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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历史、理论和问题
GF Ortmann amp; RP King
2.2 农业合作社的历史
现代合作社起源于欧洲,并在19世纪后期作为一种对抗极端贫困状况的自助方法传播到其他工业化国家。然而,在确定农业合作社的独特经营原则方面可能产生最独特影响的发展是,1844年成立罗奇代尔公平先驱协会有限公司。这是一个在英国罗奇代尔建立的消费者合作社,由一群代表不同行业的工人组成,他们根据对合作社(包括一些不成功的合作社)为期两年的研究制定了一套基本的操作规则。合作社的目标是满足成员对更好的住房、就业、粮食、教育和其他社会需要的需要。另一个关于合作社作为信贷或银行机构的重要发展是1864年德国的Friedrich Wilhelm Raiffeisen建立了第一个储蓄和信用合作社。Raiffeisen银行的目标是在“自助”理念的基础上,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提供储蓄和信贷服务。Raiffeisen因制定了管理当今信用合作社的规则而受到广泛赞誉(Ingalsbe amp; Groves, 1989).
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社的发展被许多因素影响。Ingalsbe和Groves(1989)将这些因素分为三种主要类型(都是相互关联的):(1)经济条件(由战争、萧条、技术、政府经济政策等引起);(2)农民组织(包括其领导素质、推动合作社的积极性和积极性、影响公共政策的权力等); (3)公共政策(由政府利益、立法倡议、司法解释决定)。自1988年以来,美国农业合作社的组织中出现了两种现象:(1)传统合作社的重组和合并;(2)新一代合作社的出现。(Cook, 1995)新一代合作社保留了传统合作社的许多特点,但侧重于增值活动。会员资本贡献与产品交付(营销)权利相关联,这些权利可以实现价值并可以转让,会员资格被取消或限制。这些发展表明,合作社战略在性质上正变得更加具有主动进攻性。Cropp(2002)认为,美国合作社已经发展成熟,成为农业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影响国家农业政策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发展中国家,将农民组织成合作社的尝试经常失败,尽管合作社有潜力供应对农业发展很重要的农业投入品和市场农产品(Hoyt, 1989)。DTI(2003)简要概述了非洲国家的合作社发展状况。Akwabi-Ameyaw(1997)认为,在非洲农民合作社经常失败,因为在追究成员管理责任方面存在问题(i.e., moral hazard), 导致不适当的政治活动或管理中的财务违规行为。Van Niekerk(1988)报告说,在南非的前(欠发达)地区,合作社的失败主要是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和知识,缺乏资本资源以及成员因无知而不忠诚。一些成功的例子包括阿根廷和巴西的食品加工合作社,以及印度的牛奶、糖和油籽加工和销售合作社(Hoyt, 1989)。ACDI/VOCA(2005)列出了一些他们帮助在发展中国家建立的成功的合作项目。政府关于合作社的政策至关重要,因为它们可以限制或促进独立的合作社发展(Hoyt, 1989)。
若干作者记录了南非合作社发展的历史(例如,Van Niekerk, 1988年;DTI, 2003; DTI, 2003;Piesse et al., 2003; Piesse等,2003;RSA, 2005a)。南非的第一个合作社是1892年根据《公司法》成立的消费者合作社,因为当时没有《合作社法》(Van Niekerk, 1988: 19)。更多的合作社,特别是农业合作社,根据《公司法》登记,直到1908年通过了第一个合作社法。紧随其后的是《1922年合作社法案》(1922年第28号法案),其主要内容是关于农业活动。根据1934年合作社和农业信贷调查委员会的建议,南非议会通过了《1939年合作社法》(1939年第29号法),其仍然是关于农业活动。1981年的《合作社法》(1981年第91号法)又取代了这项法令,该法还规定了贸易合作社。1981年的法案至少被修改了8次(RSA, 2005a)。
