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婚姻债务财产的婚姻财产责任进行梳理并非易事外文翻译资料

 2023-03-13 11:30:21

对婚姻债务财产的婚姻财产责任进行梳理并非易事

原文作者 Musselman, James L 单位 Professor of Law at South Texas College of Law in Houston

摘要:本文聚焦于有关婚姻债务、婚姻财产和可清偿性的问题,以及破产对婚姻债权的影响,讨论了国家征收法和破产法与婚姻财产法的联系,包括发生在共同财产州的问题,以及在离婚时,哪些财产对配偶的债务负责的州法律规则、债务或义务的责任以及配偶之间的债务和义务分配。

关键词:破产;婚姻财产;债务;免除债务;法律声明;共同财产;配偶;离婚;义务(法律)

一、引言

典型的离婚夫妇将有各种类型的债务和财务义务,包括一个或多个住房抵押贷款,信用卡余额,汽车贷款,学生贷款和其他杂项有担保或无担保债务,包括可能未支付的纳税义务或因侵权行为或其他类型的行为而对配偶一方或双方获得的判决。其中一些义务可能是配偶一方在婚前承担的,也可能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仅由配偶一方或配偶双方共同承担的。

在离婚时,离婚夫妇或法院必须确定如何分配配偶之间支付这些债务和义务的离婚后责任。州法律将规定在作出这一决定时适用的各种规则,以及在大多数情况下,哪一方配偶实际上对每项债务和义务负有个人责任。根据法律,可能只有一方配偶对特定债务负有个人责任,法院命令(或配偶双方同意)另一方无责任的配偶应负责在离婚后支付债务。或者可能是配偶双方都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只有一方配偶被命令或同意在离婚后偿还债务。

在任何这些情况下,离婚后,负责支付各种债务和义务的配偶都有很大的风险无法这样做。在大多数情况下,负责在离婚后偿还债务和义务的配偶也将被命令或同意,使另一方配偶因未能履行这些义务而免受损害,并在配偶另一方因此类不履行义务而遭受损害的范围内予以赔偿。无论如何,每当配偶一方被法院命令在离婚后支付婚姻债务时,该命令可以与法院的任何其他命令一样执行。

然而,实际上,在大多数情况下,保留无害协议或法院命令支付债务的可执行性是有问题的,如果不是完全不可能的话。另一方必须对责任配偶提起司法诉讼,必须对责任配偶作出判决。当然,这将涉及产生律师费和其他费用,并且判决很可能无法收回,这取决于负责任的配偶的财务状况和满足判决的资产的可用性。最终,负责任的配偶可以申请破产。

本文第二节侧重于州法律规则,用于确定一个人如何对债务或义务承担个人责任;确定配偶双方承担哪些债务的婚姻财产;以及在离婚时在配偶之间分配债务和义务。德克萨斯州的法律就是一个例子。虽然德克萨斯州的婚姻财产法与大多数其他州的婚姻财产法有很大不同,所讨论的问题在所有五十个州都存在,所有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分析和得出的结论基本相似。

第三节涉及破产法与州婚姻财产法的交集;具体而言,破产对配偶一方负责支付离婚后债务的影响,以及配偶另一方要么单独承担个人责任,要么与责任配偶共同承担个人责任。主要问题是,未能偿还他已下令或同意在离婚后支付的婚姻债务的责任配偶,是否可以在破产时解除其对承担债务的原始债权人之一或双方的义务,或者根据法院命令或保留无害协议。

二、州法

A. 个人义务责任

一般来说,根据德克萨斯州法律,一个人对债务或其他义务承担个人责任的方式与其他州的法律没有什么不同。例如,一个人可以通过签署本票或与另一人签订书面或口头合同,同意在合同上受债务约束。个人可能因其行为而承担义务,例如根据侵权行为法或刑法,或由某些政府机构根据联邦,州或地方法律施加义务,例如纳税义务。法院可以对个人施加义务,例如离婚判决下的家庭抚养义务。存在无数其他可能性,通过这些可能性,人们可能会对某种类型的义务承担个人责任。除某些例外情况外,这些规则对已婚或未婚人士的适用情况并不不同。

