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BS法案-众筹及其他外文翻译资料

 2022-07-26 15:0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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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BS法案-众筹及其他

减税作为一种刺激经济增长的专业手段可以至少追溯到2200年前的罗马帝国时期——罗马参议院授权免去了商人使用德罗斯港口的税负。在过去的22个世纪,经济发展的模式很大程度上是没有改变的:一个团体或者政府控制的集团主要通过卖土地、自然资源和劳动力。由于涉密、竞争、机会的缺乏的原因,所以有关经济发展的事情总是被紧紧的控制着。

虽然计划和控制的经济发展策略在过去可能对同业的发展很有帮助,但是在未来却是难以奏效的。随着依赖自然资源或者土地的大型项目变得越来越稀少,合作与众筹将会成为未来的主流。一个关于开放经济的潜力的例子是最近签署的联邦《jobs法案》,它为经济发展开辟了崭新的领域并制定了新的规则。那些适应了新的现实情况的企业将会蓬勃发展,而那些没能适应的企业很可能就成为了历史的注脚。

对于那些希望建立一个创业环境的团体,众筹为持续的商业投机打开了一个新的“入境港“。只要企业是希望募集1亿美元以下的资金,JOBS法案省去了看起来像不可逾越的大山似的审核文件,这些文件对于大多数的创业公司是没有资格或者不愿意浪费大量时间去完成的。当最典型的初创公司能够成功的获得25000美金,四通八达的网络能够轻松的帮助初创公司的创业者找到1000个愿意为了小小回报而投资25美元的投资者。虽然获得那小小的回报是有风险的,但是小额的天使投资是被大多数人认为是一个恰当合适的风险投资。

当奥巴马签署了JOBS法案后,它通过为新兴成长拓宽进入公开资本市场的渠道的方法,以增加就业岗位和促进经济增长。JOBS法案的目的是在美国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通过为美国或非美国的公司移除获取资本过程中遇到的障碍,无论是通过私募还是公募的途径。

JOBS法案对证券法做出的明显的修改并且力求简化IPO的过程,它降低了一些公开发行的成本和负担。虽然JOBS法案的重要条款将会立即生效,但是其他条款被要求由SEC做进一步的修改和制定。

曾经有太多的障碍和其他费用,通过旧有的手段来资助具有创意的想法,这阻碍了大多数的投资者参与其中。在美国进行IPO平均需要超过数百万美元的费用,才能有权利向公众销售公司的股权,并且其不能对公众进行一般性劝诱。众筹,一个及众人之力筹集资金的手段,人们将他们的资金和资源集在一起,通常通过互联网或者社交媒体的途径来支持他人的成果,将会允许之前不被允许参与天使或初创投资的私人投资者来参加。社会分享有伟大的新想法是具有传染性的。多元的社交媒体平台将全世界数以百万计的投资者链接在一起。

众筹法律的改变将会释放社会媒体的巨大力量,将由有能力人所做的由潜力的好项目匹配到资金。作为结果,依赖很少资源发展的小型初创公司将会有更多的渠道获取资金。经济的增长是由创新驱动的,而创新是由实验作为基础的。众筹资助了实验。让我们看看一些将会对原有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的JOBS法案的重要条款。

获得私人资本

JOBS法案的一个首要目标就是通过修改证券法来使私有企业获取资金更加容易。证券法规则的修改和证监会调整的规则如下:

证监会修改了D规则的506条款和144(a)条款来解除了对于在证券发行要约中“一般性劝诱和对广告”的禁止。在之前,公司在利用506条款的豁免权时被允许来筹集不受限制的资金,如果他们不进行一般性劝诱、广告或者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并且满足了D规则的文件要求,一个包括了股东姓名、股东的住址和发起人股份的简单通知。144(a)条款对《1933年证券法》的注册要求提供了一个安全的港湾,来允许大型机构投资人在他们之间交易被严格限定的证券,因此消除限制加强了对公众的保护。

证券法案将会被修改,涉及证券销售的交易平台只要满足了特定的情况(包括与证券相关或销售证券的人禁止获得补偿,并且平台不能支配用户与购买或销售有关证券的资金或证券)就不需要在注册作为经销商或自营商。

证监会将会增加能证券的数量,这些证券能够在12个月内发行,根据规则A无论要约是否多于5百万美元都满足5百万到5千万的微型注册。

产品交易法将被修改,这次修改将提升注册的标准,有限公司将被要求对一系列证券进行登记,并且需要履行股份有限公司需要履行的报告义务。

向风投机构、天使投资机构、个人投资者销售股权的有限公司,很大程度上依赖一个注册豁免制度,D规则的506条款。这个豁免制度允许向满足条件的合格投资者销售股权,包括公司没有进行一般性的劝诱或者对要约进行广告宣传。JOBS法案扩展了了506规则,如果按照SEC规则,所有的购买者都是合格的投资者的话来允许为了私募发行进行一般性劝诱或广告宣传。

