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真相语境下的传媒法教学:提高虚假新闻法律风险和可供选择事实的策略外文翻译资料

 2022-12-18 15: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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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真相语境下的传媒法教学:提高虚假新闻法律风险和可供选择事实的策略

摘要

关于“假新闻”和“另类新闻”在“后真相”时代的道德问题,已经写了很多书,但很少有人探讨这些法律的含义和媒体法教育的流程。本文认为,新闻工作者采用“假新闻”的标志性做法有明确的法律风险,尤其是将可识别的个人与声誉受损的虚假(诽谤)联系起来,并在商业过程中制造误导或欺骗性的索赔(CONS)。乌尔定律)。这种道德上可疑的做法是否可行,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出版防务的力度、法律咨询的有效性以及任何法律诉讼的管辖权范围。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问题的方法,包括最近的例子和经典媒体法原则,在新闻室评估媒体法律风险时,可能鼓励“慎重”(反思)的做法。

关键词

假新闻,媒体法,诽谤,慎重实践,反思实践,新闻教育

引言

虽然在“后真相”时代,包括所谓的“假新闻”和“另类”事实的伦理学已经有相当多的评论,包括本版本的奖学金,但很少有人探讨这些法律的含义以及媒体法中教育的流动。本文概述了新闻工作者制定、出版或再发布“假新闻”的严重和大量法律风险。

对于那些将可识别的个人与声誉受损的虚假(诽谤)相联系的人,以及在商业过程中产生误导或欺骗性索赔的人(消费者法)。

定义是任何法律分析的中心。关于“假新闻”和“后真相”的定义一直备受争议。为了简单起见,我选择了由《麦格理》和《牛津词典》的编辑们根据《卫报》(洪灾,2016;亨特,2017)报道的2016年度选词的定义。

假新闻:“虚假信息和恶作剧在网站上发布,目的是为了政治目的,或是驱动网络流量”,以及“不正确的信息被社交媒体传递”。(亨特,2017)

后真相:“涉及或说明客观事实在塑造公众舆论方面比对情感和个人信仰的影响更小的情况。”(洪水,2016)

这些定义形成了“假新闻”和“后真相”的媒体法律含义的讨论,反过来,新闻工作者在设计有效的学习经验时,在教学策略中处理这些问题的后果。他们需要考虑编造新闻(虚假信息、恶作剧和不正确的信息)的法律后果,也许是为了驱使观众成长,或者仅仅是为了吸引观众成员的情感和个人信仰。

“假新闻”法

鉴于出版虚假或虚假事实是“假新闻”现象的核心,我们首先需要确定媒体法律的主要领域,需要证据确凿的事实或可证明的事实平台来建立防御和惩罚虚假的出版商。在澳大利亚法律中最突出的两个是诽谤,其中虚假新闻可能损害真实人物的声誉和商业法的各个方面,其中虚假新闻的发布可以对那些从事虚假陈述或误导的公司提起起诉。第二,欺骗性行为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伤害性虚假行为;以及一些知识产权法。

诽谤

诽谤:对那些因出版而遭受名誉损害的人所采取的行动是媒体法中最著名的领域之一,显然是涉及虚假新闻发布过程的任何人的重大风险。为了在澳大利亚(和大多数英国前殖民地)建立诽谤案件,原告必须证明该出版物(在任何媒介中)传达诽谤性的归责(在其他人眼中降低原告的意思),识别(不必命名)原告,并将其公布给原告以外的至少一个人(皮尔森amp;波尔登,2015)并包括互联网上的出版物(陶氏琼斯amp;amp; Company Inc诉Gutnick,[ 2002 ] 210 CLR 575)。这些标准中的每一个都可以在虚假新闻的长度上进行讨论,但足以说明任何损害公众对任何个人(以及一些组织和小公司)的看法的出版都可以构成诽谤行为的基础。

新闻媒体在发布大量负面新闻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对其提供真实性或准确性要求的防御措施,或者至少是出版商尝试的证据,将严重暴露诽谤行为。很难证明是诽谤性的惩罚。所有这些都不会对伪造的新闻账目造成损害,因为这并没有损害人们对真相的指责。当你在澳大利亚和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区使用每一个主要防御系统时,虚假新闻出版商面临的挑战变得清晰。真理的辩护(或“正当化”)从定义上说是不适用于出版虚假诽谤资料,甚至是真实的事实,而没有确凿证据或可证明的事实有助于虚假诽谤意义(诽谤法,2005 [新南威尔士],第25条)。诽谤意见不能满足“诚实意见”或“公正评论”的要求,除非它们是建立在材料(诽谤法,第31条)中的可证明事实的平台上的,因此以这种方式构建的虚假新闻也将是不可辩护的。重要的公众场合如议会和法庭程序的报告通常会获得经常使用的诽谤辩护“公正报告”,但这要求材料是对此类诉讼的公正和准确的解释(诽谤法,第29条),因此再次伪造新闻。这样的场合不能达到这个临界值。“公共利益”防务合格