在得克萨斯州,一个人可能要对其配偶的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但只有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其配偶作为其代理人行事;第二,如果配偶作为其代理人行事;第二,如果配偶其次,如果他的配偶因必需品而欠债。此外,配偶一方不能仅仅因为婚姻关系而充当另一方配偶的代理人,必须适用一般机构或主要法律。

这些规则于1987年颁布,以回应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在Cockerham v. Cockerham,法院裁定丈夫对其妻子的债务负有个人责任。妻子拥有并经营着一家服装店,在经营这家公司时欠了几笔债务。因此,这些债务显然是商业债务,不能被视为必需品。丈夫没有参与礼服店的经营,所有生意的库存都由妻子购买。因此,丈夫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与企业的任何债权人有明显的直接联系,也没有以任何方式与这些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达成任何协议,以承担这些债务的义务。法院没有讨论妻子是否在任何时候作为丈夫的代理人行事,但显然没有证据表明根据代理/主要法律有任何这种关系。

然而,法院认为,丈夫对妻子在礼服店的债务负有个人责任,并采用了一种新颖的理论,称为'默示同意'。法院认为,丈夫默示同意妻子设立礼服店的债务,其方式如下:向妻子预付款项,以支付该店的初始库存;向妻子支付该店的初始库存;向妻子提供担保;向妻子支付该店的初始库存;向妻子预付允许妻子支付商店库存,方法是在他的个人银行账户上写支票,她不是该账户的签字人,并在支票上签上他的名字;借钱还清一些服装店的债务;并与妻子提交联合所得税申报表,并从礼服店扣除损失,从而减少他们的连带纳税义务。

Cockerham案的判决折磨了德克萨斯州个人责任的含义,并为债权人在随后的案件中提出了全面的索赔要求,即配偶对配偶另一方在与产生债务几乎没有关系的情况下所承担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上述法定规则显然是为了限制配偶对配偶另一方所欠债务的责任,并将科克勒姆置于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裁决的历史墓地。这些规则很可能确实处理了可笑的反直觉的默示同意理论,但有趣的是,债权人在所有其他理论都失败时,他们继续引用科克勒姆的最后一次努力,让人们对其配偶的债务负责。。幸运的是,法院现在似乎正在以符合其明显意图的方式适用法定规则。

B. 配偶义务的婚姻财产责任

德克萨斯州法律为确定配偶双方承担的义务的婚姻财产责任提供了一套相当复杂的规则。这些规则的实际效果是确定债权人在执行仅对配偶一方作出的判决时可以附加哪些婚姻财产。要了解这些规则,除其他外,需要了解适用于界定婚姻财产和确定哪一方对有关特定婚姻财产拥有管理权的规则。

1. 婚姻财产的定性

德克萨斯州是九个共有财产州之一。德克萨斯州法律规定了三个婚姻财产:配偶双方的单独财产财产和共同财产财产。出于各种目的,大多数与离婚和遗嘱认证程序有关,德克萨斯州的婚姻财产被分配给三个婚姻财产遗产之一。这种分配过程通常被称为'婚姻财产的特征'。

德克萨斯州婚姻财产的定性主要由德克萨斯州宪法控制,该宪法包含单独财产的定义。德克萨斯州法院长期以来一直认为,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对单独财产的定义,不允许立法机构增加或减少该定义。德克萨斯州法院首先确定有关财产是否是配偶一方的单独财产;如果不是,则该属性默认为共同财产。德克萨斯州法规描述了确定特定婚姻财产是配偶一方的单独财产所必需的举证责任。声称财产为其单独财产的一方必须通过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这一事实。在这方面,可以推定配偶任何一方拥有的财产是共同财产。

德克萨斯州宪法对单独财产的定义通常包括配偶在婚前拥有的财产,以及在婚姻期间通过赠与,设计或血统获得的财产。《宪法》还规定,配偶双方可在婚前或婚后商定对协议时拥有或以后获得的任何财产的定性。这一宪法定义似乎相对简单,但具有欺骗性。多年来,德克萨斯州法院一直在努力处理许多困难的解释问题。