创业公司有越来越多的方式方法来帮助他们与大量的潜在投资者取得联系,像博客、邮箱、投资社区。通过提高对一般性劝诱的限制,企业家将有权使用这些手段或者其他一些来宣布他们享有集资的意愿,而不用担心会违背了506条款以致削弱了自己的宣传能力。

本质上讲,企业可以通过向公众们宣传现有的要约,来帮助自己借助更多的不知道这个要约的潜在的投资者。然而,为了满足506规则设置的义务,他们如果他们进了一般性劝诱就不能向一般公众投资者销售,所有投资者必须是合格投资者。

根据规则D的限定,合格的投资者包括个人、银行、保险公司、员工福利计划、盈利性的信托和那行不太需要通过行政注册程序保护的投资者。作为合格投资者的个人需要每年收入超过20万或者配偶超过30万,在过去的两年,净资产超过了1百万。

企业需要考虑,什么样的劝诱或者广告对于他们的商业更合适。企业可能需要考虑什么影响,积极的晒是消极的,投资者这样的劝诱或者广告可能会对于企业或者公司有什么想象、信用、公司的运作方式和能力来吸引合适的投资者。

众筹

在美国,现在有大约有60000家天使投资者,那些为小型初创公司提供财政支持的个人通常通过一次性支付启动资金,而且主要是企业家的家人或者朋友。众筹很可能会创造六亿新的天使投资者。这是一个有着天翻地覆意义的发展,他改变了金融业的面貌,当企业寻找社区5000-500000的资助时可以形成一个由很多投资者提供较小投资金额组成的巨大的基金池,投资金额依据投资项目可以从25美元到2000美元

那些相信投资者和企业家的专家及他们的初创将会很有可能资助好的想法。因为大部分的投资项目规模将会变小,将会允许尝试新的试验。随着微型金融,测试新思想、新的投资可以在较小的个人痛苦之内以防止失败。人们可以在一个赌局中只投入25美元的赌注,如果最小的总风险投资额是250000美元,这通常是永远得不到投资的。一些有众筹得到资金的项目,在传统融资途径下永远无法获得资助,而正是这些项目中的某些将会改变我们的世界,让世界变得更好。

众筹将会成为人们投资他们自己企业,这种帮助在你自己企业中的人的模式将会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众筹常常被与信息或者资源的众包联系在一起。

以下是众筹如何在JOBS法案的规定下运作的。证券法将会被修订来提供一个崭新的免于核准的众筹,意味着有限公司将会允许向包括非合格投资者在内的无限制的投资者在12个月内筹集1百万美元。对于众筹豁免的特殊要求如下:

1.对发行额度的限定:证券发行人的证券发行总额在12个月内不得超过100万美元,即发行人通过众筹交易在12个月内筹集的资金最高为100万美元。这一规定指向的就是小额股权众筹豁免制度中的“小额”二字。

2.对个人投资者的限定:法案突破了传统合格投资者的限定,对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级管理:对于年收入(或净产值)少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其每十二个月允许投资的最高金额为2000美元与其年收入(或净产值)5%两者中之较高者;对于年收入(或净产值)大于等于10万美元的投资者,其每十二个月允许投资的最高金额为其年收入(或净产值)10%,但最多不能超过10万美元。这对于投资者投资金额的限定同样体现了小额股权众筹豁免制度中的“小额”二字。

3.对众筹平台的限定:发行人通过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发出售股权筹集资金必须通过第三方平台——必须是依法注册的证券经纪商或者是在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的“资金门户”平台。并且融资者进行融资时只能通过一个众筹平台进行融资

4.对信息披露的限定:发行人除了在发行的时候要确保SEC和投资者能够获取到其财务状况及其他方面的信息,如发行人的姓名、地址;董事、高管、持股20%以上股东的姓名;业务介绍未来商业规划;包括所得税申报表与财务报表等文件在内的财务情况;现行及未来对证券的估价方法;风险分析等,而且发行人每年都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确保SEC和投资者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项目信息。

简化IPO流程

法案将会显著的简化IPO程序,使IPO对于将要公开发行的新兴成长型公司更有吸引力。新兴成长型公司是指是指最近一次完整会计年度年收入总额不足10亿美元的发行人(但如果发行人在2011年12月8日当日或者之前,已经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的有效注册招股说明书首次发行了普通股,则该发行人不能被认定为“新兴成长公司”)。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不必须是 “新型”或是 “成长”的公司,新型成长公司也不一定是小公司。根据工业数据,超过90%的公司,进行IPO时,年收入没有超过10亿美元。

