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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管理问题
在2010年第4季《 Master Builders Journal》中,BK Burns和Bk Asia Pacific的子公司Ong Sdn Bhd与提供项目,商业和合同管理服务的区域性集团一起,与多学科集团Entrusty Group联合,共同称为Bk Entrusty,在商业,合同,风险,质量和价值的相关领域,关于“什么是总公司间接费用?”的项目展示了一系列有关建筑业的合同和管理条款。
介绍
多年来,总部总费用或“扩展家庭办公室总费用”的计算一直困扰着许多建筑业。正如我们在本文稍后所看到的,直到今天,判例法仍在不断完善和定义总公司的间接费用。简而言之,克拉克和洛伦兹尼(Clark and Lorenzni,1997)引用了“固定费用(间接费用)包括办公室租金,水电,清洁服务和公司管理等项目。” RICS(2000)将其定义为“ ..支持服务和一般性支出”。运营成本,间接费用是指承包商的一般业务运营,与任何特定合同的工地成本不同。费用包括承包商的建筑物和一般支持人员的租金,如果事实证明由于合同的延误而增加了租金,则毫无疑问,原则上可以要求赔偿(Finnegan and Sheffield City Council 1998)。 ”
文章讨论了总公司间接费用的要求以及相关的判例法以详细阐述背景,该背景定义了计算方法,然后简要介绍了合同定义和公式,然后继续说明了在实际项目中讨论的其他间接费用方法的应用。
合同定义
“总公司间接费用”一词通常不包括在本地和国际合同中,而是通常作为“损失和/或费用”条款下的索偿负责人之一。
有关总公司间接费用的示例,请参阅下一节“应用程序”中列出的总公司项目。
在PAM 2006的第24.1条中,“ ...由第24.3条中所述的事项隐含了总公司间接费用索赔,而承包商已发生或可能发生损失
和/或费用无法通过合同中其他条款的规定补偿,承包商可以要求提供此类损失和/或费用...”
同样,PWD203(2007)在第44条中作了详细说明,该条规定:“如果工程的正常进行期间或其任何部分在任何时候受到第43.1(c)条所述的延误的重大影响, (d),(e),(f)和(h),并且承包商已发生超出合理预期范围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并且根据本条款中任何其他规定所支付的款项将无法补偿承包商合同,...”。
在CIDB(2000)中,总部间接费用索赔包含在第31条的明示条款之内:“承包商应有权追讨他所承受或蒙受的损失和费用,而对于该费用,他的任何其他规定将不予赔偿。合同,但由于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的正常进行和/或完成而受到以下任何事件的干扰,延长或以其他方式受到重大影响而产生:...”术语“费用”在第1条(b)款中定义为“实际且必然在网站上产生的间接费用”。
判例法
通常,在许多判例法中都支持和定义了对总公司间接费用的索赔,以下是其中一些,通常被引用;
在泰特莱尔食品上诉法院在“ Distribution and Another v GLC and Another(1982)”一案中裁定:
“为纠正可采取行动的错误而花费的管理时间可以适当地构成特殊赔偿首长的主题。原告人有责任证明实际造成的损失,百分比数字是不可接受的。由于他们没有提供有关实际损失的证据,因此他们无法在此头项下要求任何赔偿。”
在Euro Pools诉Clydesdale捏造案(2003)中,苏格兰法院裁定:
“就必须向董事总经理支付更多的费用而言,这可能不会使公司破产。但是,公司将不可避免地被剥夺正常期望的部分服务
总经理的话例如,这可能意味着总经理无法将原本可能的时间用于计划重要的营销计划,开发新产品或公司事务的一般管理。员工的监督。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时间的浪费都不可避免地导致了总经理向公司提供的服务的损失。因此,无论如何都存在损失。”
