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成本效益和公平:国际排放权交易制度分析外文翻译资料

 2022-11-27 14: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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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成本效益和公平:国际排放权交易制度分析

第二部分:国际排放权交易制度下的比较分析及美国酸雨计划

2.1简介

气候变化是一个环境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经济问题。这是由于温室气体的减少对经济的预测是昂贵的。高费用的产生是因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就必须减少各种经济活动,特别是交通运输和工业生产过程的水平。据预测,缔约国和工业排放的政府将遭受降低生产水平相关的成本,制定和实施更多的节能技术。这些成本可能会以更高价格的产品的形式转移到消费者身上。一般情况下,根据协议履行义务,预计会使得经济负增长。例如,要满足京都目标将耗资加拿大经济三分之一的输出或迫使政府在2012年将花费200亿来购买国际信用。据进一步预测,欧洲国家将上涨加热燃料,汽油,柴油和电力价格,到2010年,这些价格将上涨10%至20%。在德国失业率可能会上升180万,同时,英国也会达到100万,而荷兰和西班牙则分别设置为24万和100万个岗位。一般而言,指挥和控制机制已被用来实现环境目标。然而,经济刺激的计划,比如排放交易,将会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命令和控制工具。从理论上讲,排污权交易计划在尽可能少的经济成本中实现环境目标。本节讨论的问题是,国际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否能在相关各方面实现其目标,尽可能地降低成本。该系统是对成本效益,环境效益,分配的影响等等的标准进行评估。国际排污权交易体系与美国酸雨计划也进行了比较分析。后者是排放权交易计划实施的一个例子,被广泛认为已经实现了环境和成本效益。

2.2控制与指挥计划与经济激励计划

传统而言,控制与指挥手段已经被用于实现环境目标。这些手段包含有对如何遵守关于定义可接受的污染水平的具体标准的详细要求。控制与指挥规程可以是性能标准的形式或者是技术标准的形式。根据性能标准,由一个监管部门创建并强制执行同一的污染物削减目标,但允许企业去选择适合的技术来实现这一目标。根据技术标准,监管部门要求企业使用特定的技术来降低已知污染物的排放。虽然性能标准因允许一个实体去选择合适的技术而具有些许灵活性,但技术标准始终保持完全的不可变性。

另一方面,经济激励计划是污染物控制计划,它对污染下降提供经济收益或激励并对污染进行经济处罚或打击。这些计划包括排污权交易、税务减免、排污费。目前,作为实现污染控制的方法,经济激励计划比控制与指挥计划更受欢迎。哈灵顿与摩根斯坦将其受欢迎的程度归因于1970至1990年间政策制定者和政策分析师对经济激励政策的认识以及19世纪70年代末可交易排放许可证的出现。他们认为在19世纪70年代经济学界以外的人们对于经济激励方法普遍不熟悉,因此利用率低。

此外,经济激励计划受到欢迎是因为其具有优于控制与指挥手段的各种优势。经济激励计划使得降低污染的单位成本较低,因而比控制与指挥手段更加有效。实体可以在众多控制操作中自由选择来达到他们的要求因而节省费用。另一方面,控制与指挥计划因效率低、费用高而备受争议。效率低源自控制与指挥手段对污染的控制采用统一的要求,因此,他们忽视了不同企业污染治理成本的差异。控制与指挥手段必须对如何控制不同企业的活动实现污染控制做出明确的决定,且需要不断的实施这些规定,因而对于常规的实体成本也很昂贵。管理成本由监管机构与被监管方之间相互接触的量来决定,是解释监管机构必须设定并实施特定要强求而产生高成本的一个因素。

为了支持控制与指挥手段,尽管如此,戴森注意到环境法规通常指定环境绩效的水平而不是要求使用特定的技术去促进灵活性和效率。虽然性能标准产生了一些灵活性,但是收到技术选择的制约,因此依然不能够为实体创建自由度追求其最有效的合规性。

