因此,安拉·SWT命令全人类维护和保护[10]儿童的权利。 对儿童在一个有效的血统中的认可表明,儿童通过社会堡垒得到保护。 生活在合法家庭中的儿童将获得安全和平的生活[11]。 因此,伊斯兰教使婚姻成为一个强有力和光荣的协议[12]。
私生子的血统
在伊斯兰法中,学者们一致认为,孩子对母亲的血统是自然和自动发生的。 这是因为授精和分娩。 虽然孩子和父亲之间的血统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形成:第一种是通过有效的婚姻,第二种是通过fasidorcon找到婚姻(包括未登记的婚姻),第三种是通过syubhat性交(婚前性交)。 fiqh学者一致认为,出生的孩子构成了一个有效的婚姻,他的父亲将有血统。
孩子和父亲之间血统的第二种方式是通过法西婚姻。虚假婚姻是指在缺乏婚姻监护人不在场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的婚姻。根据哈纳菲教派的说法,婚姻监护人的存在并不是有效婚姻的必要条件。这类似于伊玛目马利克在他的门徒之一马利基的历史上的观点,他允许在没有婚姻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结婚,但必须举行婚姻派对。即使法西德婚姻显然不类似的婚姻以法律的方式,但在血统的学者同意血统宣布的孩子出生在法西德婚姻是相同的血统宣布的孩子出生通过有效的婚姻。
第三种方式是通过syubhat性交(wathlsquo;isyubhat)来追踪孩子的血统,这是一种男女在婚姻之外的性交,但不能称为通奸,例如在三次离婚期间(丈夫要求离婚后的一段时间)的性交,当然是清真的,与被认为是他妻子的女人的性交,也有一些学者允许在mutlsquo;ah婚姻中进行性交。 这些通婚有可能存在妊娠和分娩。 在这种情况下,来自各教派的学者一致认为,如果在性交后六个或更多个月后出生的孩子[13],那么从性交中出生的孩子可以与性交的人有血统。根据伊斯兰法的概念,通奸是婚外男女之间的关系。通奸,在有效婚姻中,怀孕和分娩是可能的。学者们一致认为通奸并不是孩子和他父亲血统的原因。因此,通奸的孩子不能与他的父亲有血统关系,即使生物学证明他是来自与他母亲性交的人的种子。背景和原因,血统关系是恩典和恩,而通奸是犯罪,不值得得到任何祝福,而是惩罚。其与生父通奸的子女之间的血统关系可能会影响到几个法律方面,即缺乏权利规定、继承权和婚姻监护人的权利。
法院视角下的刑事关系事实
非婚生子女的地位宪法法院的裁决
婚姻外子女的地位宪法法院的裁决导致印度尼西亚家庭法的重大修订。 积极地使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合法子女不同。 承认非婚生子女与其母亲和其父亲的家庭有刑事关系,当然,这将导致儿童有权享有血统关系权、提供权、继承人监护权和其他营养权。 非婚生子女的地位与合法子女平等。 法院关于非婚生子女权利状况的裁决使非婚生子女具有反对其生父的法律地位,并有条件根据科学技术和/或其他法律证据证明存在血缘关系。私生子的关系和地位等待着他们地位的明确,因为每个人都在生活中需要法律地位[14]。《婚姻法案》并没有规定理解非婚生子女的含义。根据《婚姻法》第42条关于理解合法子女的规定,根据对相反的解释,可以解释非婚生子女不属于三类合法子女:a)子女是由有效婚姻出生的。b)孩子们在结婚前播种,以有效婚姻。c)孩子们播种有效婚姻并在离婚后出生。
只要儿童需要上述要求之一,那么儿童就可以获得合法的儿童职位。第九十九条亲属将法定子女定义为在有效婚姻中出生或者因夫妻子宫外受精而产生的子女。在作为合法子女的地位上,他们当然有法律后果。合法子女的法律结果是,他们与父母以及父母的家庭有民事关系。根据伊斯兰法,可以与父母血统关系有联系的孩子必须累积满足这三个方面;孩子是基于有效婚姻的纽带,而不是通奸关系的结果,丈夫和妻子都有真正的性交,最后一个子宫至少有6个月大。
血统关系的陈述反映在《婚姻法》和条例的条款中。它的原因是,《印度尼西亚创新和社会科学研究杂志》NRI宪法112被认为是反对基本宪法规范的。《宪法》中所载的法律规范是:第二十八条B:(1)人人有权通过有效或合法的婚姻拥有和延续家庭血统。 (2)人人有权生存、成长和发展,并应得到保护,免遭暴力和歧视。 第二十八条D:(一)人人享有在公平,平等的法律待遇中获得承认,保证和法律确定性的权利。
成为关键词的规范的术语是“通过有效的婚姻”,如1945年《国家权利宪章》第28B条第(1)款所述。 必须根据《婚姻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来解读有效婚姻,“根据每一宗教和信仰进行的婚姻是有效的”。 这一基本规范赋予每个人获得正当后代的权利,这是根据他的宗教法律从有效婚姻中获得的,而不是使获得无效婚姻后代的权利合法化。
在这种情况下,伊斯兰法律已经定义一些必须满足的术语和基本原理。 因此,已经完成的婚姻是有效的。 印度尼西亚的积极法律也一直在规范婚姻礼仪,即《婚姻法》第2条第(1)款,其中规定“根据每一宗教和信仰的法律进行婚姻是合法的”,然后第2条第(2)款规定“每一项婚姻都是按规定列出的” 。
也许这两节诗没有问题,因为它们设置了两种不同的东西。首先是关于婚姻的有效性,另两个是关于婚姻的记录。但是,关于婚姻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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