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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管理:基于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新证据
约翰·菲利普斯
康涅狄格大学
莫顿·平辛
加州大学尔湾分校
索哈·O·雷戈
印地安那大学伯明顿分校
《会计评论》,2003,78(2):491-521
摘要:我们研究递延所得税费用的有用性,与以前研究中采用的各种权责发生制度相比,可以在盈余管理可能发生的三个环境中检测盈余管理。使用递延所得税费用来检测盈余管理的动机是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通常比税法有更多的酌处权,我们认为管理人员利用这种酌处权主要以不影响当前应税收入的方式管理收入。因此,我们预计管理盈余的决策将产生增加递延所得税费用的账面税收差异。
我们的结果提供证据表明递延所得税费用用在检测收益管理活动相对于从两个版本的琼斯模型得出的总应计利润和异常应计项目具有增量效用。除了以三种权责发生制措施为基础的衡量盈余管理措施以避免收入下滑以及在监测盈余管理以避免损失方面,递延所得税费用一般是有用的。我们还发现,递延所得税费用比任何将企业年度分类的权责发生制度成功地避免亏损更为准确,而没有一项措施相对较多比其他成功避免盈利下滑的公司年份的准确度更高。关于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只有总应计利润才能检测到收益管理。
关键词:盈余管理; 递延所得税费用;权责发生制。
初步结果总结
总体而言,结果提供了对H1和H2假设的支持,但不支持H3。递延所得税费用通常在各种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各项措施中逐步有用,用于检测收益管理以避免收入下降(H1),并避免报告亏损(H2),但不能在检测收益管理方面避免不符合甚至击败分析师的预测(H3)。 衍生自修改后的琼斯模型或前瞻性模型的异常应计制有时在检测收益管理方面对DTE有增量的有用。有点令人惊讶的是,在所有三个设置中,总收入对于DTE来说都是增量有用的。 前瞻性的异常应计在增加盈利变化和收益水平设置中是有用的,而修改后的琼斯模型的异常应计增量仅在前一种情况下才有用。
补充分析
我们进行一个额外的分析,我们考虑递延所得税费用的相对有用性而不是递增有用性,而不是通过评估其将公司年度分类为EM = 1或EM = 0的能力来确定盈余管理。具体来说,我们执行接受者操作特征(ROC)分析(参见“Sprinkle and Tubbs 1998”),Hosmer和Lemeshow(2000)认为在使用logit型模型时适用于此目的。与初始分类百分比相比,ROC分析通过绘制使用测试诊断的整个分布(例如,DTE和基于权责发生制度的度量)来检测真阳性和假阳性的概率,提供了对分类准确度的更完整的描述潜在的截止点;即,在测试诊断的截止点之上的观测值被分类为阳性(例如,EM = 1),以及下面作为阴性的(例如,EM = 0)。对于我们考虑的设置,ROC曲线下的面积是通过随机选择公司年份(EM = 1和EM = 0)来确定的,并进行测试以确定相应的盈余管理措施(如DTE)是否高于EM = 1公司年相对于EM = 0公司年。ROC曲线下的面积等于随机抽取对的百分比,对于EM = 1观测,盈余管理措施实际上更高。在不确定的结果中,我们发现,在经常性盈余变化和分析师预测情况下,DTE与每种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措施之间的ROC曲线下的面积没有显著差异,但对于DTE而言,它显著大于按比例盈余水平设置的每个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措施。因此,在后一种情况下,在总体分类准确性方面,DTE相对于总应计利润相对更为有用,并且在将公司年度准确分类为盈余管理或非盈利管理公司年度时,都可以修改琼斯和前瞻性异常应计。在企业管理盈余以避免盈余下降或避免未能达成或超过分析师预测的情况下,DTE和任何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措施在分类公司年份方面都不是更有用。
敏感性分析
我们以一些额外的方式评估主要结果的敏感性(详细信息未显示)。首先,我们使用logit和OLS回归代替概率,并获得类似的结果。其次,我们估计了七个样本年份中的每一个的单独的概率回归。 在盈利变化分析中,DTE的平均估计系数为4.97(法玛-马克贝特t统计 = 2.07,p值lt;0.03),在盈利水平分析中,7个年度回归的平均DTE系数为6.27(法玛-马克贝特t统计= 4.47,p值lt;0.0001)。第三,我们利用经营性现金流量水平(以及盈利水平情况下的经营现金流量变化)来增加盈利变化的概率模型,以进一步控制目前的业绩。我们的推论保持不变。当我们用包括现金流量变量的平方值来控制新兴市场与经营性现金流量之间的关系可能的非线性时,情况也是如此。
第四,我们用三个额外的控制变量来增加概率回归。前两个控制变量是资产增长和收入增长,分别衡量了前三年。我们用包括这些变量来控制DTE代表增长的可能性,EM = 1公司相对于EM = 0的公司而言是高增长的公司。 第三个控制变量,前三年的平均资产回报率,作为对业绩的额外控制(即超出(变动)经营现金流量),这可能影响应计变量检测盈余管理的能力(McNichols 2000)。 在probit模型中包含这些控制变量并不能消除DTE的意义。