经济激励计划已经成功的实现了环境目标,比控制与指挥手段更加高效快速,促进,因而更受支持。例如,斯威夫特指出美国酸雨排放交易计划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洁净空气法案第一标题下为显著削减公用事业部门污染物而设定的传统基于健康速率标准的回应。此外,经济激励计划为减少排放提供持续的激励,因而促进新技术的产生。另一方面,虽然根据控制与指挥手段创立的性能标准宣称促进技术的目标,但是他们的作用是推迟陈旧的、污染严重的工厂的报废并阻止外来企业的进驻。通过促进长期使用现有技术,性能标准并未为技术革新提供任何激励。虽然戴森指出,根据控制与指挥手段,污染者具有有力的经济动力去利用性能标准所提供的灵活性去采用创新手段减少排放。他不仅不同意指挥和控制手段阻碍创新的看法,而且还提出了非常严格的法规促进创新的观点。他列举了破坏臭氧层化学物质完全禁令促进替代品发展以及汽车零排放的标准迫使电动车发展的例子。尽管如此,根据指挥和控制手段创新的动力仍然很低,主要是存在于符合性能标准规范的例子中。在应用技术标准的地方,几乎没有任何创新动力。

经济激励计划的普及也因为其减少了对立法的需求。实体可自由的选择其合规性的手段,因而对监管机构的不满是有限的。这与所推行条例因增加实体成本而不太被欢迎的控制与指挥系统形成鲜明对比,将导致因挑战法规而引起法律诉讼的增加。

在支持控制与指挥手段的人中,有人认为其统一的标准具有公平的优势远胜于来自非统一标准的经济激励手段的货币效率。由于指挥和控制条例公平适用于所有的实体,公平与公正的问题几乎不会出现。

2.3排污权交易的概念

在经济刺激计划下,排污权交易日益用于实现环境目标。这可能需要一个上限和交易程序的形式,一个项目/信用卡/偏移程序,或基于速率/平均程序。在交易计划中,控制权会确定总排放量的上限,这将代表预期的排放水平。由于能源很少在最大程度上释放,那么监管机构不创造一个巨大的排放量,就不能真正反映排放量的减少。被覆盖在程序之下的实体允许他们排放指定数量的污染物。实体是用于自由购买还是出售,这取决于他们所期望的排放水平。在项目/信用卡/偏移程序中,实体被授予以减少超出预先规定存在的所需排放量。该信用证可以与其他实体交易,以使它们符合规定。

在速率或平均程序中,管理当局制定了排放率性能标准和低于平均排放率标准的实体,这样他们就可以出售给平均排放率高于标准的实体。虽然平均计划可以减少排放量,但随着新的实体进入该项目,他们也会增加排放的风险,因为没有排放总量的上限。

所有形式排污权交易运作的假设,该实体都有不同的经营成本。因此,一个实体可能会发现它更有经济价值的地方来削减其排放量,并出售其多余的部分,而另一个实体可能会发现他盈利的部分超出其授权的数量,然后从其他实体购买。以这种方式,每个实体都达到符合整体的排放限制,尽可能地减少了成本。

排放权交易特别适用于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因为不同的温室气体对于不同的部门和国家的减排成本会降低。这一论点的研究表明,全球贸易收益率非常大,降低了约85%的成本,相对于没有交易。由欧洲委员会进行的研究进一步表明,该协议的目标可以以每年的29到37亿的费用来实现,但是如果没有碳排放交易计划,成本可能会达到每年68亿。在加拿大的案例中,进口排放额度的成本将只有一个国内减排政策的成本的三分之一,如碳税。一般而言,所有的交易程序都有附带的好处,从而提高环境质量。一个好处就是显著改善环境数据的质量。这些数据有助于更好地了解环境问题的性质,因此,有助于寻求有效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然而,在排放权交易形式中,限额与交易计划很受欢迎,因为在理想情况下,排放量不超过上限,就可以实现排放的永久性下降。他观察到当达到上限时,减少的持久性是符合环境要求的,这就要求环境的污染程度不随时间的推移而增加。我们会栽越来越多的植物或者随着产量的不断增加,排放量也会不断增大。