在计算总公司间接费用时,有一些先例可以帮助我们弄清楚两种方法的应用。 a)机会成本法的公式,b)实际成本法。
在间接费用方面,值得注意的是《基廷建筑合同》(第8版)指出:
“如果证明某特定总公司的成本因合同的延误而增加,则可以收回。例如,在延误期间额外的电话和邮寄费用hellip;hellip;
承包商的间接费用通常被认为是从其整个业务的收入中收回的,通常情况下,如果延迟签订一份合同,承包商会声称由于其工作收入减少以及由此产生的营业额损失而蒙受了损失。他的事。但是他继续产生开销的开支,这笔开支他无法实质性减少,或者就该站点而言,只能在有限的程度上减少。但是,由于延迟,劳动力本来有机会被另一份合同雇用,这会在超支期间增加间接费用。有权威认为,以此为基础的主张是可持续的。但是有人建议,为了取得成功,承包商原则上必须证明还有其他可用的工作,但对于延误,他本来可以保证的,但实际上由于延误,他没有得到保证。”
基廷(Keating)建议,为了成功处理间接费用索赔,承包商必须证明由于拖延,承包商无法确保另一个项目,因为他的劳动力与延迟的项目捆绑在一起。
在惠特建筑商和切斯特勒街区议会(1987年)中,副裁判官“惠特塔尔”在一项次要审判中由记录员Percival QC先生表示:
“这里必须计算的是,如果不剥夺这些资源,承包商可能合理地期望从这些资源中获得的场外间接费用和利润的贡献。因此,为此目的所占间接费用和利润所占的百分比不是承包商为该特定合同编制价格时所允许的百分比,该百分比可能大于或小于其通常的百分比,并且可能未实现。达到这个目的所需要的不是这个百分比,而是承包商在其营业额上所赚取的平均百分比,如承包商的帐户所示。”
“ Whittal”将间接费用和利润的计算限制在承包商在延误期间对总公司间接费用的平均百分比的基础上,基于承包商的年度审计账目,而不是承包商在招标时的津贴额。 。
在J.f. finnegan Ltd诉Sheffield City Council(1988),
法院裁定:
“人们普遍认为,原则上,由于雇主违约而延迟完成合同的承包商可以在延迟期间适当地要求总公司或场外间接费用的索赔,其依据是工程武力,但由于延误,可能有机会被另一份合同雇用,这有可能在超支期间为间接费用供资。”
该案鼓励索赔人接受这样一种观念,即总务费用的索赔应以在延迟时间内总务费用的缴款可以由另一个项目的供款代替的前提下进行。在另一个项目中部署了相同的总部资源,设备等,并且该项目没有被延迟。
在1995年Alfred McAlpine提出的《 North v Property and Land Contractors》一案中,法院裁定:
“原则上不反对基于机会成本法提出的总公司间接费用索赔,此外,原则上不反对通过公式计算这种索赔。但是,应该指出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实际上拒绝采用这种方法,主要是因为承包商的工作安排是他们一次只能进行一个建筑项目,而在项目完成之前才进行另一项工程。因此,使用机会成本作为计算基础是不合适的。”
2010年第4季度
上述情况的发展为何时应采用机会成本法定义了另一个边界,反之亦然。法院准予采用取决于公式的全时机会方法,主要是在建筑活动量大的时候,以及在建筑行业的业务实践中,例如在马来西亚和整个亚洲,一般不允许闲置但很可能会继续尽管目前在现有项目方面存在延迟,但仍要进行新项目。在上述情况下,在Amec Building Ltd v Cadmus Investment Co Ltd(1996年6月)的情况下,通过使用公式得出额外的间接费用,可以允许采用实际成本方法(其他间接费用方法)。
公式法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除了计算“未吸收”和“其他”总公司间接费用的实际成本方法外,在许多其他公式中,机会成本损失方法可以基于遵循三个常用公式,即哈德逊,埃姆登和艾希莉。
