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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介绍
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没有犯罪的能力,这意味着他们可以不受刑事起诉,当局无法将他们正式指控为犯罪, 也不能遵守任何刑法程序或措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重要性在于,它认识到儿童已经达到了情绪,智力和智力上的成熟,因此应对其行为负责。不同国家,地区设定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范围从最低的6岁到最高的18岁不等。世界范围内的刑事责任年龄中位数为121。
具有对犯罪行为负责的必要能力并不意味着应负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应受到以成年人为导向的正式刑事起诉。但是,在几乎所有国家,刑事责任年龄以上的儿童都可以被逮捕,拘留和监禁。这意味着孩子被吸引在很早的时候就进入了刑事司法系统,可能给他们带来耻辱并损害他们的长期前景和机会。
本简报首先研究了国际标准关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然后探讨了最低年龄在实践中的工作方式。结论是,各国应考虑到儿童的情感,心理和智力成熟度, 将最高刑事责任年龄定为尽可能高的最低限度。低龄的刑事责任向社会发出了破坏性的信息,即儿童首先是罪犯,其次是儿童。但是,无论最低年龄哪里设定,各国都必须根据《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对所有18岁以下的儿童承担义务,并且作为优先事项,政府应为儿童建立单独的司法系统,该系统不应侧重于惩罚或报应,而应着眼于其康复和重返社会以及促进对儿童尊严和价值的尊重。
国际标准和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设定最低年龄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40条第3款,鼓励缔约国确定最低年龄,假定该年龄以下的儿童不具备违反刑法的能力。关于最合适的刑事责任年龄应该有很多争议, 在这方面没有明确的国际标准。在第10号一般性意见中,儿童权利委员会得出结论认为,“应将12岁以下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视为“不被国际社会接受的2”。同时强调,缔约国不应将已经设定的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岁,并强烈鼓励各国采用更高的最低年龄。刑事责任,例如14或16周岁。当然,没有什么可以阻止各国将其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18岁,包括巴西在内的许多国家选择这样做。3
《北京规则》第4条也提供了指导意见,该建议指出
“不应将任何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为过低的年龄水
平,同时要考虑到情感,心理和智力成熟的事实4。
- Cipriani,D(2009)儿童权利与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全球视角,Ashcroft
-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CRC),CRC第10号一般性意见(2007):少年司法中的儿童权利,2007年4月25日,CRC / C / GC / 10第32段
- 《宪法》第228条巴西宪法指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并应遵守特别立法的规则。”
- 联合国1985年11月29日第40/33号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第4条
该规则指出,lsquo;现代方法是考虑儿童是否能够履行刑事责 任的道德和心理组成;也就是说,儿童是否可以凭借其 自身的才能和理解力而对实质上的反社会行为负责hellip;hellip;。该规则建议,一般而言,犯罪概念之间应有密切的联系。责任以及其他社会权利和责任(例如婚姻状况,公民多数等)。rsquo;
根据《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二条,当儿童成为任何行政或司法程序的对象时,他或她有权以符合国家法律程序规则的方式,直接或通过代表或适当的机构进行听证. . 第10号一般性意见指出:lsquo;公正的审判要求被指控或被指控违反刑法的孩子能够有效参与审判,因此需要理解指控,可能的后果和处罚,为了指示法律代表,挑战证人,提供事件说明并就证据, 证词和采取的措施做出适当的决定。 《北京规则》第14条规定,诉讼程序应在谅解气氛下进行,以允许儿童 参与并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考虑到孩子的年龄和成熟 度,可能还需要修改法庭上的程序和做法。5的含义是, 孩子必须能够有效地参加审判,但如果他们不够成熟, 则不能这样做。
