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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激进的税收筹划
4.1.逃税、避税、税收筹划
减少税收的不同方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
偷税漏税是纳税人用非法手段逃避税收的一般术语。这可能意味着,不完整或虚假的税务报告,或以欺诈的方式采取行动。在所得税方面,这意味着宣布收入减少(或利润或收益)比实际获得或夸大扣除。因此,逃税者试图通过隐瞒事实和歪曲事实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逃税(或税务欺诈)列为犯罪行为,很明显,试图逃税并不是社会责任活动。然而,对大型跨国企业来说,非法滥用是一个例外,而不是规则;它们的税收策略和税收行为通常符合相关国家的法律要求。
必须注意区分非法(刑事)逃税和合法避税(犯罪)。避税手段是利用税收制度自身的优势以减少税收支付,在法律通过,或者至少在法律条文方面。逃税者很少正式全面和真实披露所有的事实。在避税方面,法律手续被用来获得税收优惠。避税交易主要或仅为税收目的而进行。避税交易往往是人为的,缺乏正当的商业理由。因此,问题并不是关于事实的披露;相反,问题往往是行动或交易的目的和实质。尽管这些交易是正式合法的,而且它们也完全、真实地披露了,但它们违背了税法的目的。尽管这些行为被正式提交给税务当局,但这些行动的最终目的或真正的经济意义往往是隐藏的。
要准确地定义避税是非常困难的。另外,重要的是要注意到,避税并不是犯罪,事实上,很难给出确切的定义是问题的核心。如果避税可以被详尽地定义,它也可以被定为犯罪。
无论如何,我们仍然可以概括地描述和定义避税行为。此外,在许多国家的税收立法,例如在芬兰和瑞典,有一般反避税条款(或行为),为此必须有某种避税的法律定义。然而,正如我们所知,这些法律定义往往有些模棱两可。
由于避税是违反税法的,很明显,避税行为也不是对社会负责的活动。然而,纳税人事先不知道什么行为是避税行为,而什么行为不是,尽管根据法律的原则,纳税人应该事先知道他们的法律地位。
逃税与避税之间的界线很容易从概念上理解,但避税与税收筹划之间的界限是相当困难的。
税收筹划(或减税)通常指的是纳税人的交易,而这些交易本身并不违反税法的目的。至少在国家税收体系的框架中,立法者明确或含蓄地接受了这种税收的行为。合法的公司形式之间的选择 (如开展的业务作为公司或合作伙伴),例如,可接受的税收筹划,尽管它可能大幅改变税收的后果。
尽管税收筹划是可以接受的,但有时也会引发一些担忧。税收筹划的机会因不同的纳税人而异。因此,税收筹划也可能导致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分配,以及如果纳税人做出他们在无税收的经济环境下无法做出的决策,就会导致经济的低效率。
所得税系统通常不一致和连贯;相反,他们包括不同种类的区别和不连续性, 在经济现实中没有相关的等价。这些特点既适用于避税,也适用于税收筹划。不同种类的区别和不连续尤为常见, 在在国际框架中不同的税收制度是很麻烦的。
“激进的税收筹划”这个词,而不是定期或“可接受”税收筹划,最近被应用在一些场合。激进的税收筹划的特点,例如,密集使用的法律和金融工具,机构在海外避税天堂,不平衡的资本结构和转移价格,还是虚伪的使用税收条约。尽管如此,激进的税收筹划并不是一个合法的概念,因此没有法律上的定义。相反,这个问题或多或少是关于在税收规划领域内,如何划定道德可接受性的界限。
道德观念经常在个人和时间之间发生变化。首先,纳税人自己必须在可接受的和不可接受的税收筹划活动之间划清界限。然而,往往更重要的是,在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和整个社会,媒体、客户、投资者等方面,这条线是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和整个社会所吸引的。采取纯粹的技术手段来进行税收筹划,不太可能保护企业免受不负责任的指责和相关的名誉损害。
总之,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激进的税收筹划可以被定义为纳税人采取行动(i)在税法的要求,但(2)不符合合理和正当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要求。.