2.4 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

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采用“总量管制和交易”规则。体系中各成员国的碳排放量均有上限。这个排放上限是根据各国在1990年碳排放级别的比例来计算的。在《京都议定书》附件B上签字的各国成为国际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成员国,各成员国可以授权其法律主体(企业机构等)来实施碳排放的交易。由于签署协议的成员国众多,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将会呈现繁荣之势。然而,对于各国授权的企业机构,确有严格管制的必要,这确保了他们不会卖出过多的碳排放额度,否则,《京都议定书》中所要达到的环境目标就变得难以实现了。各国对其授权的碳排放主体都有极大的管控权,同时各国也必须对各个碳排放主体所做违规之事负有相应责任。比如,一家企业卖掉了超过限定的碳排放额度,那么授权此企业的成员国必须承担违规责任。

为了让《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的内容能够有效、确实地执行,公约缔约方各国签署了《京都议定书》附件B。此协议规定,若各国想加入碳排放交易的行列中,就必须要接受一些合理的要求。协议要求各成员国要计算其应分配的碳排放量,并在国内建立起记录碳排放量、移除量和交易量的登记体系。

一个成员国所拥有的碳排放配额即协议规定的上限排放量。其中的一部分可以用于转移交易。根据各成员国历史排放量的记录,初始碳排放额度被免费分配到各国,这种情况我们称之为“祖父原则”。若成员国利用森林项目减少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含量,该国会获得排放移除单位,而这些排放移除单位量也是可以交易转移的。通过JI项目和CDM项目,成员国将会分别获得减排量和核实减排量。所有形式的碳排放量都有可交易性,这也增加了协议中提供的交易机制的灵活性。但是,我们发现各国利用各个项目所获得的减排量不一定准确,伴随产生的还有在建立基线库存中遇到的麻烦,由于森林吸收二氧化碳量不易测量,变数很大,如何监测及核实各国在森林项目中自己所称的减排量就成为了一个难题。因此,严格的监测和审核着实必要,这样才能保证不会出现以下情况:成员国未曾减少相应温室气体的排放,却已经被授予减排量,甚至已经将减排量售出。然而,如此严格的审核程序确会增加项目成本,这也许会动摇各成员国实施项目的决心。

协议规定,成员国还可以储存未使用的碳排放额度。这项规定允许成员国将碳排放上限中未使用的部分“存起来”,以备将来使用或是出售。尽管储存碳排放额度能够加强碳排放交易规则中本就凸显出的灵活性,但是这同时也导致未来碳排放量的增高,随之而来的还有工业进程中不断产生的大量污染物。不过,因为成员国能够在碳交易市场价格走低时选择持有而非出售,所以储存机制就可以促进市场竞争。那么如此活跃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就能够保证各国总体的成本有所下降,这些成本都是用于严格履行《京都议定书》中各项承诺的。

有时,成员国所售碳排放额度过多,以致未能履行其自身承诺的减排量。为了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协议要求各成员国承诺碳排放额保留期,在此期限内,碳排放额度中的一部分需要保留其而不能出售。毫无疑问,过分出售排放额将会导致更多的碳排放量,这样就不利于实现《京都议定书》中的环境目标。所以,各国承诺碳排放额度保留期可有效避免过度出售碳排放量。尽管有此条约的约束,但是仍会有不可预见的情况出现,使得成员国出现无心之失,违反其承诺的保留期。比如,森林项目出现意外损失,或是人为原因导致的不可预见的碳排放量上升。当然,我们也不能排除个别成员国故意出售过量的碳排放额度。

在上述过量出售碳排放额度的事件中,涉事的成员国将会被禁止碳排放额的交易,直到其行为服从协议中的规定为止,同时,这些成员国授权从事碳排放交易的企业和机构也会遭到严禁交易的惩罚,直到成员国遵守相关规定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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