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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诉交易真的是交易吗?六项对于中国城市的实证研究
摘要:
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有一种观点认为,接受认罪求情以避免不确定的后果比冒险接受审判要好。以前的研究使用了英国和美国法院的数据,表明许多法律和法律外的因素影响了认罪和审判的决定。中国在2016年发展了自己的辩诉交易系统。本研究以六个城市的6826起酒后驾车案件为例,考察了影响认罪决定的因素以及认罪是否给中国法院带来了真正的好处。结果表明,更严重的犯罪和更危险的被告不太可能通过认罪(而不是接受审判)被处理掉。一种可能的解释是,检察官可能会在这些案件中提出更具惩罚性的提议,这反过来又会阻止被告接受这些提议。此外,本研究使用倾向得分加权技术来控制潜在的混杂变量,发现认罪的被告更有可能获得关于审前拘留和缓刑决定的有利案件结果,这支持了认罪有助于被告避免中国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审判处罚”的论点。
关键词:受害者补偿;认罪折扣;审判处罚
正式介绍
在刑事司法系统中,法律行为者的决策应该以几个焦点问题为指导,如犯罪的严重性、被告的可指责性和其他实际考虑(Kutateladze和Lawson,2018年;Steffensmeier 1980Steffensmeier等人。1998)辩诉交易通常被定义为被告同意认罪以换取检察官让步的过程。大量文献,主要使用美国法院的数据,已经证实许多因素在起作用在关于哪些案件是通过认罪还是通过审判程序来处理的决策中。这些因素包括犯罪严重程度、既往犯罪记录等法律因素,以及被告性别、种族等法外因素(Boylan 2012Dervan和Edkins 2013迈耶和格雷1997)。
大多数被告认罪的一个常见原因是为了避免“审判惩罚”。他们预计,在案件处理中,请求可能会导致更有利的结果——比如达成“交易”(布什威等人。2014;Bushway和Redlich 2012)。大多数司法管辖区也承认,与类似情况的被告进行审判相比,被告进行认罪答辩可以获得减刑(兰格,2004年;Rauxloh 2011Soubise 2018)。然而,实践中的法律可能不同于书本上的法律。几项实证研究表明,认罪并不总是更好的选择。换句话说,认罪的被告是否得到了真正的好处仍然是矛盾的(阿尔博内蒂1998;布雷顿和卡斯帕1981-1982;Bushway和Redlich 2012乌尔曼和沃克1979)。
相比之下,几十年来,被告认罪从而避免全面审判的机会对中国刑事司法系统来说是陌生的。源自中国刑事司法体系的审问式文化和社会主义法律传统都认为,案件的真相不能讨价还价或妥协。然而,由于案件数量不断增加,中国最近的改革引入了一种新的制度,以加快“简单”案件的处理过程。2016年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SPC)和最高人民检察院(SPP)在几个试点城市启动了一个名为“认罪从宽”(renzui renfa congkuan)的项目,一些学者将其称为中国版的辩诉交易(顾2016;贾2018)。该程序允许检察官为认罪的被告提出量刑建议。此后还允许辩方和检方就抗辩进行谈判。最后,某些法规明确规定,可以向认罪的被告提供宽大处理,同意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并签署认罪协议(《最高人民法院》2016a,b)。
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被描述为英美法院执行制度的法律移植(陈2016a顾2016)。因此,一些中国学者表达了英美辩诉交易实践中讨论过的类似关切,即减刑是否真正发生在实践中。具体而言,考虑到中国的司法系统不平衡,偏向警察和检察官,因此认罪有可能被警察和检察官操纵,被告没有获得较轻量刑结果的议价能力(陈,2016a熊2016;王2017)。此外,由于不熟悉刑事司法系统的贫困被告往往不经协商就接受检察官的提议,这进一步提出了认罪是否会给被告带来更有利的结果的问题(贾2018;左2017)。虽然这些理论讨论为理解中国版辩诉交易的实施提供了有趣的见解,但它们并没有提供实践中实际发生情况的经验证据。
本研究通过对中国版辩诉交易中的决策模式及其对案件结果的影响进行实证研究,填补了这一空白。具体而言,本研究旨在回答两个问题:什么因素在认罪决定与审判程序中起作用,以及认罪决定是否导致更有利的结果。我使用的是位于六个城市的法院审理的酒后驾车案件的数据,在这六个城市实施了人头税人头税从宽计划。审查了法律因素和法外因素在决定哪些案件通过抗辩还是审判来处理方面的影响。结果显示,没有犯罪记录、血液酒精浓度较低或已经认罪的被告更有可能认罪。然而,调查结果表明,未能赔偿受害者的被告更有可能认罪。此外,使用倾向得分加权技术来控制潜在的混杂变量,该研究回答了认罪的被告与通过全面审判被处置的情况类似的被告相比是否获得宽大处理的问题。总的来说,我的结果支持认罪可能导致更有利的案件结果的结论。认罪的被告更有可能在审判前被释放并被判缓刑。此外,虽然认罪的被告平均获得较长的宣告刑期,但他们在监狱中的实际服刑时间比没有认罪的被告短得多,因为这些被告中有更高比例的人缓刑。最后,被告是否认罪并不是对被告罚款金额的重要预测因素。