然而,在评估激进或不当的税收行为时,管理者与税务当局的观点存在一些差异。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只有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区别——即根据税收立法的法律区别——是相关的。对这些公司来说,积极的税收筹划和定期的税收筹划之间的区别——也就是税收筹划和与适当的、可接受的商业理由相联系——可能是相关的。当然,税收筹划和避税的区别,当然也对经理人很重要,但这并不是全部。他们还必须考虑从CSR的角度来看,什么样的税收计划是可以接受的。
4.2.BEPS (基础侵蚀和利润转移)
跨国公司通过激进的税收筹划,特别是能够(免税)业务利润转移到其他司法管辖区,避税天堂。经合组织强调,人们越多人认为政府失去大量的企业税收,因为税收筹划,旨在将利润转移到他们有更优惠的税收待遇的地方,导致侵蚀应税基础。
激进的税收筹划和避税天堂问题与国家间的公平问题有关。经合组织一直对经合组织成员国和非成员国的企业税基侵蚀感到担忧。一些非政府组织(ngo)强调税收的公平正义问题应该评估尤其是作为一个比较富裕的工业化国家和贫穷的发展中国家。
税收体系是本地的,但企业往往是全球性的。日益全球化的全球化和跨国企业的数量使得企业对公司的税收更加困难,尤其是在大型跨国公司。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这种困境描述为如下:
国内国际税收规则与国际公认标准仍然是建立在一个特点是低程度的跨境经济一体化的经济环境中,而不是关于目前的全球环境的纳税人,以日益重要知识产权作为价值驱动者, 不断发展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特点。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认为,有几项研究和数据表明,在实际的商业活动和投资发生的地点之间存在着越来越多的隔离,还有投资的地点和利润报告的地点。例如,有可能通过互联网大量参与到另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而不需要在那里纳税。从某种程度上说,经济已经脱离了物质条件。
这种激进的税收策略和活动可能会扭曲各国之间税收收入的公平分配。利润将会给跨国公司对的中小型企业(sme)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把他们的生意放在更地方的地方。此外,利润转移可能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并普遍破坏所有纳税人的自愿服从。
跨国公司所使用的大多数'基地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 战略是基于税收系统的接口和在不同国家的差异。在跨境税收套利中,纳税人依赖于两个国家的税收规则之间的冲突或差异来构建一个交易或实体,目的是获得税收优惠。与跨境税收套利,纳税人是利用不同的税收制度和结果之间的不兼容问题和矛盾可以减少或不纳税的情况。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发现了问题:
——国际不匹配实体和仪器表征,包括混合安排和套利不匹配;
——条约的概念应用到利润来源于数字商品和服务的交付;
——关联融资的税收待遇,保险和其他集团内的金融交易;
——转让定价,尤其是相对于风险和无形资产的转移,资产的人工分割所有权的法律实体之间在一组,和这些实体之间的交易,无党派人士之间很少发生;
——尤其是反避税措施的有效性,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s),受控外国公司(CFC)政权,资本弱化规则和规则来防止税收协定滥用;
——有害优惠制度的可用性
从技术上讲,这些税收计划的许多措施通常都可以从各国的国家税法的角度来接受。然而,当将两个或更多的税收系统考虑在内时,这些系统并不能以一种适当的方式实现它们的基本目标。
4.3.欧洲联盟委员会
正如前面提到的,欧盟委员会仅对其CSR战略中的税务问题发表了几句话,但在2012年12月,它就激进的税收筹划提出了建议。
最后,委员会注意到,为了保持现有工会在该地区的自治运作,该建议不适用于直接征税领域的指示范围内。
在此建议下,讨论了提出的一般反虐待规则的制定和适用条件。然而,当我们看到这些公式和条件时,很难判断,在这些先决条件下,这个问题究竟是关于避税还是激进的税收筹划。
众所周知,这项建议并不是具有约束力的法律,但它可以被看作是对欧洲税法长期发展方向的预测。同时,它也给了跨国公司一些关于他们的税收行为预期的指导。
欧盟委员会还采取了其他措施,反对激进的税收筹划。2013年4月,该组织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被称为税收良好治理的平台,积极的税收筹划和双重征税。根据这一决定,在税收问题上的良好治理包括透明度、信息交换和公平的税收竞争。平台成员代表成员为国税务机关以及企业、公民社会和税收组织者。
4.4.税收竞争
很明显,从欧盟的角度来看,避税是不可接受的。正如欧盟法院所指出的,成员国的国民不得不正当或欺诈地利用该条约所创设的权利和欧盟法律的条款,也不得规避其国家立法。尽管如此,欧盟基本自由的使用并不是避税或不当使用。相反,在欧盟成员国之间创建内部市场和跨境活动是欧盟的主要目标之一。
跨国公司可以自由建立新的公司也在这些成员国企业税率很低,如爱尔兰、荷兰或定位和管理他们的无形资产,例如,皇室税支付很低的地方。然而,从其他成员国的角度来看,这类税收竞争活动是可以理解的,这是不可取的。欧盟委员会在国家之间的关系中提倡良好的税收治理原则——透明、信息交换和公平税收竞争。此外,在适当的情况下,企业也被鼓励去执行这些原则。然而,在公平和不公平的税收竞争中划清界限是很困难的。
跨国企业面临着同样的划界问题。利用欧盟内部税收制度的差异,是不负责任的,还是可以被归类为激进的税收筹划? 哪个社会跨国公司应该对此负责?
