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破产法外文翻译资料

 2022-07-26 15:1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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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破产法

目录

  1. 日本破产法综述:破产程序和个人债务人的特殊民事再生程序
  2. 日本个人破产法综述

包含日本破产法的综合改革项目开始于1996年十月,结束于2004年11月。在日本现有的破产法下有两种关于个人破产的司法程序。第一种是基于企业破产法的直接破产程序,其中债务人可以免除责任,另一种是特殊的对于个人债务人的民事再生程序。在这篇文章的第一部分,我提供了一个简短的个人破产法的讨论,还有企业破产程序和特殊民事再生程序,这两者都是针对个人债权人而言的。在第二部分,我表达了关于债务人处理方法的立法讨论综述,债务人可能要在未来收入中能够偿付比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分发的更多。

I. 日本个人破产法综述:企业破产程序和个人债务人特殊民事再生程序............................766

日本个人破产法综述............................................................................................................766

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程序........................................................................................................766

个人债务人的特殊民事再生程序............................................................................................768

人员........................................................................................................................................768

要求核实过程.........................................................................................................................768

II.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和滥用归档的可能性..................................................................769

A.立法程序中讨论的议题..........................................................................................................769

B.滥用归档的可能性...................................................................................................................770

III.总结.........................................................................................................................................771

在讨论个人破产前,我将提供一个大概的企业破产法和民事再生法案的描述作为开始。

企业破产法在2004年全面修正,在2005年一月一号生效,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程序,适用于个人和法人实体。一个破产程序是脱销程序,在这个程序里债务人放弃所有的资产(除了那些因为个人债务人被免除义务的人),法院指定的受托人卖掉这些资产,所得收入按照一定比例的基础上分发给债权人。在2005年,一共有227053件破产案件终结,其中216,582件案子在破产程序中涉及到了个人债务人。

民事再生法案于1999年颁布,2000年4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规定了民事再生程序,不仅适用于个人还适用于法人实体。民事再生程序就是一个付款程序,债务人可以打算保持所有资产,而相应的交换是承诺根据再生计划在接下来的一段时期内从未来收入中支付债务。一个再生计划的生效是建立在未担保的债权人中的大多数接受和法庭批准的基础上的。2005年一共有227,478件民事再生案件终结,其中26,644件包含了特殊的个人债务人的再生程序。

B.个人债务人的破产程序

对于个人债务人有好几个规则,比如说免税(豁免)和卸下。这部法律规定了豁免应该包括日常家具,日常动产,衣物,家用电器,至多990.00人民币,并且债务人每个月能拿到的未支付薪水最多为330,00人民币。另外,在债务人上诉或者法庭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考虑到确定因素,扩大豁免范围,包括以下:其他豁免财产的总数,债务人是否被雇佣,家庭成员的数量和年龄。典型的豁免扩展的例子有,银行存款数量有固定的限额,机动车运输工具的拥有权取决于债务人居住的地区(公共交通系统没有建立好或者债务人从事的是运输事业)。在日本没有宅地豁免,因此债务人不得不放弃真正的房地产。

债务人破产程序的文件归档被认为是免除的文件归档。法庭授予债务人豁免——除了特殊情况。放弃豁免的根据包括债务人的不道德的行为或者与破产案件有联系——比如隐藏资产欺骗债权人或者在借钱的时候作出虚假陈述假装有偿付能力,拒绝债务人出庭或者与受托人或法庭合作。如果债务人在另外的破产案件中被授予了免除或者在民事再生案件中有着明确的限制,那么豁免同样是要被拒绝的。在旧的破产法下,如果在新的文件归档十年内已经收到了优先的免除,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是不能收到免除的。人们讨论,这个时间必须缩短来进一步保护现代经济中的债务人,尽管道德风险也必须最小化。新的破产法规定目前债务人不能在新的文件归档的7年内(而不是10年内)获得优先免除的情况下再获得一个免除。即使是在以上案子中的一个,法庭也可能根据自由裁量权在经济失败的情况下授予免除。

