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国际商事法庭(“SICC”和“DIFCC”)和仲裁:异同点外文翻译资料

 2022-08-13 16:21:24

英语原文共 46 页,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二、比较国际商事法庭(“SICC”和“DIFCC”)和仲裁:异同点

1、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仲裁之间的相同点

认识到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SICC 和 DIFCC的运行机制的设置都旨在整合仲裁的一些功能。因此,SICC、DIFCC和国际商事仲裁之间有许多的相似之处也就不足为奇了。我刚才曾提到其中一些优势,例如,基于当事方同意的管辖权、外国代表的可得性、允许适用外国法律、程序的灵活性等。仲裁的一个特点,在这里特别值得提及的是仲裁的相对中立性,这也是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数量增长的重要原因。仲裁员通常来自对当前的争端保持中立或被认为中立的司法管辖区。仲裁的相对中立性,避免了当事方在可能被认为有利于当地当事方的法官面前解决在外国土地上的争端的问题。它还避免了需要解释法律和语言不同之处的问题。如果SICC和DIFCC审理不涉及新加坡和迪拜当事方的案件,它们会像国际仲裁机构一样,同样也会保持中立性。但话虽如此,我重申这样的看法: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可能并不应该是对一个强大且受到好评的商业法院的担心,毫无疑问,伦敦商业法院就是这样,而且其实践经验所证明的也是这样。

2、国际商事法庭和国际仲裁的不同点

然而,国际商事法院和仲裁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我将从四大类进行讨论二者的不同之处。

(1)强制力和结果的可执行性的差异

第一类差异涉及强制力的差异和结果的可执行性。SICC和DIFCC是经过当事人同意之后通过市级法院审理国际案件,行使管辖权。但是,一旦注意到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即使第三方尚未同意或主张法院的管辖权,法院也拥有加入诉讼的第三方的强制权力。第三方的存在可以克服在仲裁中出现的许多问题,因为仲裁庭的管辖权仅限于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如果争端的“实际”当事方可能并不是仲裁协议的签署人,则因没有第三方参与者参与而造成的困难尤为明显,或者是存在许多个相关联的合同,这种情况在建筑纠纷中经常出现。尽管(国际仲裁机构)在努力地修订机构体制和运行规则,使合并仲裁更容易,但多方仲裁的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正如首席大法官Michael Hwang在最近的一次演讲中指出,尽管几乎每一份建筑合同或分包合同都包含仲裁条款,但英国技术与建筑法庭(Technology and construction Court)仍是一个广受欢迎的平台,因为只有一家法庭有权在未经所有相关方同意的情况下,合并或联合第三方。当然,法院的强制力还包括在新加坡和迪拜各自执行判决,以及在有相互执行安排的外国司法管辖区,或者在可能对判决的债务执行普通法的地方。由于SICC和DIFCC的判决相当于国家法院的判决,在这些情况下,它们可以相对容易地执行,甚至可以直接执行。可以想象,这种执行可能比根据《纽约公约》来执行仲裁裁决的速度还要快。话虽如此,但毫无疑问,目前仲裁裁决的国际可执行性已经超过了法院判决。这个问题我将在后面更详细地讨论

(2)在解决争议时在实现成本效率的方法上的差异

第二类差异涉及在解决争端方面实现成本效益的方法的差异。仲裁最初是作为诉讼的一种经济的、非正式的选择。这个解决争端的方法之所以吸引人,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的灵活性。《示范法》第19条规定,当事各方可以自由地就仲裁法庭所适用的程序达成协议,在没有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法庭进行仲裁可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进行诉讼。尽管SICC和DIFCC的程序设置比市政机构更加灵活,但国际商事仲裁仍有提供更灵活的方式的可能。在仲裁中没有上诉机制也很有吸引力,因为它保证了在降低成本的同时帮助各方更迅速地达成最终裁决。然而,虽然灵活性和缺乏吸引力可能一度被认为是不言而喻的可取特点,但经验表明,它们并不是一个总能确保成本效率高的方法。如今,许多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提供的争端解决的服务比仲裁更方便。一项又一项得出研究表明,所花费的时间和所涉及的费用在今天看来已经被视为国际仲裁的主要缺点。这是怎么发生的?一个原因是,诉讼实践可能已经渗透到仲裁行业,而仲裁灵活性的特点已经被应用形成了高度诉讼化和法制化的程序,这多少有些讽刺意味。另一个原因是,多年来,仲裁中缺乏上诉机制,这矛盾地导致了成本的上升。一方面,它鼓励各方将仲裁程序视为一场“一次性”的竞赛,在这场竞赛中,赢家将获得一切。因为没有第二次取得有利结果的机会,各方为这场战斗投入了大量资源,以严谨的态度付出了最大的努力。另一方面,仲裁员们可能急于避免以自然公正等理由提出的质疑。因此,他们可能赞成拖延的诉讼程序,导致时间和费用的开支大大超过诉讼费用。与传统的法庭机制相比,这种程序的效率当然有疑问的空间。传统的法庭机制在案件经过中间、审判和上诉程序之后,会对问题进行细化和微调。还应注意的是,仲裁行业不受跨国的监督或监管,仲裁员可能不会轻易受到激励或驱使,以减低成本或提高仲裁的效率。相比之下,SICC和DIFCC则试图通过法庭的程序来提高解决争端的成本效率。这两个法庭都是设置完备的专业法庭,拥有先进的案件管理系统基础设施。每个案件都可以由相关法律领域的专家撰写摘要、进行司法管理并作出裁决。因此,与仲裁相比,这类法庭提供更快捷、更便宜的司法途径并非不可能。SICC和DIFCC都提供了单一级别的上诉,这也减少了仲裁的“一次性”的性质所造成的困难。