5. 税法和社会责任要求的调解
5.1. 税收筹划——可接受和必要的
因此,税收筹划并没有错,相反,公司必须管理他们的税收并执行必要的税收筹划活动,例如避免双重征税的情况。税法通常提供了一种替代方式,在这种方式下,实体经济交易可以被组织起来,而这些选择往往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当然,这些选项可以被用于一个人的优势。公司的管理应当有适当的照顾和促进公司的利益,包括税务管理和税务筹划。
考虑到税收作为一个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并不意味着必须支付比法律规定的更多的税。这也不意味着税收计划应该停止。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为正常和适当的税收筹划活动创造障碍。企业税收筹划的很大一部分是适当和必要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税收筹划是不合适的。因此,企业社会责任可以被看作是对税收计划活动的一些限制和要求。
5.2.激进的税收筹划与企业社会责任
以前,我们定义的激进的税收筹划,从企业社会责任的角度来看,作为纳税人采取行动符合税法的要求,但不符合合理和正当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和要求。所有人都在考虑,一个公司如何才能知道这些利益相关者的合理和合理的期望和要求是什么?
欧盟委员会给出了以下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答案:
公司寻求一个企业社会责任正式的方法,特别是大公司,由国际公认的原则和指导方针提供权威的指导,尤其是最近更新的经合组织指导方针对跨国企业来说,联合国全球契约十项原则,ISO 26000标准指导社会责任,国际劳工组织三方原则宣言,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和联合国对商业和人权指导原则。这一核心的国际认可的原则和准则代表了一个不断发展的、最近加强的企业社会责任全球框架。欧洲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政策应与此框架完全一致。
许多国际公认的原则和准则根本不应对税收问题。然而,经合组织对跨国企业的指导方针是一个例外。在委员会关于积极的税收筹划的建议中也给出了一些指导意见。
5.3.经合组织跨国企业准则
经合组织为跨国企业制定的指导方针是各国政府针对跨国公司或从坚持国家开展业务的政府所提出的影响深远的建议。指南提供自愿原则和负责任的在人权等领域,就业和劳资关系,环境信息披露,打击贿赂、消费者利益、科技竞争、税收等方面的商业行为标准。该指南在全球范围内为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提供了不具约束力的原则和标准,与适用的法律和国际公认的标准相一致。
税收是在指导方针的一个特定部分进行处理的。该准则使用“企业公民”一词,在这种情况下意味着或多或少与企业社会责任相同
这些建议似乎为跨国公司设定了非常严格和高标准的标准。如果所有的跨国公司和所有国家都遵循该指南,那么本文讨论的许多问题就已经解决了。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5.4.报告要求
最近,许多场合都讨论了纳税申报的要求。许多公司都自愿开始纳税申报国别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和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在欧盟内部,有很多讨论这种报告对大公司来说是否应该强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不需要的国别报告。
从定义上讲,企业责任报告不受地域限制。企业责任报告有许多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的应用至少在原则上是自愿的。在实践中,大公司可能不得不遵从,因为他们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
全球报告倡议组织 (GRI)是最受欢迎的企业责任报告的指导方针。根据这些指导方针,一份可持续性报告显示了对组织的影响,无论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对环境、社会和经济都有影响。新的G4强调了组织需要关注他们的报告过程和最终报告,这些主题对他们的业务和关键的涉众来说是重要的。这种实质性的关注将使报告更加相关,更可信,更友好。
目前的GRI G3版本并没有过多地提及税收问题,但是新的G4版本更清楚地处理了税收问题:所有的组织税(如公司、收入、财产)以及在国际、国家和地方各级的相关处罚。这个数字不包括递延税,因为它们可能不被支付。对于在多个国家经营的组织,通过国家缴纳的税款。
在整个指南中都强调了相关性。那么,企业如何评估哪些是相关的呢?报告的目的是告诉利益相关者关于组织对环境、社会和经济的影响,也许最好与他们讨论最相关的信息是什么。最后,相关的信息是利益相关者需要评估企业社会责任的执行情况。
有时用术语“税收足迹”指的是国别报告。然而,我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税收贡献更合适。税收对社会是积极的,而二氧化碳的排放则不是。
另一方面,仅针对特定国家的税收贡献,并不总是能给利益相关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以评估税收收入的分配是否实现国家间的国家间公平。要做出这样的评估一个人应该了解更多关于集团的财务结构或者转移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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