例如,在确定财产在婚前是否归配偶所有时,法院采用了'所有权的开始'原则。在确定婚姻财产的特征时,当一个人在财产上获得足够的权利,以便从法律上防止任何其他人剥夺他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获得该所有权的权利时,该财产将被视为已经获得。因此,法院认为,执行保证金合同和支付保证金构成财产所有权的开始,因为买方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使他有权具体履行财产。希望获得该财产权利的其他人不得剥夺买受人获得该财产的权利。

此外,在确定财产是否在婚前由配偶拥有时,法院采用了'追查'原则。如果配偶一方能够将婚前拥有的财产追溯并明确识别为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那么他将承担其责任,即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是他的单独财产。例如,如果配偶一方能够证明他在结婚时在银行账户中有9500美元,并且他能够将这9500美元追溯到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面额较大的存单中,那么该存单中的9500美元将定性为他的单独财产。追查原则也被用来将人身伤害的实际损害赔偿(但不包括工资损失的损害赔偿或医疗费用对社区财产的补偿)作为受伤配偶的单独财产,其理论是,受伤的配偶只是为她在婚前拥有的东西(她的身体)得到赔偿。

在确定财产是否在婚姻期间通过赠与获得时,法院采用了信托法中的一项原则。将财产从亲戚那里转让给某人,可以推定这种转让意在构成赠与。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认为,任何质疑这一推定的人都必须通过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克服它。因此,法院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将财产转入妻子名下的丈夫被推定为将财产赠予她,他必须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推翻这一推定。

婚姻存续期间在信贷交易中获得的财产存在特殊问题。问题是如何描述用借入的资金获得的财产部分。法院决定将借入的资金视为共同财产,其依据是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所有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因此,用借入的资金获得的财产部分是基于追查原则的共同财产。

2. 管理能力

德克萨斯州法规控制哪个配偶被授予对婚姻财产的管理权。在这方面,德克萨斯州立法机构不受宪法的限制,因为管理婚姻财产的权力被视为与所有权分开的问题。管理婚姻财产的权力包括广泛的权力,例如就财产订约的权力,就财产提起诉讼的权力,传达属性的能力,和财产抵押权。

配偶双方都有权管理和控制自己的单独财产。配偶双方还被赋予管理共同财产的唯一权力,但前提是共同财产为下列任何一项:(1)配偶的个人收入;(2)来自该配偶单独财产的收入;(3)配偶的人身伤害的赔偿;(4)该配偶的个人收入、单独财产的收入或人身伤害的追偿的增加或变化或收入。如果共同财产不属于这些财产,则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和控制,除非配偶双方以书面授权书另有规定,或以其他方式同意。此外,在下列情况下,假定共同财产受配偶一方的唯一管理和控制:以该配偶的名义持有,假定该财产须有所有权证据,例如所有权证书或银行账户所涵盖的机动车辆;财产以配偶一方的名义持有,假定该财产须经所有权证明或银行账户所涵盖的机动车辆;财产以该配偶的名义持有,假定该财产须有所有权证据;财产由该配偶一方持有,假定该财产须有所有权证据;财产由该配偶以该配偶的名义持有,假定该财产须有所有权证据;财产所有权证书或银行账户所涵盖的机动车辆;财产由该配偶以该配偶的名义持有,假定该财产须经所有权证明书或银行账户所涵盖的机动车辆;以该配偶的名义持有,假定该财产须经所有权证明或银行账户所涵盖的机动车辆;以该配偶的名义持有,假定该财产须经所有权或配偶一方拥有的财产,如果该财产不受所有权证据的约束。

在得克萨斯州,对共同财产的共同管理权意味着配偶任何一方在财产方面拥有上述权力,但仅限于该配偶的一半共同利益。例如,如果只有一方配偶一方就共同管理的共同财产给予产权负担,则这种产权仅对该配偶一半的共同财产权益有效;它对配偶另一方的一半社区利益无效。

根据这些法规,在没有配偶双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要确定哪一方配偶对共同财产拥有管理权,并须遵守上述推定,正确的分析是首先确定该财产是否属于四类财产之一,使财产受制于配偶一方或另一方的唯一管理和控制。如果不是,则该财产由配偶双方共同管理和控制。

3. 婚姻财产责任

德克萨斯州关于确定配偶双方所承担义务的婚姻财产责任的规则的实际效果是确定债权人在执行仅针对配偶一方的判决时可以附加哪些婚姻财产。与关于婚姻财产管理权的规则一样,德克萨斯州立法机构在共同财产对配偶义务的责任方面同样不受宪法的限制,因为这个问题不影响财产的定性.