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发展”介绍了中国版辩诉交易的背景信息。“理论框架与先验文献”讨论理论框架与先验文献。“数据”代表数据。“方法论”描述的是方法论。“结果”表示经验结果。“讨论”回顾了本研究的发现和局限性。
辩诉交易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两个特点解释了为什么中国几十年来没有正式的辩诉交易制度。首先,中国的刑事诉讼程序本质上是审问式的,它假定刑事诉讼程序是国家为发现事实真相而进行的中立调查。在这种模式下,检察官应该代表更广泛的公共利益,而不是追求起诉方的狭隘利益(Rauxloh 2014Soubise 2018)。他们作为国家官员监督刑事调查。因此,检察官和被告之间可以协商案件结果的想法与审问式系统格格不入。实际上,检察官会将刑事调查的所有结果记录在档案中。法官通过核实审判前准备的案卷进行事实调查(陈2006;戈尔茨坦和马库斯1977)。因此,尽管被告承认有罪的事实经常被检察官记录在档案材料中,并且可能对法官的裁决至关重要,但在法官做出最终裁定之前,案件仍必须进行审判(Soubise,2018年)。
第二,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的法律文化也深受前苏联法律传统的影响,并以其偏向警察和检察官的不平衡司法系统而闻名。在这种模式下,检察官扮演着“司法提供者”的角色,他们与警方和法院合作打击犯罪。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指导下,被告被鼓励在刑事诉讼的早期阶段认罪。因此,大多数供认不讳的被告没有合法权利与检察官交换减刑(Biddulph等人。2017;李2015;鲁与凯利2008;颜2013)。
长期以来,这种刑事诉讼模式被许多学者批评为无视被告人的权利,更容易导致误判(陈2016bBiddulph等人。2017). 在实践中,佘祥林、张高平、胡格朗等几个引人注目的错误定罪被揭露出来,表明有必要对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根本改革。
2014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发布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这一决定被解释为中央政府计划开始几项法律制度改革的信号。一方面,为了提高刑事司法系统的公正性,该决定建议将审判置于中心(易申潘伟奚仲)作为司法系统未来的组织原则之一(CPC 2014)。这项改革强调,在复杂的案件中,法官应在庭审中投入足够的时间进行事实认定,而不是严重依赖卷宗来确定案件事实(沈2015;张2015;Biddulph等人。2017).
然而,另一方面,中国的刑事司法系统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案件量压力。这个问题在小案件中尤为突出。首先,中国于2013年12月23日废除了劳动教养制度.这种制度过去常常利用行政拘留来惩罚犯有轻罪的人。这一制度废除后,其中一部分人在刑事司法系统内受到起诉,导致法院处理的案件大幅增加(Biddulph等人。2017). 第二,最近的法律改革也加速了中国司法的专业化。这些措施之一是法院内部人员角色的重新分配。该方案规定了一个强制性的配额,法律工作人员将被选为法官,以裁定案件,同时分配行政工作给其他人员(李2016年)。正如一些学者所建议的那样,该方案实施后,拥有法官头衔的法律工作人员数量大幅减少,因此,每位法官处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增加(冯2015)。最后,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还要求刑事司法系统有足够的资源来处理复杂和严重的案件,从而限制了处理轻罪的资源。因此,中国共产党的决定还指出,中国的目标是改善司法系统,帮助司法系统以更有效的方式处理简单或直接的案件。一个解决办法是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建立仁罪仁法从宽(对认罪和接受处罚的人从宽处罚)制度(CPC 2014)。这一制度被描述为中国版的辩诉交易。
两年后,开发中国版辩诉交易的想法得以实施。2016年9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展仁罪仁法从宽程序,又称中国版辩诉交易。该项目作为试点项目,首先在18个城市实施了两年,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根据官方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方案的核心思想是对认罪的被告人从宽处理,与检察官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并签署认罪协议(SPC 2016a,b)。该方案的几个特点表明它与英美法院的传统辩诉交易模式相似。首先,该程序允许被告和检察官就指控和判决达成正式协议,并提交给法官进行验证。第二,该程序首先承认被告和检察官可以作为双方就认罪和判刑进行谈判(SPC 2018)。然而,一些学者强调了中国辩诉交易和英美法院辩诉交易之间的两个重要区别。首先,中国辩诉交易的范围比英美法院窄。虽然判决交易是中国辩诉交易制度的核心,但指控交易是不允许的。这意味着被告不能就较轻的指控或撤销一些指控与检察官讨价还价(顾2016;左2017)。第二,由于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本质上是审问式的,基于事实真相而不是法律真相应该在法庭上找到的观念,一些学者认为,即使在被告认罪的案件中,证据标准也不能降低(陈,2017;孙2018)。