现政府不认为1981年的《合作社法》是当前时代发展合作社的适当工具,理由有各种各样(例如,合作社和注册合作社的定义不充分,没有明确要求它们遵守合作原则;假定国家在合作社方面发挥高度干涉主义或家长式的作用;主要侧重农业合作社;保护成员利益的规定,特别是关于董事会的规定表述不清;以及注册合作社的繁琐要求)(RSA, 2005a)。因此,它开始制定以国际信任措施原则为基础的新的法令的进程。这一过程始于2000年的法案草案和2003年以征求意见进一步修订的草案。收到了来自各种组织、利益集团和个人的意见。修订后的法案以《2005年合作社法》(2005年第14号)告终,并于2005年8月18日在政府公报上公布(RSA, 2005b)。各种各样的初级合作社可以适用这个法案(包括农业、消费、住房、工人、金融服务、埋葬社会,和服务合作社),以及二级合作社(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行业服务)和三级合作社(成员是二级合作社成员,其目的是倡导和代表其成员参与政府机构和私营部门)。
合作社法和一般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也应在南非政府为支持(白人)商业农民而执行的其他法律和条例的范围内加以看待。1913年和1936年的土地法令,旨在把黑人从指定的白色区域移走,巩固黑人家园,并辅以其他措施来支持商业农民,包括1912年土地和农业银行(土地银行)的建立 (为商业农民提供补贴贷款), 1922年和1939年《合作社协会法》(确保投入供应和产出销售服务),和1937年的《市场法》(控制农产品的市场)。在这种环境下,农业合作社应运而生并蓬勃发展。传统上,许多合作社涉及三个主要的业务领域:(1)购买和销售农业投入物和设备;(2)农产品的收购、储存和后续销售; (3)运输服务(Piesse et al., 2003)。但是,土地银行还利用合作社作为其代理人,以补贴利率向商业农民提供短期和中期信贷,而政府利用合作社向农民提供救灾援助,通常是债务的形式。农业合作社因此成为金融中介机构。1937年的《市场法》(后来修订为1968年第59号法案)允许使用各种政策手段(如单一渠道计划、联营计划和出口垄断),通过根据该法案设立的23个营销(控制)委员会来管理农产品的营销。合作社通常被指定为各自营销委员会的代理人,赋予它们有效的区域垄断权力(Piesse et al., 2003)。
然而,在补贴、价格支持、税收优惠和扭曲的价格造成的资源错配方面,支持商业农民的巨大成本是不可持续的。随着政治变革的发生,1980年代开始了一系列改革,包括取消补贴和税收优惠,放松对农业融资和销售的管制,这减少了农业合作社的作用,使它们较少依赖政府的支助。咨询委员会1993年的建议到营销行为管制农业营销和废除1968年的营销法案导致了农产品营销行为,47号1996,结束了国家控制的农产品和导致的营销。随着金融部门改革的同时进行,补贴在20世纪90年代被取消。这些重大的政策改革对南非合作社的作用产生了重大影响。合作社不再享有被任命为各销售委员会的代理人的特权,从而丧失其区域垄断权力,也不再参与分发政府补贴。虽然它们仍向农民提供短期和中期信贷,但它们必须在商业基础上履行这一职能,因为土地银行现在也必须与商业银行竞争这项业务。一些合作社已经转换成IOFs,一些在约翰内斯堡证券交易所上市(Piesse et al., 2003)。
鉴于南非合作社的历史和发展以及已经发生的政治变化,2005年的《合作社法》承认:
bull; “自助、自力更生、自我负责、民主、平等和社会责任的合作价值观;
bull; 一个可行、自主、自力更生和自给自足的合作运动可以在南非共和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发挥重大作用,特别是通过创造就业、创造收入、促进广泛的黑人经济权力和消除贫穷;
bull; 南非经济将受益于可行和可持续的经济企业的数目和种类的增加;
bull; 政府承诺提供一个支持性的法律环境,使合作社能够发展和繁荣。”
该法案还旨在
bull; “确保南非共和国承认和执行国际合作原则;
bull; 使合作社能够登记和取得独立于其成员的法律地位;和
bull; 为新兴合作社,特别是妇女和黑人拥有的合作社提供有针对性的支持”(RSA, 2005b: 2)。
工贸部(DTI),其管理合作社的权力从国家农业部转移到工贸部,在参与过程后制定了合作社发展政策(DTI, 2004)。这项政策承认在前(种族隔离)政府领导下和支持下建立的合作社,但重点放在新出现的合作社。合作社法案(即现在的法案)就是根据这一政策起草的。在工贸部中还设立了一个合作社发展股,以促进合作社的发展(例如,审查政策和战略、协调政府机构和捐助活动、促进合作社概念)。合作社登记官的主要作用是合作社的登记和注销,以及对合作社遵守法律和条例的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合作社咨询委员会代表合作社的利益,是一个法定机构,就与合作社有关的问题向贸易和工业部长提供咨询(RSA, 2005b)。显然,南非政府致力于支持合作社的发展,特别是在以前处于不利地位的社区。但是,它强调,在它以合作社为目标采取支助措施之前,它将需要保证有关组织是真正的合作社,并同意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原则(RSA, 2005a)。