一旦人们了解了适用于界定婚姻财产和确定哪一方配偶对有关特定婚姻财产拥有管理权的规则,确定婚姻财产对配偶双方所承担义务的责任的实际规则就相对简单。首先,配偶一方的单独财产不受配偶另一方承担的责任的约束,除非该配偶也与另一方配偶一起承担个人责任。上文第二节A节讨论了个人对债务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配偶一方不对另一方配偶承担的责任承担个人责任,则受该配偶单独管理和控制的任何共同财产均不受任何此类责任的约束:(1)配偶另一方在婚前发生的费用;或 (2)配偶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招致,但前提是这是一项非侵权责任。所有共同财产均须承担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所有侵权责任,不论配偶双方谁承担了这些责任。

适用这些规则需要进行以下分析,以确定哪些婚姻财产应由配偶双方承担赔偿责任:

确定哪一方配偶对所讨论的特定义务负有个人责任,如上文第II.A节所述。如果配偶双方都有个人责任,那么所有婚姻财产,无论是共同财产还是分居财产,都必须被扣押,以满足就此类义务获得的任何判决(假设根据德克萨斯州豁免法规,此类财产不予豁免)。如果只有配偶一方有个人责任,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描述婚姻财产的特征,如上文第II.B.l.节所述。任何被确定为无责任配偶单独财产的财产将不受责任配偶所承担的责任的约束。任何被确定为共同财产的财产都需要进一步分析。

确定有关义务是否是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侵权责任。如果是这样,所有共同财产都将受到这种义务的约束。如果没有,则需要进一步分析。

确定哪一方配偶对相关共同财产拥有管理权。任何被确定为受无责任配偶单独管理和控制的财产将不受责任配偶所承担的责任的约束。在分析的这一点上,这些将是婚前配偶一方单独承担的所有责任,以及该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承担的所有非侵权责任。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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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财产责任——刺破共同债务的面纱

原文作者一 Tom Featherston 单位 the Mills Cox Chair of Law at Baylor Law School

原文作者二 Allison Dickson 单位 a research assistant of Law at Baylor Law School

现在是时候揭穿一个面纱(myth)了,这个面纱已经弥漫在德克萨斯州法院的判决和立法中40多年了。我们都必须面对真相。一劳永逸:没有'共同债务'这样的东西。本文简要概述了德克萨斯州婚姻财产法的基本原则,并讨论了处理婚姻责任债务的立法方案。重要的是,它解决了共同债务这一神秘概念的根源,并确定了使共同债务用词不当永久化的现有法规。最后,本文呼吁德克萨斯州法院和立法机构将现行法律纳入意见和立法,以消除从业者和公众之间的混淆。

一、德克萨斯州婚姻财产:简要概述

当面临婚姻财产问题时,最初的关键问题涉及将财产定性为单独财产或共同财产。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在Arnold v. Lawrence和Kellet v. Trice一案中向从业者和立法机构明确表示,德克萨斯州宪法最终定义了什么是独立或共同财产。一般而言,德克萨斯州宪法规定,配偶在婚前拥有或要求的所有财产,以及之后通过赠与,设计或血统获得的所有财产,包括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应是该配偶的单独财产。在不考虑可能有效执行的婚前或婚姻协议的情况下,婚姻期间获得的所有其他财产均推定为共同财产。与定性不同,《宪法》允许通过法律,更明确地界定配偶在分居和共同财产方面的权利。立法机关对婚姻财产管理和婚姻财产责任等领域拥有制定规则的权力。