第五,我们进一步调查企业绩效是否推动了我们的结果,对于基于权责发生制的指标,DTE在增加盈余管理中可以避免盈利下滑。有可能更高的DTE是高性能的代理,且EM = 1的公司是比EM = 0公司更好的公司。我们将绩效定义为滞后总资产(ROA)的税前和税后回报,进一步将高绩效企业年度定义为绩效变量分配的三分之一以上,并将中期业绩下降 分布的三分之一集中在性能极端(例如,McNichols 2000)。然后,我们在DTE上回归EM,应计变量,表示高性能的虚拟变量,以及将高性能虚拟变量与DTE和特定应计变量相互作用的乘法项。我们的主要结果不受影响,DTE“高居民消费能力”变量的系数是微不足道的。然而,控制企业业绩使得权责发生制措施的估计系数变得微不足道。因此,虽然公司业绩并没有推动DTE业绩的重要性,但它确实带动了权责发生制指标结果的重要性。
第六,由于递延税款和权责发生额在随后的一年内扭转,我们调查这种逆转是否会影响我们的业绩。如果企业的收益变化(或收益水平)下降到上一期间或仅在上一期间间隔,则包括EMt-1并将其定义为等于1,否则为0。 我们还将EMt-1与年t的DTE和应计指标进行交互。如果逆转影响我们的结果,则DTEt * EMt-1的系数在避免收益下降并避免损失设置将为负数。我们的主要结果保持不变,DTEt和EMt-1的相互作用系数无关紧要。我们将这些结果作为证据表明逆转没有驱动我们的主要结论。
第七,我们进行分析,调查那些管理t年收入的企业是否只在t年才有较高的DTE,而不是在周年。具体来说,我们在上期的DTE和TAcc(以及经营现金流量和行业)回归这一时期的新兴市场,而在下一个时期的DTE和TAcc下,分别回归。 在收益下降和亏损环境中,结果表明,DTE的系数和滞后值不显著。这个证据与DTE正好相关,只有在公司被怀疑是财务盈余的年份时,这些证据与EM正相关。
最后,我们调查税收规划是否可以解释DTE与EM之间的积极关系,而不是将这一积极关系归咎于管理图书收入的公司。 我们以两种方式做到这一点。 首先,我们计算平均值和中位数的有效所得税税率(CurrETR),定义为现行税费除以税前账面收入(年度Compustat数据项目(#63 #64)/#170)。 我们发现,EM = 1公司年份的这些都更高,以避免盈利下降并避免损失设置。 目前的EM = 1公司年份的当前有效税率表明,这些公司年度的平均DTE不太可能来自税收筹划策略,相对于账面收入减少应税收入,因为这些策略可以减少当前的税费和现金 有效税率。
其次,我们在我们的概率回归中包含一个低现值税的虚拟变量费用,如果公司年度占总资产规模的现行税费分配的三分之一以下,则等于1。我们还将该虚拟变量与DTE和应计变量进行交互。 我们重新估计增值模型,发现我们的主要结果不受影响,而DTE“当前税费”的系数不显著。我们进行类似的分析,删除总资产规模的现行税费分配下降三分之一的公司年,而我们的主要业绩保持不变。我们得出结论,低现值税费企业年(即从事税收计划降低应税收入相对于账面收入的那些)不会推动DTE和EM之间的积极关系。
总体而言,补充分析加强了对基本假设的支持,因为递延所得税费用在增加盈余管理中的权责发生制指标有助于避免盈余下滑并避免亏损。
结论
我们调查递延所得税费用在检测盈余管理中的增量效用。由于盈余管理是通过管理自由裁量权完成的,而且由于管理人员通常在GAAP下具有更多的酌处权,而不是税收规定,我们预计管理人员将根据GAAP利用其酌处权来管理盈利,并且这种方式可能不增加当期所得税。如果是这样,这种盈余管理行为会产生临时的账面税差异,从而导致较高的递延所得税费用。基于Burgstahler和Dichev(1997),Degeorge等人(1999),以及米尔斯和纽伯里(Mills and Newberry,2001)的盈余管理证据以及Guay等人(1996)和Bernard和Skinner(1996)的应计措施中的重大测量误差的证据,我们比较了递延税费和三种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措施,以检测盈余管理,以达到或略微超过三个收益目标:避免盈利下滑,避免亏损,避免失败满足或击败分析师的预测。
结果支持递延所得税费用在检测盈余管理中的增量效用。递延所得税费用通常在所有三种权责发生制措施中逐步有用,用于检测盈余管理,以避免收入下滑以及避免损失。我们还发现,DTE比将公司年度分为盈余管理和非盈余管理以避免亏损的三项权责发生制措施更为准确。最后,DTE在增加盈余管理方面并没有增加效用以避免未能达到或超过分析师的预测。
我们的结果增加了最近的发现,表明书籍和税务报告之间的关系和企业从事盈余管理活动的动机(Mills和Newberry 2001)。 本文的证据表明,DTE可以补充应计盈余管理措施,以避免盈利下滑并避免亏损。令人惊讶的是,我们的研究结果表明,总体应计项目对于在我们考虑的三个环境中的盈余管理活动进行检测是增量有用的,而不正当的权责发生制度的表现是混合的。此外,有证据表明,公司业绩可能不利地影响权责发生制度在检测盈余管理中的有用性,而递延所得税费用似乎并非如此。
我们研究的局限性在于我们的分析仅限于SFAS No.910生效的时期。 另一个限制是我们没有将管理指导纳入我们调查盈余管理能力的调查中,以避免未能达到或超过分析师的盈利预测; 我们将其留下来进行进一步研究。未来的研究也可能有成效地考虑(1)对递延所得税费用的决定因素进行建模,以发现DTE本身是否可以有效地分解,(2)确定反映大部分盈余管理活动的DTE组成部分,以及(3)研究DTE的有用性和应计变量来检测季度数据和其他设置中的盈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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