在国际刑法中,没有规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题。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和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 的规章没有任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也没有起诉 18岁以下的任何人。据称是犯罪时未满18岁的任何人。” 这是一项司法管辖权规定,实际上使该问题符合国法律。
- 一致适用刑事责任年龄
一些国家的年龄限制因犯罪的性质或严重程度而异。 在另一些国家,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取决于特定年龄段内儿童的相对成熟,明确的年龄–无能力犯罪的原则。在这种情况下,警察或检察官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表明该儿童确实理解了其行为的后果,从而驳斥该儿童“无能力犯罪”的推定。一种对2009年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审查后发现,目前有55个国家保留了无能力犯罪行为程序。6儿童权利委员会发现,这种做法导致使用较低的刑事责任年龄犯下更严重的罪行,使儿童容易受到歧视。委员会强烈建议缔约国设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例外方式不允许使用较低的年龄。7
专注于康复的司法系统
儿童权利委员会明确指出,超过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并触犯法律的儿童比成年人的罪魁祸首少,因为他们“在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以及情感和教育需求上与成年人有所不同。”8各国必须通过建立针对儿童的司法程序来适应这些差异保证他们有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并侧重于儿童的康复, 而不是惩罚或报应。这些程序必须完全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所有规定,包括以下内容:
在有关儿童的所有行动中,儿童的最大利益应是首要考虑。尽管“最高利益”没有得到精确定义,但第 10 号一般性意见指出,“保护儿童的最高利益意味 着,例如,刑事司法的传统目标,例如压制/报应,在处理儿童罪犯时,必须让位给康复和恢复性司法 目标。要做到这一点,同时要注意有效的公共安
全。”9
- 促进儿童重返社会的义务,使他们能够在社会中发挥建设性作用。
- 在大多数情况下,有义务不诉诸司法程序对待儿童
(前提是充分尊重人权和法律保障)。
- 第10号一般性意见第46段
- 请参阅第110页的注1 Cipriani
- 第10号一般性意见,第34段
- 第10号一般性意见,第10段
- 第10号一般性意见第10段
- 始终需要为极少数的刑事责任年龄以上的儿童提供安全的住所,这些儿童犯有严重的暴力罪行并对自己或社区构成重大风险。但是,只能将儿童作为最后的手段,在最短的时间内被逮捕,拘留或监禁。审讯前的拘留仅应在特殊情况下使用(儿童对其自身或他人构成直接危险),并且只能使用有限的时间。在此期间,保释金和其他形式的有条件释放应伴以支持和监督儿童的措施。只有在儿童被裁定犯有暴力罪行或被卷入持续严重犯罪而没有其他适当对策的情况下,定罪后的拘留仅应作为最后的手段, 并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用。
实践中的刑事责任年龄
实际上,国际标准意味着应为所有儿童建立单独的司法系统。从首次接触到完成与系统的所有接触之前,都应进行此操作。无论罪行的性质如何,均应适用本规则, 并应由单独的专门当局和机构组成,包括派出所内的单独单位和以友好的方式布置和安排并由专门法官配备的单独的法院。案件的处理应尽可能不诉诸司法程序,而应通过替代性争端解决,改道以及对被发现犯有罪行的儿童进行不同的基于社区的判刑。在司法系统中为儿童工作的所有人-包括律师,法官,警察,缓刑服务,监狱服务和社会服务–应接受定期,持续的专业培训。
以康复和重返社会为主要目标的单独的儿童 司法制度,并不意味着儿童不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不 意味着将不给他们适当的程序以决定他们是否犯下了所指控的罪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儿童罪行的受害者的人权被忽略了。这些在整个过程中至关重要,特别是在受害者是儿童本身的情况下,各国应实施《关于在涉及儿童被害人和犯罪证人的事项上实现公义的准则》10,这仅符合受害者和整个社会的利益
分阶段对待在苏格兰冒犯的儿童
在苏格兰,八岁以下的儿童没有犯罪的法律行为能力,不能在刑事法院受到起诉,只能以犯罪为由, 即在他们受到伤害或可能受到伤害的情况下,转到儿童的听证系统。被其他人。
年龄在8岁至12岁之间的儿童确实具有犯罪的法律能力,但不能在刑事法院受到起诉,并在必要时以犯罪和非犯罪为由将其送交听证系统。
听证系统试图确定可能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儿童的行为和福利。它基于以下信念:lsquo;年轻人的冒犯行为被视为更广泛地了解自己的身份的一部分。干预措施应尽早,全面并以儿童为前提
留在他们的社区中。”(防止年轻人犯罪:行动框架
(2008))。有关机构(警察,卫生,教育,社会福利)现在正在处理越来越多涉及违法行为的儿童,甚至没有将其移交给儿童的听证系统。