从历史上看,在德克萨斯州,丈夫既管理婚姻的共同财产,也管理配偶双方的单独财产。随着妇女权利运动始于1900年代初,并在接下来的半个世纪中不断发展,法律发生了变化,允许妇女管理自己的独立财产。改革运动在1967年的《婚姻财产法》中达到高潮,该法赋予妇女在管理其单独财产方面单独但平等的权利,以及管理其特殊共同财产和平等管理夫妻与丈夫共同财产的权利。除了新的管理规则外,改革运动还引入了一个互补的单独和共同财产责任分担制度。在1967年之前,德克萨斯州与责任规则相关的法律相对简单。丈夫通常对所有'共同债务'承担个人责任,而妻子则不然。此外,除妻子的特殊共同财产外,所有共同财产都应对丈夫的债务负责。当立法机关通过1967年的《婚姻财产法》时,规则发生了变化。这些规则目前已编入《德克萨斯州家庭法典》第3.201、3.202和3.203节。

根据现行法律,德克萨斯州立法机构采用了一种逻辑责任制度,该制度依赖于多步骤过程来确定哪些资产对哪些债务负责。为了得出正确的结论,从业者必须解决四个关键问题。首先,这是谁的债?要么是丈夫的债务,要么是妻子的债务,要么是配偶双方的债务。第二,债务是什么时候发生的?这是在结婚之前或婚姻期间发生的。第三,它是什么类型的债务?它要么是侵权行为,要么是合同性的。第四,是否有任何其他实质性的、非婚姻的法律规则可以使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在回答了这四个问题之后,德克萨斯州家庭法典第3.202和3.203节进行了进一步的分析。具体而言,这些条款规定,配偶双方的单独财产和特殊共同财产以及共同财产应对该配偶的债务负责。如果责任是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侵权债务,则配偶另一方的特殊共同财产也应对债务负责,而另一方配偶的单独财产则可免除。如果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合同债务,则配偶另一方的单独财产和特殊共同财产免予债务,除非配偶另一方根据其他法律规则承担个人责任。可能导致配偶一方对债务承担责任的其他法律规则,而他或她可能不承担责任,包括替代责任(但请注意,仅靠婚姻关系不足以产生这种责任),在特定时期内赡养另一方配偶和子女的义务,和联邦所得税负债。如果配偶另一方因这些其他法律规则的适用而承担责任,则该配偶的单独财产和特殊共同财产应对债务负责。从本质上讲,丈夫和妻子的所有非豁免资产都可用于偿还债务。

二、共同债务神秘的根源

尽管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定计划具有明确的含义,但一些法院继续通过提及'共同债务'或'共同义务'一词来给从业者造成混淆,就好像共同体是一个独立于配偶的实体,可以拥有财产并产生债务。同样,一些法院仍然依赖在1967年《婚姻财产法》和随后颁布的《德克萨斯州家庭法》之前判决的案件中表达的意见。

例如,上诉法院最近在Mock v. Mock一案中表示:'除非证明[一个]债权人同意只从缔约配偶的单独财产中寻求满足,否则第3.201条对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债务被推定为共同信用的长期推定没有影响,因此是共同义务。在这里,法院指的是一种实际上并不存在的所谓推定。不能推定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债务是共同的信用,因此是共同义务。正确的长期假设是,赊销获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除非债权人同意只从获得配偶的单独财产中得到满足。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认为,婚姻责任规则由立法机构定义,而模拟法院的声明与德克萨斯州家庭法第3.201条直接冲突。第3.201节将配偶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债务的个人责任限制在债务人配偶作为另一方配偶的代理人承担债务或债务人配偶为必需品而产生债务的情况下。同样,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婚姻关系本身并不在配偶之间建立主体/代理关系。Mock法院对不准确的长期推定的依赖不仅与今天的立法婚姻责任指令不一致,而且也具有误导性。在莫克案中,法院面临的真正问题是,离婚法院是否可以命令妻子从共同财产和丈夫的特殊共同财产中偿还丈夫的信用卡债务。(法院已经适当地将共同和丈夫的特殊共同财产授予妻子。上诉法院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初审法院命令妻子偿还丈夫的债务没有错。尽管如此,法院还是引用了'长期推定'的误导性引文。它引用了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意见中这个不准确的推定Cockerham v. Cockerham作为权威。不幸的是,该法院并不是唯一一个无视《德克萨斯州家庭法》立法授权的法院。莫克引用了其他上诉法院的裁决,这些裁决也依赖于科克勒姆作为权威。因此,科克勒姆是所有令人困惑和误导性言论的根源