特权在报告虚假新闻通常缺乏一个完整性水平,正如在本文后面的分析(诽谤法案,第30章)中进一步讨论的。最后,重要的事实是,这些辩护中的一些特别是公平的评论和合格的特权被明显的恶意或缺乏诚意的证据所击败,这可以通过忽视出版商来检验材料的准确性来建立。

对虚假新闻诽谤可辨认的个人的辩护的唯一希望是,它在微不足道的层面上——“如果被告证明出版的情况是原告不太可能受到任何损害”(诽谤法,第33条)。然而,可悲的是,在澳大利亚没有讽刺诽谤可辩解,这解释了为什么禁制令仍然阻碍美国广播公司阻止讽刺作家用“Pauline Pantsdown”(ABC诉汉森案)的名字播放讽刺政治家Pauline Hanson的讽刺歌曲。〔1998〕QCA 306)。

商法

虚假新闻也可能违反一系列其他法律,其中许多法律与商业行为或商业活动有关。其中最突出的是一种虚假的行为——“伤害性谬误”——对个人和公司来说是有效的,他们可以证明某人恶意发布了关于他们、他们的财产或他们的生意的虚假陈述,以及由此产生的实际损害。(PalMer-Bryn and PARKER PT有限公司诉帕松斯〔2001〕HCA 69;(2001)208 CLR 388,每Gleeson CJ)。这可能是一种虚假和恶意的声明贬低某人的货物(被称为“货物的诽谤”),意味着一个人不具有财产所有权(被称为“诽谤所有权”),或其他一些“恶意谎言”,这可能导致某人的经济损失。

在知识产权法中也规定了对某些可能以“伪造”或欺骗为目的的新闻的材料的行动。例如,一些媒体组织的“剪贴式”商业模式,简单地将他人的新闻适当地作为自己的作品重新发布,可能违反著作权法,侵犯了创造者的“道德权利”,使他们的作品归功于他们。“CT”(1968),以及“高等法院”称为“另一方或其货物的非法侵占”(HONSBBY建筑信息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诉悉尼建筑信息中心有限公司)的单独侵权行为〔1978〕。HCA 11;〔1978〕140 CLR 216,PARA。22)。后者也意味着防止新闻机构出版材料错误地将作品归咎于没有创作的作者。该行动可以涵盖虚假连接的索赔,如名人代言(Van Caenegem,2001,第226页),并可以保护商誉和声誉(沃克,2000,第945页)。该行动已在澳大利亚使用。保护笔名“皮尔蓬特”在赛克斯诉约翰费尔法克斯父子公司(1977)1 NSWLR 415后,记者谁使用了No.de羽已经搬到另一份报纸。然而,澳大利亚版权法中的一种相对较新的公平交易保护措施是使用他人为“仿拟或讽刺”创造的材料(版权法,1968,第41A)。

在其他重要的媒体法律中,显然任何关于法庭诉讼或刑事程序的虚假新闻可能违反了一系列藐视法律(包括与被告的不公开宣传有关的下级判决)伴随着对当事人和证人在一系列法院诉讼中的鉴定的诸多限制,包括涉及性犯罪、儿童、家庭法和精神健康的案件.

根据虚假新闻出版的媒介,它的创作也可能引发对各种自律和共同监管机构的控诉,以控制澳大利亚广播电台(澳大利亚通讯和媒体管理局)和Austr的道德和许可条件。阿联酋新闻委员会。例如,“假新闻”的广义定义可能包括悉尼电台2DFM的皇家恶作剧电话,这引发了争议,ACMA调查和随后的许可条件在接听电话后接替了她自己的生命(澳大利亚通讯社)媒体权威诉今日FM〔悉尼〕PTY有限公司〔2015〕HCA 7;89 ALJR 382〕。

虚假新闻是否可在特定的司法管辖范围内实施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包括特定国家、州或地区的出版防御力量、政府和法院承诺执行法律和加快诉讼程序,提供法律咨询,被告是否可以被识别,以及任何法律诉讼的管辖范围。

如果出版商是在另一个国家没有任何商业或法律存在的原告的管辖权,原告提起诉讼将特别困难。如果是的话,执行任何判决。一些国家允许出版商的防御能力比其他国家强得多。例如,在没有恶意证据的情况下,美国的第一修正案权利使得所谓的“公众人物”的诽谤行为极为难以实施,即使诽谤的归责确实是虚假的或“虚假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376美国254)〔196〕。4)。同样,在美国,1996的《通信礼仪法案》第230条规定社会媒体和互联网主机对其平台上的第三方恶意发布的行为采取行动的豁免权,这使得原告更难以识别和追寻那些虚假出版诽谤他们的消息。