就农业合作社而言,Doyer(2005)认为,自从合作社登记官转到DTI以来,农业部门丧失了相当大的专业和行政能力,发展登记局采取了集中办法,只有一个部门处理所有合作社。但是,他认为新的法案使建立和经营合作社比以前容易。
近年来,南非的几家大型合作社已经转变为IOFs,在农业社区中,关于合作社与IOFs孰优孰劣的问题仍然存在相当大的争议(AgriTV, 2003)。从本质上讲,争论围绕的问题是,农民的利益是由他们拥有的合作社的剩余成员服务,还是由由股东管理和拥有的IOF更好地服务。支持IOFs的理由包括:IOFs更容易获得各种资金来源;吸引高质量管理人员的能力;股东利益与客户利益的一致性;合作社往往缺乏企业家的才能。此外,由于合作社成员往往不愿充分利用合作社的资本(因为他们的资本没有得到有竞争力的回报),合作社无法提供高质量的服务,也无法与国际金融服务机构的竞争相匹敌。因此,合作社成员面临着成员与股东之间的冲突——他们可能从合作社得到了很好的服务,但是与IOF的股东可能从他们的投资中获得的股息和潜在的资本增长相比,他们投资的资本回报率却很低。合作社的支持者认为合作社的存在是为了服务于那些能够对其职能和活动保持影响力的成员(AgriTV, 2003)。Philip(2003)支持在南非建立用户合作社,认为这样可以降低成本,增加收入,提高商业活动的生存能力;因此,它们具有为减少贫困、增强权力和创造就业作出贡献的巨大潜力。
截至2004年底,南非有459个注册农业合作社,而非农业合作社有3751个(Registrar of Cooperatives, as cited by Van der Walt, 2005)。虽然在过去的几年里有相对大量的新合作社登记,Van der Walt(2005)认为很难确定有多少实际上是活跃的和兴旺的。Van der Walt(2005)最近对林波波省(南非经济较为贫困的省份之一)54个注册合作社的样本进行了研究,发现其中65%的合作社无法运作。所提供的理由包括(按重要性排序):管理不善、缺乏培训、成员之间发生冲突、缺乏资金以及在登记后从未开展业务。近50%的受访者承认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不足,可能会导致会员之间的冲突和失败。总体而言,管理不善被认为是合作失败的最重要原因。这些问题对正在促进合作社的政府官员和希望建立合作社的社区显然是重要的。对管理人员和成员的教育和培训以及对管理人员的指导(至少在短期和中期)似乎是建立和经营成功合作社的关键条件,但还不够。
鉴于南非(和全球)若干合作社已转为国际合作社的历史、发展状况、所遇到问题,因此,考虑合作社理论和新的体制经济学方法,对更深入地了解机构在组织设计中的作用是有帮助的。
6 讨论和总结
合作社在工业化国家的农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是农业必需品的供应者、农业商品的销售者和提供诸如储存和运输等服务。许多这些农业合作社似乎正在使其业务适应迅速变化的经济环境,其特点是技术变革、农业工业化和个人主义的增长。在南非,过去农业合作社的成功得到了促进,因为它们是农业销售委员会和土地银行的代理人,土地银行向商业农民提供补贴贷款。前(较不发达)地区的小规模农民由于政治原因无法获得这些合作社及其服务。虽然在以前的地区建立了合作社,但许多合作社由于管理不善、缺乏培训、成员之间的冲突和缺乏资金而无法生存。支助商业农民的高昂费用也是不可持续的,1980年代开始了一系列经济改革,包括取消对商业农民的补贴和税收优惠,放松对农业筹资和销售的管制。这些改革降低了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和生存能力,一些合作社已转为国际合作社。
南非新的民主政府不认为1981年的《合作社法》是新的经济和政治时代发展合作社的适当工具,并开始了根据国际合作原则该法案承认合作的价值(例如自助、自力更生、自我负责和民主),并认为一个可行、自主、自立和自我维持的合作运动可以在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以前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民中间。政府致力于为合作社提供一个支持性的法律环境。
然而,关于合作社未来的广泛辩论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传统合作社是否是南非小规模农民可以用来促进进入投入和产品市场的适当组织形式。由于失去了政府的支助和避免传统合作社固有的问题,南非的几家大型合作社也改为国际合作社。传统合作社对小规模农民的“适当性”问题是进一步研究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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