在Cockerham v. Cockerham一案中,妻子开了一家服装店,通过使用'共同信贷'购买库存而欠下了几笔商业债务。当礼服店倒闭时,债权人试图从整个共同财产以及丈夫的单独财产中清偿他们对妻子的索赔。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指出:'...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的债务推定为共同信用,因此是共同义务,除非证明债权人同意只从缔约方的单独破产财产中寻求清偿。从本质上讲,法院裁定这些债务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负债(即'共同债务'),法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动用所有资产来清偿其债务,包括丈夫的单独财产。然而,Cockerham法院错误地引用了'共同债务'概念的两个案件,即Broussard v. Tian和Gleich v. Bongio。仔细研究这两个案件就会发现,这两个案件都是定性案件,而不是责任案件。法院解释说,在婚姻存续期间赊账获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而没有表明债权人同意只考虑配偶的单独财产来清偿债务。Gleich证实,根据'默示排除规则',在婚姻存续期间赊账获得的财产推定为共同财产。虽然法院确实提到了'共同义务'和'共同的信用',但该决定是1937年早在1967年法律变更之前发布的案件。Broussard解释了一般规则的例外情况,即赊账获得的财产是共同财产,除非有证据表明协议将票据作为'单独的财产义务'。法院提到了'共同义务',这意味着如果没有协议,共同财产应对债务负责,但应该再次指出,这是1967年之前的案件。

在Gleich和Broussard被判决时,丈夫管理着除妻子的'特殊共同财产'之外的所有共同财产。在1967年之前,妻子不对丈夫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她的特殊共同财产也免除了丈夫的债务。'共同债务'或'共同义务'是指丈夫的债务,这些债务可以用妻子的特殊共同财产以外的所有共同财产来偿还。正如一个上诉法院所指出的那样,'德克萨斯州的法规没有定义共同债务一词。因此,'共同债务'和'共同义务'这两个术语必须在特定法规或意见中,根据所提出问题的时间和情况所确定的参数进行解释。

提及'共同债务'意味着'共同'对债务负有责任(即,所有共同财产都可用于清偿债务)。它还表明,配偶双方都要承担个人责任,因为他们是'共同体'。这一结果不符合基于《德克萨斯州家庭法》法定计划的立法授权。例如,妻子的特殊共同财产不对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合同债务承担责任,除非她根据其他实体法规则承担责任。婚姻本身并不产生连带责任。有趣的是,Cockerham似乎还通过宣布实际上'全部情况'测试,扩大了配偶一方可以对另一方配偶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事实和情况。这项测试规定,只要配偶任何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负有责任,配偶任何一方的所有资产都将面临风险。立法机关在颁布《德克萨斯州家庭法》第3.202条的前身时显然没有考虑到这一结果。此外,1987年对《德克萨斯州家庭法》的修正应被解释为结束了科克勒姆意见造成的混乱。这项立法旨在将婚姻财产责任的确定放在它所属的地方——第3.202条的法定计划——而不是在过时的法院意见中被误导。一些上诉法院的意见表明,一些法院确实理解立法授权。

有趣的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和配偶去世后,婚姻责任问题的定性和适当分析都存在。当第一任配偶去世时,已婚夫妇的债务会发生什么?这个问题听起来很简单。虽然债务不会消失,但已故配偶的死亡不会对任何在死亡前不存在的一方产生个人责任。同样,已故配偶对未亡配偶的债务可能承担也可能不负任何个人责任。未亡配偶仍对他或她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已故配偶的遗产通常转移给已故配偶的继承人和/或受已故配偶债务约束的遗嘱。在处理配偶去世后的婚姻财产责任时,仍然必须承认债务要么是丈夫的债务,要么是妻子的债务,要么是丈夫和妻子的债务。没有共同债务,因为共同债务不存在。然而,德克萨斯州遗嘱认证法的三个部分提到了'共同债务'或'共同义务',并加剧了共同债务混乱的永久化。第156、160和168条均于1955年颁布,于1956年1月1日生效。尽管这些条款自那时起就进行了修订,但它们的修正案都没有充分解决1960年代后期创造的分割婚姻财产负债的概念。此外,这些章节下注释中列出的几乎每一项决定都是在1967年之前决定的。缔约国认为,根据现行法律,任何提及'共同债务'或'共同义务'的提法都是用词不当。任何1967年之前的案件在适用于1967年后的情况时都是值得怀疑的权威,上述各节应根据1967年德克萨斯州婚姻财产法的变化来解释。