在18个试点城市实施了2年后,中国版的辩诉交易在全国范围内推广。2018年10月26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刑事诉讼法(CPL)。2018年CPL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增加了几条关于仁嘴仁发从款刑事诉讼的内容。具体来说,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一修正案规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愿和如实认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获得宽大处理。(第15条)。此外,2018年《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一些关于这一新的刑事程序应如何运作的详细条款,如警察告知嫌疑人其认罪权利的义务(第120条)、检察官记录和移交认罪协议的义务(第162条)以及法官审查认罪自愿性的义务(第163条)
190). 此外,2018年《刑事诉讼法》还涉及律师在辩诉交易中的作用,规定被告与检察官签署辩诉协议时,应当有一名聘请的律师或值班律师(智班·石绿)(第173条)。
理论框架与先前文献
鉴于辩诉交易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制度,目前我国还没有对辩诉交易进行量化研究。相比之下,自十九世纪后期以来,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刑事案件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Alschuler 1979Vogel 1999)。现在,美国的大多数刑事案件都是通过认罪而不是审判来解决的。关于辩诉交易制度中决策的实证研究,有两个研究问题:第一,什么因素影响认罪与审判决定;第二,认罪决定是否导致有利的案件结果。
影响认罪决定的因素
认罪的决定通常被认为是检察官和被告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先前的研究已经承认,法律和法外因素都会影响辩诉交易的决策。
在法律因素中,犯罪严重性被认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法庭上的一些定性研究表明,检察官区分严重和非严重案件。具体来说,检察官倾向于将更严重的案件交付审判,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案件比非严重案件需要更多的资源和时间(伯克,2007;乌尔姆1997)。这一假设也得到了几项定量研究的支持。迈耶和格雷(1997)发现,在酒后驾车案件中,面临更长刑期的被告更有可能不认罪。同样,利用法官分配的影响,博伊兰(2012年)发现,监禁刑期增加10个月会使审判率提高1个百分点。
被告是否有前科是另一个可能影响辩诉交易决定的潜在法律因素。然而,以前的经验工作提供的证据是复杂的。一些人发现,有过逮捕或定罪记录的被告比没有犯罪记录的被告更经常认罪(Kutateladze和Lawson,2018年;迈尔斯1982年),而其他研究表明,先前的定罪不影响辩诉交易(迈耶和格雷1997年),或影响相反的方向(迈尔斯和哈根1979年)。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先前的研究还表明,被告的一些法律外特征,如种族、性别和年龄,也可能影响审判的决定。例如,有证据表明,男性和年龄较大的被告更有可能进行审判(迈尔斯和哈根1979)。此外,以前的研究表明,高加索人比其他族裔群体更有可能不认罪(迈耶和格雷,1997年)。然而,其他几项研究没有发现种族的影响(鲍尔2006;Frenzel和Ball 2007Kutateladze和Lawson 2018)。
本研究预计,在中国语境下,法律和法外因素可能会影响辩诉交易的决定。本文没有使用徒刑,而是使用酒后驾车犯罪的几个特征,如酒后驾车和酒后驾车造成的伤害,作为犯罪严重程度的代理。此外,我的模型中还包括了受害者赔偿和供词等其他表明应受责备的法律因素。最后,性别和种族等法外因素是否对辩诉交易的自由裁量权有影响也在本研究中进行了检验。
辩诉交易与案件结果
有几个理论框架可以理解为什么认罪处理的案件和审判中定罪的案件之间存在判决差异。首先,认罪表明被告承认有罪,并表示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因此,对这些被告的判决应该更加宽大,因为他们已经表达了悔意,因此应该受到更少的指责(鲍尔斯,2008;教会1979)。
其次,关于实际问题,检察官需要保持案件处置的快速移动,以克服日益增加的案件量压力。辩诉交易使检察官在行政上更有效率,并使他们有更好的机会为那些仍在审判中的案件定罪。因此,刑事司法系统应该奖励认罪的被告,以获得更好的案件结果(鲍尔斯,2008;伊斯特布鲁克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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