(3)对待道德问题的态度不同

第三类差异涉及处理道德问题的方法上的差异。仲裁的一个特点是,仲裁员和律师经常是来自同一专业的人员,对执业人员在裁决和辩护角色之间的转换限制很少。各方当事人在选择法庭时通常有很大程度的自主权,这一事实被认为可以处理任何潜在的利益冲突。仲裁通常也是不公开进行的,为当事人提供了私下解决争端的途径。仲裁的这些特点可能会带来一些潜在的道德陷阱。由于一小部分的从业人员得到了有效的自我监管,仲裁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现在从业人员这个群体已迅速壮大,而他们在实践和理解上缺乏一致性可能会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合法性造成损害。

认识到这些问题,SICC和DIFCC采用了不同的处理道德问题的方法。我将谈到四个方面。

(a)首先,在SICC和DIFCC中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法官小组。每个案件的法庭由各自的法院指定为中立当事方。

(b)其次,这样一个法官小组的存在也有助于避免仲裁员和律师来自同一阵营所产生的问题。

(c)第三,SICC和DIFCC都引入了行为准则,这将有助于确保在各自法庭注册的律师的道德与实践水平达到一定的标准。在新加坡,外国律师只有在确认其已阅读、理解并同意遵守规定的道德准则后,才能注册参加SICC的诉讼程序。这将有助于解决有关于仲裁缺乏道德共识的问题。

(d)第四,SICC和DIFCC都设想举行公开的法庭听证会和公开判决。虽然有人呼吁提高仲裁的透明度,但进行公开听审和公开公布判决的风气似乎仍将是国际商事法庭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4)法学发展的差异

我要谈到最后一类的差异与法学发展有关。国际商事仲裁已开始形成越来越多的实质性规则和原则,仲裁员可以根据这些规则和原则来裁决争端。但是,仲裁程序的保密性以及缺乏上诉和纠正错误的机制,对仲裁判例的一致性的追求仍然受到限制。还有人指出,阐明跨国商法的任务目前是“多样化”的,国际商事仲裁员往往不得不间接地阐明法律原则。这似乎是不可避免的,因为仲裁员们并不像法院那样,在一个统一的、旨在促进法律发展的组织结构中审理案件。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是由仲裁法庭而不是法院来审理重大和复杂的商业案件,司法判例可能会过时,这可能会阻碍商人习惯法的发展。相比之下,国际商业法庭在发展判例方面处于有利地位。我之前在SICC的背景下谈到过这一点,但这一点同样适用于DIFCC和其他商业法庭。提供上诉程序将有助于纠正错误,又有助于开创先例,从而加强所作裁决的合法性,并最终提高司法质量

三、简要总结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SICC、DIFCC与国际商事仲裁之间有很多不同之处。国际商事仲裁委员会和国际仲裁委员会有意引入了许多分歧,以避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国际商事法院比国际商事仲裁更“优越”。最后,解决争端的最佳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方的需要。有些人可能更愿意选择合并仲裁,而另一些人可能并不需要这样做。有些人可能会寻求能在特定司法管辖区内直接执行的判决,而另一些人可能更希望获得能够在国际上得到执行的判决。有些人可能更愿意在任命决策者和设计争端解决程序方面拥有更多的自主权,而另一些人可能更愿意把这些交给中立的第三方。有些人可能更喜欢私下解决争端,而另一些人可能更喜欢在公开的法庭上解决争端,然后进行公开判决。最后,我认为,SICC、DIFCC和国际商事仲裁构成了争端解决工具箱中不同但互补的工具。在解决争端方面提供更多的选择只会对国际商业的发展更有利。

剩余内容已隐藏,支付完成后下载完整资料


资料编号:[235827],资料为PDF文档或Word文档,PDF文档可免费转换为Word

原文和译文剩余内容已隐藏,您需要先支付 30元 才能查看原文和译文全部内容!立即支付

以上是毕业论文外文翻译,课题毕业论文、任务书、文献综述、开题报告、程序设计、图纸设计等资料可联系客服协助查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