在旧的破产法下,免除或者不从债务中免除债务人是因为(1)税收(2)故意侵权的赔偿金(3)工资(4)罚款。但是新的破产法增加了两种不能被免除的债务种类(5)由于债务人故意或者鲁莽行为导致的个人受伤或者死亡(6)配偶或者前配偶的债务或者债务人的孩子,赡养费,生活费或者支持配偶和孩子。

在立法讨论中讨论到,帽子应当适用于(5)(6)项下的这两种。但是,新的破产法没有规定这样的限制或者帽子来降低道德风险。

在实践中,大多数满足标准的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的时候绝对不会被寻常赔付的,因为只会出现在债权人身上, 房地产中的非豁免的资产资助破产程序的管理机构主要是受托人的补偿金。

破产法规定,破产程序开始然后同时结束(通常称为“同时终止”),没有指定受托人,一共有194,865同时终止(九成 ),人们讨论说,造成这一切的原因是受托人没有进行调查,债务人可能会导致拒绝免除的不道德的行为可以被忽略,免除可能会被授予。最近,法庭在一些消费者破产案件中指定了一名受托人,并且通过限制受托人需要进行的调查的范围判定了了一个比较低的数量的受托人补偿金。大多数案件最终成为无资产案件,在受托人调查之后就终结了。2005年,大约有216,586个人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其中15,897个案子(7%)是指定受托人并且因为无资产房地产而终止。

C个人债务人的特殊民事再生程序。

因为民事再生程序最初建立是为了小型或者中等企业,因为包含的费用,对于消费者和运行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来说是十分繁重的。在2000年,民事再生法进行修改添加了新的章节,其中一个对个人的规定的简化的程序和负债五千万及以下有固定收入的债务人,原则上有个持续三年的再生计划。特殊情况下,计划持续时间最多能够延长至五年。简化程序的两个主要特点是:

  1. 人员

在大多数规则的民事再生案件中,法庭会指定一个管理人,同时债务人还将继续拥有管理和处置资产的权利,这些权利受制于管理人的一系列广泛的管理。另一方面,他们必须是便宜的简单的,因为这样的程序仅仅适用于小案子。法庭也许会指定一个个人再生官员,他的功能限制为调查债务人的资产和收入,协助法庭检查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能拒绝的要求的合法性和数量,以及建议债务人起草一份合适的计划。

  1. 要求核实过程

如果一个异议被提到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申请的要求,法庭检查大致的要求的合法性和数量,而不是全部的,程序。法庭仅就债权人会议的投票权的数量作出相关决定——分配给要求被拒的债权人,并且没有上诉的规定。然而这个决定,并没有与审判相同的影响力,就这个意义而言,这个决定并没有对要求的实质有有约束力的影响。

民事再生法的13章提供了两种针对个人债务人的简化民事再生过程。第一种类型是针对一般固定收入的个人债务人,被提及为“小型个人再生”。在2005年使用这样的程序有18,567个案子。在这些程序中,再生计划在得到债权人的接受和法庭确认后会生效。如果对计划持书面反对意见的债权人的欠款是要求总数的一半或者更少,或者人数少于所有债权人的一半,那么这个计划就能通过。这种“消极通过标准”假定没有反对计划的就是接受了计划。法庭主要要求确实的是:(1)一份“最好的利益测评”在测评中每个债务人应该得到不少于债务人的资产在破产程序清算后他或者她可以得到的部分。(2)最低付款率。主要是20%,取决于债务的数量。

第二种程序适用于拥有正常稳定收入的个人债务人,例如工资,并且被称为,工薪阶层再生。这样的程序的最重要的特点是再生计划必须得到法庭确认才能执行,而不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允许。2003年按照这种程序的案件一共有8,428件,2004年有8077件。主要要求确认的不仅仅是前面提到的(1)(2),还有“可自由支配的收入标准”,在这个标准下,债务人必须从他的正常工资中拿一部分来还债(根据计划修改),更少的税收,社会保险额外费用,政令允许的生活消费。