二、呼吁结束'共同债务'混乱

25年前,约瑟夫·W·麦克奈特(Joseph W. McKnight)教授在对德克萨斯州家庭法的年度调查中讨论了'共同债务'一词的不准确使用。他说:

现在是平息共同债务争论的时候了。长期以来,'共同债务'一词在描述配偶通过信贷购买的借来的钱或财产时一直很有用。如果贷款人或卖方没有具体向借款人或买方的单独财产付款,则显然已经产生了共同债务,因此借来的钱或购买的财产是共同财产。但是,将这句话从这种上下文中剔除,并说将这种债务指定为'共同'使配偶双方都对此承担责任(当其中只有一方签订了合同时),显然违反了第5.61条[德克萨斯州家庭法典]的明确条款。安。(即第3.201节的前身)。根据1969年修订和重新编纂的德克萨斯州法律,共同债务仅意味着某些共同财产有责任获得满足。...将'共同债务'一词限制在传统的定性上下文中,将消除一个很大的混乱根源,并阻止一些法院倾向于在第5.61条共同债务显然是有关当事方意图的情况下寻找单独的债务。

尽管McKnight教授在起草和颁布婚姻财产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法律开创了《德克萨斯州家庭法》,但他呼吁所有德克萨斯州法院遵守立法授权,这在当时和今天一样真实。依靠Cockerham,Broussard和Gleich作为所谓的'长期假设婚姻期间签订的债务是共同义务'的权威,是依赖于Cockerham中从Broussard和Gleich断章取义的单一声明。这两起案件是由德克萨斯州最高法院裁决的,当时德克萨斯州法律在过去时代认为,丈夫个人应对所有共同债务负责,妻子不对共同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甚至幸存的妻子也不对共同债务负责。由于德克萨斯州婚姻财产法在过去40年中发生了关键性的变化,因此依赖1967年之前的任何案件都不一定是解决当今涉及婚姻财产管理和责任问题的良好权威。

三、结论

口齿不清,过度表达,以及由于立法行动而未能理解法律在1967年如何变化,继续造成关于婚姻责任问题的混乱。法院继续无视明确的立法授权,而一般性的法律声明在1960年代引入婚姻财产分工管理和责任概念的变化之前可能更准确。'共同债务'一词表明配偶双方都对债务承担个人责任和/或可以获得所有共同财产来偿还债务。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两种说法都不准确。现行法律的重点应放在债务是丈夫的债务、妻子的债务还是丈夫和妻子的债务上。

去年是《德克萨斯州家庭法》原始版本颁布40周年,该法典编纂了1967年《婚姻财产法》中的革命性新概念,并为德克萨斯州法律带来了婚姻财产责任的新时代。现在是所有德克萨斯州法院在决策中考虑其因素以及将'新'法律纳入其意见的时候了。继续依赖'旧'法律(即引用1967年之前的案例作为权威,而现行法律将改变结果)在从业者和公众中造成了混乱。此外,立法机关必须取消在法规中使用'共同债务'和'共同义务',以帮助消除与这些术语有关的混淆。总而言之,立法机关为确定婚姻财产责任的合乎逻辑、可行的结构奠定了基础。法院现在必须在此基础上再接再厉,而不是无视立法授权。面纱已经被刺破:在德克萨斯州婚姻财产法的现代框架下,共同债务并不存在。

外文文献出处:Texas Bar Journal,2010(7):16-20.

附外文文献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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