12岁或12岁以上的儿童可以在少年法庭受到(在适当情况下,必须服从主辩护律师的指导)或以犯罪和非犯罪为由转介至听证系统。在实践中,只有极少数的儿童被送交刑事法院审理,并且仅针对非常严重的罪行。16岁和17岁的儿童可以在听证系统内或在少年法庭内接受处理,这些少年法庭旨在成为儿童听证系统与成人刑事司法系统之间的过渡法院。让违反法律的儿童得到适当的康复,并重新融入社会,从而减少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单独的司法系统仅意味着不会因cst有效,基于证据和面向儿童的司法程序和干预措施而将儿童定为刑事犯罪,并且不太可能再次犯罪大多数国家的确或多或少地承认,在刑事司法系统内的 待遇方面,具有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上的儿童属于特殊 类别。
例如,许多人的司法系统至少包含一些立法,政策,程序和 专门适用于儿童的机构。但是,可以说很少有人能够为儿童建立真正真正的独立于儿童的司法体系,从而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几乎在所有国家中,原则上应承担刑事责任年龄以上的儿童的逮捕,拘留和监禁。很少有国家制定适当的预防儿童犯罪方案,其中许多国家严重依赖审判前和审判后的拘留,拘留条件令人无法接受,被拘留的儿童经常遭受暴力侵害。在某些国家,未成年人未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规定的保护措施,就通过成人刑事司法系统自动处理了最低年龄的儿童。在许多其他国家,对儿童的保护在实践中执行不力。
剥夺儿童的自由可能导致长期和昂贵的心理和身体伤害, 而人满为患和拘留条件恶劣则威胁到他们的发展,健康 和福祉。将儿童从其家庭和社区网络中解脱出来,并在 其生活中的关键和形成时期将他们从教育或职业机会中 带走,会加剧社会和经济上的劣势和边缘化。在拘留期 间暴露于犯罪影响和暴力行为,在最坏的情况下,暴露 于成年罪犯,很可能会鼓励重犯。反过来,这将使年幼 的孩子更有可能建立犯罪记录,从而使以后将来被拘留 的可能性更大。刑事起诉很容易成为对违法行为的“默 认”反应,使开发和实施针对儿童行为的更适当的保护 和福利服务的可能性降低。
实施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存在许多实际挑战。在许多国家/地区,孩子没有出生时就没有注册,也没有证明年龄的文件。11有充分的证据表明,警察有时会利用这一点,夸大孩子的年龄,使其超过犯罪年龄,以免采取额外的保护性措施,或者可能以勒索金钱的方式威胁这样做。 法官和检察官可能没有时间花适当的时间对案件进行调查。孩子的年龄,通常仅靠他们对被告面前的年龄进行主观评估。如果没有年龄证明,也不能鉴于儿童已达到或低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儿童权利委员会建议不应将儿童追究刑事责任。
在某些情况下,未达到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可能有被成年人用来从事犯罪活动的危险,有时建议将其作为不提高刑事责任年龄的原因。但是,如果发现儿童受到这种方式的剥削,则应向他们提供适当的保护, 并对成年人负责。
在如何对待触犯法律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儿童方面也存在挑战。在许多国家,地方行政机构(通常是未成年人委员会)可以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以下的儿童采取纪律措施,包括将他们安置在特殊的教育机构中,并长期剥夺他们的自由。应通过适当和有针对性的干预措施来应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这些干预措施应被证明符合其最大的利益。绝不应该通过刑事司法系统来对待它们。此类干预措施可包括教育措施或社会工作者的监督。
另一方面,犯罪成年年龄是指犯罪者在《儿童权利公约》下不再享有任何其他保护,并与成年人享有同等待遇的年龄。该年龄通常为18岁,但在许多国家,年龄为16岁
或17岁。此外,某些措施可以有效降低成年犯罪的年龄; 例如,某些国家允许转移儿童案件向儿童法院起诉,理由是该罪行“严重”,无法在儿童司法系统12中进行处理,或者因为该儿童与成人共同被告一起被指控。美国的研究表明,将儿童转移到成人法院可能会导致重审拘留的高发生率,更严厉的判决,将儿童安置在成人设施中,并且总体上增加了累犯率, 这也许并不奇怪。13
相反,在某些国家中,犯罪成年年龄实际上已延长到18
岁以上,而18至21岁之间的人与成年人的待遇有所不同, 特别是在他们的判刑方面
- 儿童基金会估计,2009年,有数据的发展中国家中有四分之一的国家的出生登记率低于50%
- 一个著名的例子是在T诉英国和V诉英国向欧洲人权法院提起的案件,其中T和V绑架并杀害了一个两岁男孩时才十岁。 11岁时,他们在法官和陪审团的陪审下在成人法庭上受到公开审判(尽管有些人
津贴是针对他们的年龄)。他们被判犯有谋杀和绑架罪,并被无限期拘留。法院的结论是,归因于其行为的刑事责任申请人并不违反第3条,但根据第6条,他们因无法有效参与而被剥夺了公正的审理权。 18名法官中有5名有部分不同意的选择确实违反了第3条:“审判的公共性质不仅造成了不人道,而且也造成了有辱人格的待遇,而且根据与成年人一样的刑事诉讼程序,并没有充分考虑到他们是儿童的事实而被判刑,必须被认定为不人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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