具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和滥用归档的可能性

  1. 立法程序中讨论的议题

在立法程序中最热的议题之一就是债务人选择破产程序的能力,不论未来可期待的收入是多少。2006年6月公布的寻求意见的临时草案中提出了三个替代方式:(1)债务人将能够选择适用破产程序或者简化再生程序中的一种。(2)如果债务人想要他的可支配收入超过一定的数额,那么他或者她仅在尝试在再生程序中偿还了债务的情况下才能免除在破产程序中支付。(3)如果可期待的债务人的可支配收入超过一定的数额,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只能在选择简化再生程序(最小赔偿率标准或者可支配收入标准适用)的情况下已经偿还了每个债权人都接受的债务数额才能免除。

只要债务人选择了再生程序,债权人就能得到不少于债务人资产在破产程序下偿付的数额,因为“最佳利益测试”会在再生计划确认的时候适用。另一方面,如果一个债务人有能力偿还比假定破产能分到的还要多的数额,他选择了适用破产程序并且被免除了,就可以说债权人的利益受损了,因为他们失去了从债务人未来收入中得到偿付的机会。这个关系是严重的,当债务人正好现在只有能维持他或者她的生活的最少资产,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将来会有高额且稳定的收入。

关于第二和第三个替代方法的争论是,债权人,也就是消费融资和信用卡公司,通常看重的是或者至少包括债务人未来的收入而不是当前资产。在第二和第三替换方式中,债务人会直接或间接地支付比在破产程序中承担部分更多的债务。

破产法机构最终选择了第一种选项,主要是因为第二种和第三种都相当不实际。计算期待可支配收入意味着必须要首先估计债务人在不久的将来的收入,然后扣除税收,社会保险,债务人及其家属的必要消费,估算必须由法庭指定的中立态度的官员作出,债务人的听证会也会变得必要。虽然没有关于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偿付能力的经验学说,据说只有很少一部分债务人能够偿付比将来收入更多的债务。通过估算可期待的可支配收入来挑选能够偿付比个人破产案件中更多的债务人,数量大概是200,000,非常花费时间,一点也不划算。这个挡在门口的困难在做决定的时候是有批判性的。因此,在当今法律下,一个债务人可以选择破产程序或者再生程序,不管可期待的可支配收入有多少。

B.滥用归档的可能性

一些实用主义者认为,当今法律对于破产程序的规定因为滥用(日本法律的一般条款)应当被解除,如果债务人期待可支配收入的数量相对比较高的话。但是据我所知,没有一个申请破产的案件因为债务人可支配收入的数量而报道被解除的。要指出的是,关于滥用归档的争论是有问题的,因为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来判断是否某种归档是一种滥用,而且不同法官得出的判决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日本的破产法律在将来应该被修订来介绍一个新的法律计划以防止归档滥用吗?为了回答这个难题,我首先关注的是在防止归档滥用的合法计划中谁将会承受不履行的负担。另外,在现今法律下,个人债务人不履行的价格会传递给那些向消费融资公司借钱的人,甚至传递给所有其他的人,通过更高的利率和更高的价格的方式。另外,如果按照前面提到的第二种和第三种方式,在破产程序和再生程序中守住门槛的费用将会是法庭不小的负担,最终变成纳税人的负担。这还会导致破产过程和普通民事案件的延迟。人们认为解决费用问题的是一种法律体制,也就是估算债务人的未来收入,这种体制只在至少一个债权人要求的时候才需要,而且守门的费用由提出要求的债权人承受。

但是这个想法不能算一个答案,因为这些债权人可以轻松地以更高利率和价格的方式将对法庭的费用转移给其他人。

这种为了防止归档滥用认为需要一个法律体制的观点应该流行起来吗?首先要讨论的是

是否能够调整来帮助债权人(主要是消费融资公司和信用卡公司)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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