前进的道路:正念实践作为一种教学方法

显然,媒体法的许多领域与新闻研究生面临的基本伦理问题相关,这些问题需要以不同的形式进行,甚至可能制造不真实或误导性的新闻。虽然“假新闻”、“另类事实”和“后真相时代”的术语可以在新的平台中找到并被用于新的政治和社会目的,但事实是,新闻工作者总是有法律和道德义务来检验他们所提供的新闻和评论的事实基础的真实性。也就是说,新闻教育工作者采用了许多课程和教学方法,目的是确保毕业生具备技能和理解,以识别不准确并适当地解决这些问题。

本文认为,以问题为基础的方法,包括最近的例子和经典媒体法原则,可能鼓励一种“正念”-反思性实践方法来评估与虚假新闻相关的媒体法律风险。

几十年来,包括Sheridan Burns(2013)和皮尔森(2003)在内的许多教育工作者都主张在新闻教育领域中应用教育家唐纳德-斯科恩(1987)的“反思实践”或“行动反思”。这种方法的目的是灌输学生的灵感(和习惯),以本能地吸引他们的工作室或车间风格的专业教育,并将他们的理解应用到新的挑战,因为他们的工作中产生的竞争压力下,截止期限和其他组织约束。虽然这种方法是一种高尚的抱负,但很难衡量学生是否真正具备毕业后的能力和洞察力。例如,在媒体法领域,一个学生很可能通过一个大学学科,但通过承担不可接受的法律风险或在工作场所产生根本性错误来证明严重缺乏判断。当一个毕业生把新闻作为一个严重的法律错误作为一个雅虎!7记者在澳大利亚做了2016(民进党诉约翰逊和雅虎!7〔2016〕VSC 699〔2016年11月28日〕新闻工作者如果认为这样的命运可能不会等待他们的毕业生,那他们就在欺骗自己。事实上,她可能会缺席一个星期的课,她研究下级考试,可能会失败的主题,但仍然通过她的媒体法课程,或可能只是忘记了毕业后的知识。

如果我们不能保证我们的学生在诸如媒体法这样一个重要领域保留他们所需要的关键知识,我们至少需要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在新闻报道和生产过程中暂停和反思,以评估他们的能力。报告一个特定的故事或解决法律或道德困境。

当适用于“虚假新闻”的拟定和/或出版时,提问和思考的八个要点可能如下:

了解:我对媒体相关法律的理解是什么?出版虚假的东西,甚至是虚假的词语或他人的构造,有什么法律意义?发布一些真实的东西有什么风险,这可能仍然违反法律(例如,违反禁止令或违反藐视法庭规则)?

意图:为什么我还要报告这个故事?它有什么公共利益?我想通过我的出版来实现什么?

生计:我在这里是正确的职业吗?我正在接近的任务(假新闻)坐在我的职业定义里?

演讲:我选择的词语的事实基础是什么?它们是如何最好地选择和制作来证明真实性、准确性和诚意的?我的故事中谁的声音,有足够的声音和视角来获得相关的防御?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个故事中,没有人说,有助于对他人的错误、误解或惩罚?

行动:我在这份报告和出版中的哪些方面是在我所渴望的法律和防卫范围之内?我如何管理别人在这里说的事实,我如何解释我的听众的任何错误?我的故事能被推迟,直到我能证实任何进一步的证据吗?

努力:在追求这个故事的过程中,我在多大程度上试图遵循法律的信条和精神?我有多努力收集证据来证明我故事中事实的真相,并给所有重要利益相关者提供发言和回应的机会?

正念:什么样的自我反思和微沉思的媒体技术风险和方法我学会和实施?我花了多少时间致力于处理其他的因素,并将它们应用到我目前的情况?

集中:我的注意力是如何集中在法律维度的多重性上的?我有多关注他们,通过系统的元素和我对他们的程度进行了系统的工作?

如果一个媒体法律教师可以创建一个脚手架的媒体教学法,以鼓励对这些关键问题的思考答案,它将嵌入所需的法律知识,也许更重要的是,需要在反思的媒体法律困境中发现(或重新发现)知识的自我反思技术。这将需要结合经典媒体法律教育的基本原则,通过案例和立法演变,应用这些原则,以情景为基础的问题,使用最近的和相关的案例和例子,创新的技术交付课程,鼓励S咖啡因的学习适合于一系列的学习风格和问责制的学习,已经发生了测试所确定的学习成果(测验,作业,问题和考试)。

新闻教育中的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MEDOWS,1997)在这一过程中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学生需要研究并应用法律来设计情景,特别是向他们呈现正在研究的特定法律和伦理挑战。这样的场景必须奖励他们通过上面概述的反射过程来工作。

如果一个媒体法教师能够做到这一切,并且相信毕业生能够在竞争和动态的数字新闻背景下行动起来(SCHON,1987),那么大多数“假新闻”将作为一个涉及UACC的企业被恰当地分发到裁剪室地板上。可接受的法律风险水平或与作为新闻工作者的新闻价值观和作为生活的新闻的认知不相容。那少量的假新闻,设法进入一个组织的一套新闻和时事产品,也许是幽默的版本,与著名的喜剧和讽刺性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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