由于简化了IPO程序,众筹将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投资机会并给市场带来更具有创意的产品,这在原有制度下是很难实现的。

每个人都想提升他们所在的团体,特别是如果他们这么做能够使它获得经济利益。众筹网站提供的本地的投资机会相比于提供的距离较远的投资机会将会有政策上的机会,以为这样履行适当注意义务时将会更简单。此外,那些拥有高质量研究型的大学的城市和州会有基于研究而已经为初创企业和新型成长性公司建立的途径所带来的额外的好处。最后,那些居住地点里投资企业地点近的投资者可以会见企业管理者,并能亲自观看其所投资项目的进展

在JOBS法案下,新兴成长型公司将会从以下对IPO程序的改变中获益:

新型成长性公司将会被允许进行口头或者书面的预申请、向潜在的投资者发出关于利益的劝诱和请求,并且在发行者发出最终的要约前,不需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和合格投资者承担任何金钱债务或承诺。这一措施帮助发行人来确定投资者是否对首次公开发行或者其他证券发行要约有兴趣。

新兴成长型公司将会允许向SEC提交一个“秘密”的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表的草稿(一个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之前由公司提供的的关于股东相关信息的初步的招股说明书)进行一个秘密不公开的审查。前提是发行人向证监会公开提交正式招股说明书及一切修订内容必须在路演前21日提交。

JOBS法案要求SEC在其通过180天内,应对披露规则的审查,包括《S-K》规则所陈列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所需的各种报告义务,来更新升级、使这些义务更符合现阶段的要求,简化新兴成长型企业的IPO注册程序,减轻其上市发行负担。

为新型成长新公司建立IPO 高速通道

JOBS法案还会建立一个简化的更加高效的途径,帮助新兴成长型公司接触社会资本,通过安排股份有限公司持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一旦公开发行,一个新型成长型公司将会有一个1-5年不等的有限的过渡期(根据公司规模而不同),在这一期间,监管的要求会较为宽松来降低服从监管的成本。在这一转型期间,一个新兴成长型公司将会:

免于2002年国会通过的《萨班斯法案》的404(b),以降低投资者遭受财务欺诈活动的可能,公司应对像安然公司那样的财务丑闻进行回应,内部审计证明应该包括财务报告.

免于关于分配报酬方案讨论和分析的详细的叙述性信息披露。

免于《多德-弗兰克改革法案》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报酬的投票义务,《多德-弗兰克改革法案》增加了政府在关于复杂金融工具交易的监管力度,限制这种类型的专属交易活动,金融工具只能在防止大震荡的目的下使用,包括薪酬建议权,股东的投票和高管分配报酬方案披露条款要求要求绩效图支付和CEO薪酬比率披露。

免于遵守GAAP宣言,直到宣言适用于有限公司时才同样适用于股份公司。这些新的GAAP原则要求重点披露,并且扩大了“服务”的定义,提供给消费者一切有价值的东西。他们的目的是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描绘一个更好的景象——他们能赚很多很多钱。

免于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可能采取的关于强制性转换审计事务所的一切规定和一起要求在审计报告中的审计人员讨论和分析的叙述性内容。

JOBS法案中的快速通道条款被认为是美国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法的修正案的一部分,由总统签字立刻发生效力。这里将会存在过度和实施的问题即新兴成长型公司等到SEC已将有机会发行一个知道或者更新现存的已经发布的规则。

SEC企业财政部门的员工已经提供指导.新型成长性公司应该提供有价证券申请上市登记表的草案给SEC,来进行一个秘密不公开的审查。这个指导可以在http://www.sec.gov/divisions.corpfin/cfannouncements/draftregstatements.htm.找到,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立即提交申请表了。

JOBS法案的影响

尽管法案在国会迅速通过,还是需要时间来评价究竟他会对投资者带来多的影响以及多少公司能够从其条款中获益。然而,“通道”的就业法案建立将可能使IPO进程明显更吸引大多数美国和非发行人寻求进入美国资本市场,应该为创业公司提供过渡到公众公司监管制度。

在奥克斯利法案通过过去的10年里,对于许多国内风险投资公司来说的IPO选择已经消失。在过去的几年里,我们的许多国内风险资本支持的医疗设备和生命科学公司在外国股票交易所已经发现了机会如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和伦敦证券交易所。

对于大量期待在将来能够成为新兴成长型公司来的公司来说,JOB法案的效果是废除《多德-弗兰克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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