在1970年代的繁荣时期引入的哈德逊(Hudson)只是得出间接费用的百分比和合同金额的利润,将上述金额与延迟时间(按周数计)按比例分配。 ftis方法不是首选,主要是因为该公式取决于投标的充分性,并且可能存在重复计算的可能性,因为投标费用中已经包含了间接费用和利润。
另一方面,应用Emden和Eichleay的前提条件是在延迟时间内可以使用其他项目。Eichleay,于1960年代引入,基于在合同期内延迟的承包商的发票总额对组织在该合同期内的所有发票总数的索赔额,并乘以上述提及的金额与延迟期间中间接费用贡献的比率在合同期内需要数周。
Emden使用总的间接费用和利润的实际百分比乘以合同期内的合同金额(以周为单位),然后乘以延迟天数。
以下列表是三种常用方法的重新排列的公式。
哈德森 |
埃姆登 |
艾希莉 |
(H.O / P%)x CS x PD 100 CP |
H x CS x PD 100 CP |
1。(DCI in CP)x(TFOO in CP)=(RO in CP)(AIO in CP) |
2。DCROC = PWO CP |
||
3。PWO x PD =Amount Claimed |
哈德森
HO / P%=总部管理费用和/或利润百分比CS =合同金额
CP =合同期限(以周为单位)
PD =延迟时间(以周为单位)
埃姆登
H =总公司百分比-通过将承包商组织整体的总间接费用和利润除以总营业额得出的,所有费用均从承包商的年终账目中提取。
CS =合同金额
CP =合同期限(以周为单位)
PD =延迟时间(以周为单位)
艾希莉
CP中的DCI =合同期内的延迟合同发票CP中的AIO =合同期内组织的所有发票
CP中的TFOO =合同期内组织的固定总费用
CP中的RO =合同期内延迟合同所需的间接费用DCROC =延迟合同所需的间接费用
CP =合同期限(以周为单位)
PWO =延迟合同组织可能产生的每周间接费用
与Emden和Hudson的计算相比,Eichleay的计算更为精确,甚至可能更为精确。 Emden公司与Hudson公司之间的区别是间接费用和利润百分比的计算。按照惠特(Whittal)的定义,在埃姆登(Emden),该百分比是承包商延误为其所有项目产生的间接费用和利润的平均百分比。与哈德森(Hudsons)不同的是,承包商为特定项目的招标延迟了一笔相同的百分比作为承包商的津贴。 fte表示,由于项目延误,哈德森的百分比可能会偏离承包商将其间接费用和利润定价的规范,因此不准确。Emden在这方面已有所改善。Eichleay具有相对较高的准确性,因为不仅计算是基于总合同金额以及延迟期间组织中所有串联运行的合同的实际发票,而且还可以得出间接费用和利润的百分比从组织的至少三年的经审核的帐目中得出。
应用
ftis部分说明了对一个现实生活项目中总公司间接费用的索偿申请,延迟的ProjectX。ftis要求总帐是基于实际成本(额外总公司间接费用)的方法。
X计划的原始开始和完成分别是1996年9月15日和1998年1月15日。 有趣的是,Project X经历了两个停止工作订单;分别于1997年3月5日和1999年5月14日。在第一站工作命令中,承包商被告知待命,但尽管如此,承包商还是被告知在1997年12月14日复员,随后又在1998年2月23日被告知复员。 后者停止工作的原因是客户于1999年5月12日提前两天写的决定信。
更复杂的是,施工管理和建筑商的工作从总承包商A承包给分包承包商B承包,一开始就得到客户的同意,而专家和设计作品则留在承包商A手中;意味着要确定两组总公司的间接费用。
由于延迟的双停启动性质,因此考虑了以下选项:
- 第一个停工单导致的机会丧失方法,以及第二个停工单导致的额外费用方法;
- 将两种延误合并为一种方法,将额外费用作为方法;和
- 将两种延误结合在一起,采用一种机会丧失的方法
在1996年至1999年这段时期是建筑业低迷的时期,工作稀缺,因此没有考虑采用方案(a)和(c),其中涉及机会丧失的证据。合理的方法是应用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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